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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需赔偿:人力资源法务指南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小陈怀孕,但她发现公司并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致在小陈生育过程中,因难产住院6天,共花费医疗费用7359元。因该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费,小陈不能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且公司拒绝支付。案例简析本案焦点是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是否需要承担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单位未缴纳生育保险费需赔偿:人力资源法务指南

案例回放

小陈是北京一家公司的职工,27岁入职。2012年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长达5年。2014年小陈怀孕,但她发现公司并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致在小陈生育过程中,因难产住院6天,共花费医疗费用7359元。公司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为3629元。

因该公司未缴纳生育保险费,小陈不能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且公司拒绝支付。在此情形下,小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并报销生育医疗费。

案例简析

本案焦点是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是否需要承担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本案中,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小陈有权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同时,小陈系晚婚人员且属难产,依法应享受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共143天,按照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公司应向小陈支付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共计17298.2元,并报销定额生育医疗费。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www.xing528.com)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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