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9年4月27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入职时填写的毕业学校为东某县职业技术学校,学历为中专。
2016年5月24日,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王某伪造学历、填写虚假资料。该公司提供了东某县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县境内没有冠名为“东某县职业技术学校”名称的学校,“吴本华”也非该县教育类学校的校长。
该公司2007年版《员工手册》和2015年版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健康证、离职证明等,欺骗公司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王某入职培训时公司对规章制度部分内容有所涉及。
2016年6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500元。仲裁委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裁决,驳回王某的申诉请求。王某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案例简析
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仲裁庭审中王某对公司出具的东某县教育局相关证明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释予以反证,故仲裁委对公司提供的该证据予以采信,认为王某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书,填写了虚假的学历。该认定于法有据,予以确认。
对于解除王某劳动关系事由,公司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依据即《员工手册》、2009年王某入职时新人训练计划表及新人考核试卷,该组证据可以证明王某已了解了《员工手册》的内容,故公司以王某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无需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www.xing528.com)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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