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一、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2017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为1660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为1328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为1063元/月。
(摘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规[2018]7号《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www.xing528.com)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摘自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9]7号《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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