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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招用童工责任应追究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某县劳动监察部门经立案调查证实后,本案中,某乡镇企业明知白某没有达到法定招工年龄,却有意让其隐瞒年龄进行招用,从事繁重劳动。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某乡镇企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对被诉人非法招用童工行为从重处以罚款;提请被诉人上级主管单位对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和招工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责令被诉人对申诉人白某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非法招用童工责任应追究

案例回放

1995年8月,某乡镇企业到某乡村招收女工,白某前去报名被录取,但企业要求其必须在招工登记表上填为16岁,不能填真实年龄(14岁)。进厂后,由于劳动强度较大,又没有正常休息日,两个月后,白某患了重病。企业见状,决定一次性给付白某100元生活费,将其辞退,打发回家

1995年11月,白某以某乡镇企业在其生病期间,将其无故辞退为由,向县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要求企业承担其医疗费和生活费。

案例简析

这起劳动侵权案因某乡镇企业违法使用童工而引发。某县劳动监察部门经立案调查证实后,本案中,某乡镇企业明知白某没有达到法定招工年龄,却有意让其隐瞒年龄进行招用,从事繁重劳动。该行为严重损害了白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某乡镇企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1)对被诉人非法招用童工行为从重处以罚款;(2)提请被诉人上级主管单位对被诉人法定代表人和招工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3)责令被诉人对申诉人白某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www.xing528.com)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2)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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