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尽管《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中已经确立了法律孤儿的受助地位,但在随后出台的政策中,法律孤儿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救助资格。因此,民政部、财政部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时,法律孤儿仍不在受助之列。
进入21世纪以后,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流浪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伤害儿童的恶性事件屡屡曝光,冲击社会的道德底线,引发媒体和公众对儿童福利、救助和保护制度的强烈关注和呼吁。在这一背景下,法律孤儿问题也开始引起政府注意,法律孤儿的受助地位得到了政策认可。
2006年,我国政府首次从政策层面确立了法律孤儿的受助地位。当年1月,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六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和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救助政策。同年3月,民政部等十四个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将孤儿界定为“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在理论上将法律孤儿纳入了孤儿的范畴。不过,这两份文件都只是政策性的意见,缺乏法律基础和具体的操作指引(张丽君,2015)。《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可问题在于,相关法律规定中也找不到如何妥善安置的办法。(www.xing528.com)
尽管《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中已经确立了法律孤儿的受助地位,但在随后出台的政策中,法律孤儿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救助资格。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将孤儿认定为“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务院办公厅,2010)。因此,民政部、财政部自2010年1月起为全国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时,法律孤儿仍不在受助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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