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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期间劳务派遣工资计算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简析本案是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未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争议。首先,用工单位因岗位调整将劳务派遣工退回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工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其支付工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待岗期间劳务派遣工资计算

案例回放

申请人:肖某,女

第一被申请人: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丹东某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肖某于2006年10月被第二被申请人丹东某劳务有限公司招用,为劳务派遣工,被其派遣到第一被申请人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丹东分公司工作,任窗口收费员。申请人肖某与第二被申请人丹东某劳务有限公司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本次劳动合同2014年12月到期。2014年9月,第一被申请人以生产经营变动为由,将申请人退回第二被申请人处,第二被申请人随即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为此,肖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和赔偿金。(2)被申请人支付2014年9—12月的工资4200元。

案例简析

本案是劳务派遣单位解除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未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而引发的争议。

首先,用工单位因岗位调整将劳务派遣工退回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工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其支付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本案中,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只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而且在2014年9—12月申请人待岗期间,第二被申请人也应向其支付工资。(www.xing528.com)

其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因用工单位岗位调整将申请人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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