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定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摘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2006]40号《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二、不定时工作制定义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需要安排职工机动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不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摘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2006]40号《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2006]40号《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填写《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www.xing528.com)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对确有必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其他材料。
(摘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2006]40号《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摘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2006]40号《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摘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2006]40号《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批复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企业按原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摘自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福发[2006]40号《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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