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卢某诉求,判处该置业发展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万元。该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卢某与某置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该公司未按卢某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回放
卢某大学毕业后进入某置业发展公司工作。两年后,卢某升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月工资提至3000元。升职的喜悦尚未褪去,卢某却发现一件烦心事。她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关于社保和福利待遇的条款竟然约定卢某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按区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每月1350元投保,医疗保险按区社会保险局规定最低参保基数每月800元投保(社会保险缴纳基数每年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2014年,卢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卢某诉求,判处该置业发展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9万元。该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简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员工代缴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对于社保费用缴纳的标准也有强制性规定,既不属于劳资双方可以协商的范围,也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自愿放弃的权利。
卢某与某置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变更社保缴纳标准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该公司未按卢某的实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费用,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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