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工与童工的区别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摘自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www.xing528.com)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三、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负有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法定义务,不可借口取消。如发现未成年工患病或身体发育中存在异常情况,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健康检查时间要求如下:(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摘自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四、未成年工工作时间安排
尽管法律没有对未成年工的具体工作时间进行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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