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13岁的王某是学校舞蹈队的学生,因为外貌靓丽、活泼可爱,被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中。这家公司邀请王某和另外10多名像王某一样的未成年人组成一个模特队,对她们进行了两周的模特训练。一个月后,在市里举行的年度汽车展示交易会上,这些汽车模特在该公司的展台上亮相,为该公司的促销活动“增色”不少,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使汽车销售量大增。事后,该公司给每名小模特500元作为报酬,并打算请她们为公司的销售宣传长期做模特。
汽车销售公司利用这些未成年的小车模开展经营行为,有无非法雇用童工之嫌?
案例简析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不属于“文艺、体育单位”,这些小车模们的劳动不是“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所以该公司雇用小车模搞促销的行为,即使事先征得了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也难逃非法雇用童工的嫌疑,因为这些小车模们的劳动恰恰是为营利的商业活动服务的。因此,尽管汽车销售公司雇用小车模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一种两厢情愿的事情,但是仍然不能改变其非法雇用童工的性质,理应受到劳动执法部门的查处。
法条链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www.xing528.com)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
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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