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13年6月6日、7日,小李检查出怀孕,随后及时向所在公司部门经理赵某说明了情况。6月9日,小李感到身体不适在家休息一天。周末,小李再次去医院就诊,医生为她开具了建议休息一周的诊断证明。6月13日晚上,小李给赵某打了个电话请病假,赵某要小李把假条用电子邮箱发给她。小李在匆忙中将未加盖公章的医院诊断证明底联发送过去。6月14日早晨,赵某回复小李说假条不符合要求,要求她把加盖公章的假条发过去。然而,没等小李看到这封邮件,当日下午赵某随即向小李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李无故旷工4天、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辞退了小李。小李备感委屈和不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仲裁裁决驳回小李的请求。小李不服,提起诉讼。
案例简析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未能举证证明向公司履行过请假手续,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小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出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故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公司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余元。(www.xing528.com)
承办此案的二审法官表示,此案中,小李虽于2013年6月6日、7日、9日及13日未到岗上班,但是否可定性为“无故旷工”、是否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应结合相关事实进行认定。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小李因怀孕于6月6日、7日、12日赴医院就诊。根据该公司规定的请假方式,员工请假2天以下(含2天)须由所在部门经理填写请假单提前报总监批准,由总监以邮件形式通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即小李请假2天时填写请假单并报批的义务由赵某承担。结合小李与赵某的通话录音,可以认定小李已于6月5日晚向赵某请6日、7日的病假并获得批准。并且,小李于6月13日晚上及时向赵某发送了病假条,赵某次日接收并回复要求她提交盖有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但在未与小李充分沟通并给予其合理时间补正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即于当日径行解除公司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有失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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