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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工,重担企业责任!人力资源法务指南告诉你如何合规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简析本案中,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未成年人体质弱,发育不成熟,为了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雇用他们的企业负有对他们进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义务。关某招用未成年工过程中,明显有虐待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保护未成年工,重担企业责任!人力资源法务指南告诉你如何合规

案例回放

关某开办了一家皮鞋厂。为了降低成本,关某从附近农户和街上流浪的乞儿中招收了一批年龄在十六七岁的小工人,跟农户说好,他管吃管住,孩子每月回家一次,工资若干。关某对这些孩子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一天强制工作16小时以上,不干完活就不许吃饭、不许睡觉。长期的超负荷工作和营养不良使这些孩子们的身体极度虚弱。

案例简析

本案中,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属于未成年工。未成年人体质弱,发育不成熟,为了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雇用他们的企业负有对他们进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义务。关某招用未成年工过程中,明显有虐待行为。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工不得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关某对儿童分配的工作强度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强度。

法条链接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www.xing528.com)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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