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儿童研究大多关注某个风险因素与某个发展结果之间的关联,而英国心理学家迈克尔·拉特(Michael Rutter)却观察到,儿童的精神障碍与不和谐的父母婚姻、社会地位低、家庭规模过大、父亲犯罪、母亲的精神障碍和机构治疗经历这六个因素有关。其中任一因素单独出现都不会增加儿童精神障碍的风险,但如果两个及以上因素同时出现,儿童发生精神障碍的几率会显著增加(Rutter,1979)。随后,阿诺德·萨默洛夫(Arnold Sameroff)等人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Sameroff et al.,1987)。据此,这些研究者们主张采用累积风险模型来开展研究,以免低估各种风险因素对儿童的影响。
累积风险理论认为:(1)影响儿童发展的不是某一个风险因素,而是多种风险因素的累积。(2)儿童生活中的风险因素越多,他/她遭遇困难的可能性就越大。(3)多个风险之间既可能相互独立也可能存在交叉(Rutter,1979;Sameroff等,1998)。
尽管大量研究揭示了法律孤儿所面临的种种风险,但如果从累积风险理论出发则不难发现,许多研究都没有将父母服刑对儿童的影响与儿童生活中已经存在的其他风险因素的影响区分开来。对许多儿童来说,早在父母服刑之前,他们的家庭就已经是高风险家庭,存在着社会经济地位低、父母受教育程度低、父母精神疾病、暴力和虐待史、吸毒等诸多问题(Johnston,1995;Kampfner,1995)。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正是家庭功能薄弱的体现,服刑这一事件也只是加速家庭状态恶化而已(江雅筑,2009)。有研究者甚至提出了“零假设”的观点,认为父母服刑本身对儿童没有影响,影响儿童发展的是他们所处的高风险生态系统中的各种风险(Johnson&Easterling,2012)。(www.xing528.com)
累积风险理论对于救助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首先,它有助于确定谁是优先接受服务的对象。根据累积风险理论,风险的数量比风险的性质对儿童的影响更大。显然,父母服刑并不是决定孩子是否应该接受救助的标准,而只是孩子面临的一个风险因素。如果一个孩子的生活中除了父母服刑之外没有其他风险,那么他需要得到救助的迫切性就比较低。如果一个孩子既是法律孤儿,又生活在贫困家庭,那么他需要得到救助的迫切性就非常高。其次,和生态系统理论相似,累积风险理论也非常重视环境中各因素的互动对个体发展的影响。法律孤儿遭遇的问题往往不是由父母服刑这个单一因素所造成,而是父母服刑与其他多重风险因素的累积导致的。因此,对法律孤儿所面对的多重风险进行全面干预,要比仅针对单一风险因素进行干预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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