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郭某于2011年3月入职某信息技术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2011年6月,郭某通过试用期转正,公司制作了郭某的《工资变动表》,载明郭某转正之后每月工资8000元。
2012年2月,郭某检查出怀孕。信息技术公司得知后,提出将郭某调至前台兼行政,并降薪70%。郭某认为怀孕不影响工作,不同意公司决定。公司便将郭某的电脑收走,此后未安排其参与项目。自2012年3月起,公司按照每月4800元(无项目/职位津贴)的标准向郭某支付工资至同年8月。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郭某休产假,公司未向其支付此期间的工资和生育津贴。2013年1月24日,郭某回到公司继续工作,但公司仍拒绝安排其参与项目,并按照每月480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了2013年1月24日至1月31日的工资,此后未再向其支付工资。
案例简析
此案二审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公司应以《工资变动表》列明的工资构成及发放条件认定郭某的工资标准。(www.xing528.com)
在2012年3—8月郭某怀孕期间,郭某虽没有做项目,但原因是公司强行收走了郭某的电脑且未安排郭某参与项目,故此期间郭某的工资应当按照每月8000元的标准支付。郭某产假期间因不在岗未能参与项目,按照合同规定不享受项目津贴、岗位技能津贴及绩效工资,社保部门核定的生育津贴数额不低于该期间郭某的应得工资,故公司应按照生育津贴数额支付郭某产假工资。在郭某休完产假后的工作期间即2013年1月24日至同年5月底,公司仍未安排郭某参与项目,故公司应按合同规定全额支付郭某工资。因此,对于郭某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公司应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补齐。
法条链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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