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陈某应聘某食品公司销售岗位,经过面试及复试终于被录用。在填写入职登记表的时候,陈某考虑到自己已婚未育的实际情况可能会让公司重新考虑岗位人选,于是在表格上填了未婚。然而在入职后,公司得知陈某实际上已经结婚,并且已有怀孕现象,随即以陈某隐瞒婚育情况构成欺诈为由,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公司认为,其要求陈某填写的入职登记表上明确写明“如员工隐瞒、编造上述信息,公司有权按员工手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陈某完成填写并且签字,应该为自己填写的内容负责。
陈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和权益,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案例简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中,公司扩大了“直接相关的信息”,婚姻、生育状况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销售岗位而言,劳动者是否生育、是否婚配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没有告知的义务,也就不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不构成欺诈。所以本案中,陈某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www.xing528.com)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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