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只需办理登记一次。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指定的银行,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开设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制作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卡”,并建立个人账户。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由其自行缴入“社会保险缴费卡”。
(3)非全日制劳动者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账户中当月存储额达到或超过本市规定的月最低缴费额的,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在账户内如数扣缴,并按本市统一规定计入个人账户;不满月最低缴费额的,不扣缴,已经注入缴费卡内的款项作为下月缴费额。
(4)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费年月按其缴费额折算。当月存储额达到或超过月最低缴费额的,缴费年月可折算为一个月;不满月最低缴费额的,不计缴费年月;折算后的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实际缴费月;在当年度缴费期内,折算缴费年月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5)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打印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表》,寄送非全日制劳动者本人。
(摘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沪劳保就发[2003]29号《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www.xing528.com)
(1)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本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非全日制劳动者累计缴费满三个月,且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缴费满三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之后必须按规定连续缴费,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额及缴费月数不足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医疗账户封存。
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劳动者转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可视作缴费满三个月,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之后必须按上述规定连续缴费,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有关非全日制劳动者医疗保险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
(3)非全日制劳动者与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凭《劳动手册》、本人身份证到区、县职业介绍所申领失业保险金。
(4)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摘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沪劳保就发[2003]29号《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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