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李某于2013年6月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进入本市一家会计事务所工作。事务所与其签订一份自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事务所又与其续签合同至2016年6月30日。李某从事会计审计工作,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4000元。
2016年6月中旬合同即将期满,事务所在与李某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事宜时,事务所提出由于今年以来市场不景气,况且业务量逐月减少,所以续签合同要降低其每月工资报酬;李某当即表示不能同意,经过几番协商未果。
2016年6月底,李某收到事务所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且要求李某收到通知后即到人事部门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李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向事务所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当即遭到事务所的拒绝。李某无奈之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事务所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
案例简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续订合同时,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导致劳动者不愿续订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由此可见,本案由于事务所在续订合同时降低李某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导致李某不愿与事务所续订合同,最终事务所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事务所应该支付终止李某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www.xing528.com)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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