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朱先生将名下5%的公司股权赠与王某,作为股权激励聘请其担任副总裁。不料,王某上任后不久,朱先生就发现其入职时所称的工作经历有诸多不实之处,并且还隐瞒了在某大学就读期间曾因学术不端问题而受到处分,导致没有获得学位的事实。朱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当初的股权赠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法院审理中,朱先生认为,王某的欺诈行为使其在签订持股协议时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为吸引人才而作出的股权激励,现在公司已经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要求撤销协议,收回王某所代持的5%股权。王某对朱先生提出的虚构经历和没有学位等问题进行了回应。王某辩称,员工履历表只是公司为了便于管理而在入职后补填,并不是入职的依据。王某承认自己确实因为学术论文方面存在问题只拿到了某大学某系的毕业证书,没有学位,但公司并没有要求自己填写学位情况,是否具有某系的学位与副总裁岗位的能力要求并没有关系。王某还强调,之所以选择入职朱先生的公司,正是因为有5%的股权赠与,否则以公司给出的薪资标准,自己并不会加入该公司。
随后,公司以王某存在学历造假的欺诈行为等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王某不服,提出劳动仲裁,最终没有获得支持。(www.xing528.com)
案例简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履历表上确实没有要求填写学位情况,但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曾约定,应聘者未向用人单位申明在其他单位受到的记过、留职察看、开除等处分的,均属劳动者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王某未在应聘前明示其在就学期间因违反学术规范受到记过处分,被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属隐瞒曾被记过处分的事实。现有证据也可认定王某填写的员工履历表工作经历内容不实。由此可见,王某在入职及与朱先生签订委托持股协议时,作出了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不仅是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也是每个公民均应奉行的行为准则。朱先生在接受王某的虚假信息后,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从而与王某签订了委托持股协议。现朱先生要求撤销上述协议,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协议撤销后,系争股权应归朱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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