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底线保护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支付该劳动者的工资不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全国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上海的24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是北京的24元。)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是建立在劳动者实际或视为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基础之上的,因此,下列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劳动者待岗期间,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基本生活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摘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综发[2016]2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www.xing528.com)
二、抚恤金与抚恤金的工资计算
与最低工资相挂钩的资费还包括劳动者死亡时,向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支付的抚恤金或救济费。
劳动者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给付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死亡劳动者供养的直系亲属1人的,为其工资6个月;2人的,为其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的,为其工资12个月。这里的“工资”是指按劳动者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即社保可以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救济费。
劳动者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的,由社会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其工资25%;2人的,为其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其工资50%。
(摘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人社综发[2016]2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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