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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孤儿生活风险及社会救助:研究对象基本情况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研究问题、研究目的和研究条件,我们在上海选择了13个家庭进行访谈,其中有11个访谈在受访者家中进行,2个访谈在居委会办公室进行。由于我们在寻找研究对象时借助了民政系统的资源,一些街道办事处因此将我们的调研视为一项工作,表示愿意派工作人员陪同我们入户。此外,我们对智浩家庭的访谈有民政干部的参与,原因是帮助我们联系的街道民政干部新近到岗,非常希望和我们一起走访以了解情况,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法律孤儿生活风险及社会救助:研究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研究问题、研究目的和研究条件,我们在上海选择了13个家庭进行访谈(具体情况见表4.1),其中有11个访谈在受访者家中进行,2个访谈在居委会办公室进行(阳阳和君君)。参与访谈的对象除了儿童及其主要抚养人以外,还有其他家庭成员以及民政、街道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

表4.1 受访法律孤儿的基本情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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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其中一个家庭有两名儿童(嘉欢和嘉余为姐弟),所以接受访谈的儿童一共14位。他们的年龄介于7—17岁,男生6人,女生8人,年级从小学二年级到高中三年级,以小学和初中阶段学生为多。受访家庭中,有8名儿童的父亲/母亲仍在服刑,6名儿童的父亲/母亲已经出狱。在6名儿童中,阳阳和昊昊目前的抚养人是其出狱后的父亲,婷婷、小允、嘉欢和嘉余虽然与父亲/母亲居住在一起,但实际承担抚养职责的仍然是其祖辈。所以,此次访谈中多数儿童(9名)目前是由祖辈抚养,3名儿童由亲友抚养,2名儿童分别由刑释和戒毒期满的父亲抚养。在儿童父母的犯罪类型方面,毒品犯罪7人,经济犯罪6人,故意伤害罪1人,抢劫罪1人。值得说明的是,这样的个案状况并非刻意选择的结果。本研究虽然也期望了解不同抚养方式与父母犯罪类型对法律孤儿成长发展的影响,但鉴于研究条件的有限,不可能囊括所有家庭背景的法律孤儿。本研究的目的是尽可能真实地呈现法律孤儿个体的生活,而非确定他们成长中的影响因素。因此,我们不会探讨这14个个案的代表性,也不尝试将我们的研究发现推论到整体。

由于我们在寻找研究对象时借助了民政系统的资源,一些街道办事处因此将我们的调研视为一项工作,表示愿意派工作人员陪同我们入户。对此,我们对他们详细说明:此次调查的目的是纯粹的学术研究,不涉及任何行政上的工作评估,我们自行前往即可。这样做是希望减少访谈中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受访者当着街道干部的面只能说好话),让受访者能更放心地吐露心声。当然,我们也希望从街道和居委会层面了解受访家庭的情况、基层民政干部开展法律孤儿救助工作的现状和问题以及他们对相关政策制度的评价等。关于这些内容,我们通常会通过电话访谈的方式与相关工作人员沟通。最终,我们对11个家庭进行了入户访谈。未入户的2个家庭的情况分别是:(1)阳阳家庭。街道办事处告诉我们,阳阳父亲情绪容易激动,出于为我们的安全考虑,安排我们在街道办事处的一个会议室中见面。但正式访谈开始后,我们请街道办工作人员暂时回避。(2)君君家庭。君君的实际照顾者是其外祖母,但她在访谈前一个星期生病住院,君君只能暂住在其表哥家。君君表哥选择在居委会办公室中接受访谈,我们尊重他的意愿。此外,我们对智浩家庭的访谈有民政干部的参与,原因是帮助我们联系的街道民政干部新近到岗,非常希望和我们一起走访以了解情况,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对于这样的要求,我们难以拒绝。不过,因为他对于受访者而言是新面孔,我们认为他的在场对受访者影响并不大,后来的访谈证明也确实如此——直到访谈结束,智浩的奶奶还误以为他和我们一样是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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