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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新设儿童福利司,保障儿童权益,加强救助保护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9年,民政部新设立儿童福利司,其职能为负责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法律条文中应规定公民在发现儿童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受到伤害的情况时有举报的义务。儿童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儿童的监护状态、身心需求、安全保障、生活环境等因素,为儿童分类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民政部新设儿童福利司,保障儿童权益,加强救助保护

与家庭支持服务面向所有家庭不同,儿童保护服务是一种危机处理服务,主要面向两类对象:一是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法律孤儿属于这一类型);二是遭受忽视与虐待的儿童。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没有合适监护人的儿童主要由民政部门兜底监护。2019年1月1日,首部关于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规章——《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扩大了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的范围,除传统上的孤儿外,还可以接受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收留抚养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这些规定实际上建立了国家监护制度和儿童长期安置办法,使所有无法获得适当照料的儿童都成为国家临时监护的对象,从政策和法律层面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儿童保护工作的儿童监护和安置难题。2019年,民政部新设立儿童福利司,其职能为负责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这是民政部首次单独就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工作设立相关司局,能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责,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工作的机构建制显著加强。

在当前儿童保护的法律基础和政府职能都取得重大发展的基础上,未来可以在服务输送环节做进一步的探索:

(一)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儿童伤害强制报告条款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规定,学校、医院、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部分省市也陆续制定出台了旨在保护儿童的强制报告措施。但强制报告制度在实践中并未严格落实,其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增加儿童伤害强制报告条款,明确违反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细化追责处罚措施。法律条文中应规定公民在发现儿童存在监护缺失、监护不当或受到伤害的情况时有举报的义务。尤其是教师、医护人员、执法人员、社工等在日常工作中容易接触儿童的个人或部门,必须向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报告。掌握儿童缺乏监护或受伤害的信息却不报告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民政部门、福利机构等未尽到妥善监护和照料职责、因公安和其他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疏忽或处置不当等原因造成儿童伤害,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制定贯穿逮捕、量刑、服刑、刑释全程的儿童保护办法

父母服刑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事件,它涉及逮捕、入狱、释放等诸环节和不同执行部门,每个环节的处置都关系到儿童的利益,有必要制定明确具体的儿童保护办法,为相关部门提供操作指引。例如,在儿童在场时逮捕其父母可能会对儿童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对于这种情况,公安执法部门应制定详细的处置规程,以尽量减轻逮捕对儿童的影响。此外,公安机关应询问被捕者是否需要对其未成年子女提供安置,确保其子女不会因父母被捕而失去监护。在入狱阶段,鉴于儿童探视服刑父母的主要障碍之一是监狱距儿童居住地太远,故监狱管理局在分配监狱时可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罪犯就近安排监狱,便于儿童探视。在刑释阶段,服刑人员在出狱前应接受监护能力评估,在出狱后也应继续接受监护监督和监护支持服务,避免因其监护能力不足而导致儿童利益受到损害。(www.xing528.com)

(三)建立儿童风险评估制度

可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研究制定儿童风险分级标准和具体的评估指标体系。儿童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儿童的监护状态、身心需求、安全保障、生活环境等因素,为儿童分类救助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对处于无人监护或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状态的高风险儿童,在接到举报后,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应立即联合开展调查,确保儿童能够及时脱离危险环境,并被安置到安全、有益于其成长的环境。对中等风险儿童和低风险的儿童,可视情况紧迫性确定不同的反应时间,但原则上应在接到举报后的24小时之内进行调查。就法律孤儿而言,因父母被捕而即刻失去监护的儿童应被判定为高风险儿童,父母被捕后仍有祖辈或其他亲属监护的儿童可依调查结果划分为中等风险或低风险儿童。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机构对法律孤儿开展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救助。

(四)在各级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事务专员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市、县、区民政局设立专司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工作的儿童服务科。每个镇(街道)应有一位专门的儿童保护事务协调员,具体负责对法律孤儿的家庭监护情况的随访、监督和支持工作,安排开展儿童风险的调查、核实和评估,为儿童或家庭提供必要的服务转介等。

(五)政府与社会组织合力提供服务项目

各地政府可视情况将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看护中心等机构整合更改为儿童保护服务中心,面向法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虐待或被忽视的儿童、贫困儿童、流浪儿童等一切有需要的困境儿童,为他们提供临时食宿、基本医疗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聘用受过社工专业教育、具备社工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确保儿童得到专业的服务。政府在兴办儿童保护服务中心的同时,还应鼓励社会组织参与保护儿童,通过简化设立程序、专项资金、政策优惠、购买服务等形式来予以扶持,从而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保护儿童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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