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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纠纷经济补偿支付指南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4年12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于是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乙公司继续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其次,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后,乙公司录用了李某,则甲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后,乙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纠纷经济补偿支付指南

案例回放

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公司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2014年12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于是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乙公司继续执行不定时工作制。2015年8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那么2014年11月李某在甲公司加班8天是否可以主张甲公司支付加班费?甲公司是否应支付一定补偿?乙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

案例简析

首先,2014年11月之前,李某在甲公司加班8天,甲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给予加班费。

其次,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后,乙公司录用了李某,则甲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后,乙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www.xing528.com)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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