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杨某2005年到某文化中心任教,双方之间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订有口头协议。在2008年1月之前,杨某平均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杨某的工资以小时为计酬标准按月支付,每小时30元。杨某正常工作至2009年9月4日,之后2009年9月后某文化中心未安排杨某上课,双方就劳动关系未作出正式书面处理。
杨某认为,她在2008年1月之前的日工作时间与周累计工作时间均超过了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文化中心系按月发放工资,亦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发放周期的规定。杨某与文化中心之间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文化中心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某文化中心则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因此,2009年9月份某文化中心已经与杨某合法解除了劳动关系。
案例简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与某文化中心之间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www.xing528.com)
法院审理认为,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杨某2008年1月之前的平均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平均日工作时间,周累计工作时间均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此外,某文化中心向杨某支付工资的周期为按月支付,违反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关于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的禁止性规定。综上,文化中心与杨某之间属于全日制用工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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