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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责任探析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仲裁委的调解下,石英厂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支付张某工伤赔偿9万元。案例简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工张某遭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劳务派遣公司与石英厂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员工在石英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石英厂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劳务派遣员工工伤责任探析

案例回放

2014年11月,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将张某派遣至某石英厂,从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1月,张某上班时因机器故障被掉落的石头砸伤右脚。石英厂支付了住院的治疗费用。2015年5月,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张某由于要进行第二次手术,要求石英厂支付治疗费用。石英厂不愿意继续承担费用,让张某去找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至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石英厂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合计10万余元。

石英厂辩称,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是张某的用人单位,却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

劳务派遣公司辩称,自己与石英厂签订的派遣协议上约定,被派遣员工在石英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石英厂承担,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不应当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在仲裁委的调解下,石英厂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支付张某工伤赔偿9万元。

案例简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工张某遭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本案中,三方之间的关系很清晰:劳务派遣公司是张某的用人单位,石英厂是张某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与石英厂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员工在石英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石英厂承担。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该派遣协议中关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只能约束派遣协议的双方,并不能用来对抗张某的诉求。故劳务派遣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张某工伤赔偿。但劳务派遣公司可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向石英厂索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www.xing528.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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