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5年,白某到青岛打工,与当地一家轮胎制造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他才知道自己从事的工作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危害。其中,轮胎厂里的橡胶颗粒会产生尘肺橡胶,还有一种叫苯胺的物质对血液、肝脏、泌尿、神经等系统有危害,甚至会致癌。于是,他找到负责人讨说法,并提出要调整工作岗位。负责人解释说轮胎制造工作只是难闻,对身体没有太大影响,不同意他的要求。如果他不服从安排,只能解除劳动合同。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案例简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此,该企业在录用白某前就应当告知其职业危害。本案中,企业不但没有事先告知白某相关情况,在白某了解到相关情况追问企业时,企业还故意隐瞒,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情况下,白某有理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轮胎企业赔偿损失,轮胎企业却无权单方解聘白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www.xing528.com)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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