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根据这一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基于父母和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这种监护权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因此,只要法律孤儿的父母未被剥夺监护权,即使他们失去了人身自由,也仍然还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拥有对孩子的监护权。法律孤儿的实际抚养人并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他们只是受法律孤儿的父母委托暂时代为行使监护职责。在本研究中,所有孩子的法定监护人都是他们的父母。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果这些父母们是屡犯、惯犯,或是监护意识和能力都极为薄弱,他们回家后是否适合继续担任孩子的监护人?
在我们拜访的家庭中,有5位法律孤儿的父/母都已不是第一次进监狱或戒毒所。在访谈中,不少实际抚养人都提到了对孩子未来监护权归属的忧虑。他们最为担心的是,如果将来孩子回到父母身边,被父母带上了歧路怎么办?尤其是孩子的祖辈,多年来他们目睹自己的儿女走上犯罪道路,痛恨他们把大好的青春年华都浪费在监狱和戒毒所,但又对此无能为力,只好寄希望于孙儿孙女。他们担心,如果真的把孩子交到他们手中,会不会因为疏于管教或错误示范而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燕子爷爷的一段话可以说代表了祖辈们的心声:
研究者:她爸爸出来后情况会不会好一点?
燕子爷爷:也挺麻烦的,20多年了,进进出出,基本上在家里时间少,在里面时间长。19岁开始,现在42岁,这二十几年青春就在监狱。回来顶多一两三个月,马上就进去。有时候戒毒所,有时候监狱。……说老实话,她现在小呢,我们没什么好担心的,真正到18岁了,我们负担反而重。对不对?你不知道她走哪条路,是走正道,还是走邪路。现在小孩,社会上五花八门多得很,真的是花花世界,你看她走哪条路?走不好就是歪路,如果她走上正轨道路,我们就好,万一她走不好,走上歪路,那我们的精神就全部崩溃。(YZF1,2017.8.12)
萱萱的表舅和姨奶奶也有类似的担忧。据他们所说,萱萱的外公一家对监狱“熟门熟路,进进出出很多次”,萱萱的妈妈从小就是受到外公的影响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再过几年,萱萱妈妈将会出狱,而那时萱萱尚未成年,按照法律,作为委托监护人的表舅必须要将孩子送回亲生母亲身边。萱萱的姨奶奶对这个快要到来的现实感到非常忧心:“我们现在就是担心,她(萱萱妈妈)出来以后肯定要来的。像她这样的人能带好这个小孩吗?”(XXF2,2017.7.19)萱萱的表舅显然早已考虑过这个问题,他对国家目前相关的法律已经做过研究,他说:
这个就是国家制度的问题……监护人还是她爸爸妈妈,虽然在牢里,但人还在,所以监护权还在他们那里。(我们)是委托监护,只是处理她学习啊或者是办一些手续上的事情。……这个小孩从十几个月开始就是跟着我们的,10多年了。她妈妈到时候来要这个抚养权,她十五六岁,我估计她也不会跟她妈妈走的。毕竟十几年都是跟着我们,对她妈妈一点也不了解。我呢,到时候也不会放手的。因为我估计她妈妈那时候也没有能力来养小孩的。就算到法院,法院应该也要考虑小孩的主观意愿的。……她那个时候如果要去找她妈妈,也没什么。我们付出的,自己心里觉得过得去。(XXF1,2017.7.19)
我们发现,当下孩子的生活和学习问题给抚养人带来的主要是经济和精力上的负担,而抚养人最大的心理负担则是亲生父母回来后孩子的未来发展问题。当我们谈到孩子的父母将来出狱的话题时,萌萌的抚养人张阿姨马上回应:“最好他不要来找,他要来找,小孩交到他手里,你说烦吧?她妈妈要是给她灌输不好的东西,我就白辛苦了!”(MMF1,2017.8.12)除了屡犯、惯犯之外,这些父母们大都养育意识淡漠,没有经济能力,缺乏教养经验和技巧。例如,小华的妈妈在上一次从戒毒所出来后就多次与小华发生争吵,甚至把小华送回了福利院,而小华对长期不在自己身边的亲生母亲也没有感情。即便如此,她仍然是小华的法定监护人。小华的抚养人沈阿姨有些无奈地说:“其实说白了,按照目前来说,她如果有什么(事情),最终还是要她妈妈做主的。”(XHF1,2017.7.17)
在绝大多数人类社会,父母一旦生下孩子便天然地获得了监护人的资格。毫无疑问,让亲生父母担任孩子监护人的初衷是为了让孩子得到最有力的照管、保护和关爱。然而在现实中,父母遗弃、贩卖、虐待、疏忽照管儿童的事件却屡屡发生,这表明父母并不必然是未成年人最佳的监护人。我国近年来已经开始重新审视儿童的监护权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就要求检察院在必要情况下应当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相关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该意见还专门指出,被申请人“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2017年,新修订出台的《民法总则》又进一步确立了撤销监护权的合法性,并具体规定了适用于撤销监护权的情况以及申请撤销监护权的个人和组织。(www.xing528.com)
尽管国家监护制度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对于监护监督、监护干预、剥夺监护后的安置等具体内容均没有涉及(姚建龙,2019:8)。根据上述法律和规定,刑释人员和戒毒人员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如果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都可依法被剥夺监护权。但法律规定都是事后的处置,且要求具有相当程度的伤害后果。也就是说,只有当对儿童的危害已经造成后,才能做出剥夺监护权的法律判决。这显然不能减轻本研究中法律孤儿的抚养人的担忧,因为一旦发生问题,其后果便难以挽回。法律对“严重损害身心健康”的界定也较为模糊,尤其是心理和观念方面的不良后果更是难以发现和衡量。可见,在法律孤儿的监护权方面,仅有针对后果的事后处置还不够,应该还要设置事先预防、指导、监督、干预的机制。
本章分析了法律孤儿在父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后面临或将要面临的主要问题。研究发现,父母返家虽然终止了子女作为“法律孤儿”的身份,但却并不意味着法律孤儿生活困境的结束,反而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和风险。
通过对5个父/母已经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的法律孤儿家庭的拜访,我们发现,这些父母们在对子女的经济支持、日常生活照料、情感关怀三个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在现有社会救助政策下,这些父母无一例外地选择放弃就业机会,依靠低保救助来维持基本生活,这不但没有增加家庭经济收入,还使得法律孤儿的物质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都大受影响。如果没有祖辈或其他成人的协助,法律孤儿在衣食起居方面仅从父母那里所能得到的照料质量也非常有限。由于缺乏有效的情感交流与沟通,亲子关系呈现疏离状态。
对于父母尚处于服刑或戒毒阶段的法律孤儿而言,他们未来则面临着监护权何去何从的隐忧。现有法律虽然设置了有关剥夺监护权的适用标准和程序,但缺乏事前预防、指导、监督、干预的内容和机制,尤其缺乏对屡犯、惯犯、反复吸毒人员的监护能力的评估和跟踪机制,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际抚养人对法律孤儿未来发展的忧虑。
【注释】
[1]对于原因,昊昊的父亲始终含糊其词,他一会儿认为是因为爷爷有心脏病,一会儿又说是因为爷爷交了一个“女朋友”,要负担对方生活,因此不肯继续抚养昊昊。
[2]这明显不是当下流行的破洞裤,而是长期穿着后磨破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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