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八章的分析可见,政府、家庭、学校、社区街道和居委会、社会组织、企业、慈善爱心人士等主体以不同形式参与了对法律孤儿的救助,但其救助内容和功能有所不同,见图10.2。
图10.2 多元主体在法律孤儿社会救助中的功能
(一)作为托底者的政府
政府在对法律孤儿的救助中发挥了“托底”作用。首先,政府落实了法律孤儿的监护安置制度,保证每个法律孤儿在父母缺位时都有替代抚养人予以照料;其次,法律孤儿可以得到最低生活保障,政府为法律孤儿的基本生活资料、医疗和教育提供一定经济资助。这种“托底”式的救助政策对法律孤儿提供了有效的保护和支持,避免了法律孤儿陷入无人照料、流离失所的境地。不过,这种“托底”式救助虽然为法律孤儿的生存权和受保护权提供了保障,但尚难以应对法律孤儿及其家庭面临的多重风险和多元化需求。
(二)作为执行者的家庭(www.xing528.com)
对于法律孤儿而言,制度层面的救助固然重要,但他们真正面对的是具体的、私人的日常生活。从这个角度来说,家庭发挥了最为重要的作用。无论是由祖辈担任抚养人的家庭,还是由其他亲属或父母的朋友、邻居担任抚养人的家庭,都为法律孤儿提供了长期的安全稳定的居所、与家人朝夕相处的生活环境和充分的日常生活照料,法律孤儿也因此不必进入制度化的福利机构。如果法律孤儿生活在扩展家庭之中,那么他/她有可能会得到更强有力的监护、更充分的经济支持和情感支持。不过,在家庭规模小型化趋势明显的当下,生活在扩展家庭中的法律孤儿相当有限;加上不少法律孤儿的原生家庭本就存在扩展亲属网络薄弱的问题,这更降低了他们从亲属网络中获取抚养资源的可能性。
(三)作为调节者的学校
理论上,学校并非社会救助系统的一员,但却发挥了实质性的救助功能。与专门的救济机构和矫正机构不同,公立学校面向全体儿童,是一种普遍的福利措施(何芳,2013:98)。虽然我们阐述了法律孤儿生活中的种种风险,但当我们真正进入法律孤儿的生活世界时,就会感受到他们的生活其实和其他一般儿童没有太大差别,他们自己并未时时刻刻受到“法律孤儿”这一身份的困扰(事实上这一名称本来就是外界给他们贴上的一个标签),也没有总是处于极度紧张和焦虑的心绪之中。学校提供了一个让他们脱离“法律孤儿”身份的场所。由于抚养人对其身份严格保密,在学校,他们和其他儿童一样学习、游戏和社交,有可能通过课程学习和课外活动树立自信,获得认同和成就感,融入同辈群体,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所有这些都有助于他们的社会化发展,调节和缓解他们生活中消极因素的影响。相反,如果学校没有为法律孤儿提供积极的支持,甚至让他们觉得充满敌意,那么就会增加法律孤儿生活中的风险。
(四)作为帮扶者的社会
在政府、家庭和学校之外,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也为法律孤儿提供了各种资源支持。其中,社区成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法律孤儿的重要基础。一方面,街道和居委会是法律孤儿救助事务的实际经办人,掌握着较为完备的法律孤儿信息资料;另一方面,法律孤儿家庭对社区工作人员的信任度较高,对社区活动的参与度也相应较高。因此,街道和居委会通过整合社区帮扶资源、发动社区中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参与支持等方式,开展了各种各样的帮扶活动和志愿捐助。这些社会力量的帮扶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律孤儿抚养人的养育压力,但这些帮扶具有零散性、临时性和随机性,未能形成普遍的、制度化的、程序化的长效机制。法律孤儿能否得到来自社会的救助,往往受街道的经济实力、资源动员能力、社区工作人员的责任心等因素的制约,进而破坏了法律孤儿受助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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