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法律孤儿都未被纳入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为他们提供救助的除了扩展家庭以外,主要来自个别民间福利机构。有研究者指出,国家机关在法律孤儿的救助中处于长期缺位的状态(张卫英、陈琰,2005)。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困境儿童问题的日益重视,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对法律孤儿的救助和关爱活动虽有所增加,但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一)民间机构救助的不足
自1996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多家专门救助法律孤儿的民间机构,它们为许多失去家庭庇护的法律孤儿提供了生活保障,使他们免于流离失所或走上歧路。研究者们实地调查却发现这些民间机构存在不少问题:(1)在救助理念方面,过于强调控制,缺乏人文关怀。一些机构出于对安全的考虑,时刻控制儿童的生活作息;对儿童进行道德控制,要求他们反复在来访者面前作“感恩表演”(李卉,2012;王君健,2016)。(2)在救助人员方面,专业化人才不足,队伍稳定性不高。研究者发现,儿童村的工作人员大多没有接受过专业教育和培训,难以有效地应对法律孤儿教育成长中的各种需求和问题(刘新玲、杨优君,2007;杜静、范召全,2007;李卉,2012)。(3)在机构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运作不透明。儿童村大多采用“家长负责制”的集权式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容易引发诚信危机,降低民间公益组织的公信力(杜静、范召全,2007;刘新玲、杨优君,2007;王刚义等,2015)。(4)在社会环境方面,政府扶持不够,社会影响力不高。政府没有为民间机构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甚至没有确认其合法性;民间机构也缺乏媒介宣传的能力和途径,难以获得来自社会各界更多的物质和精神支持(杜静、范召全,2007;刘新玲、杨优君,2007;王刚义等,2015;范斌、童雪红,2017)。(www.xing528.com)
(二)法律孤儿救助中国家力量的缺位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法律孤儿都没有建立系统的、制度性的救助措施,而是由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关爱活动的形式为法律孤儿提供零散的帮扶。例如,民政部门将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法律孤儿纳入低保,为生活困难的法律孤儿送去慰问金;司法部门采用亲情电话、亲情餐厅、节假日回家探亲等措施帮助法律孤儿与父母联系;教育部门为生活困难、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法律孤儿发放助学金或奖学金;一些社会团体资助贫困的法律孤儿上大学,等等(王清,2011)。这种模式的劣势非常明显:(1)关爱行动大都是临时性的、短期性的,没有形成常规化的、可持续的救助机制;(2)关爱行动的救助内容比较单一,往往偏重于物质救济,而忽视了法律孤儿异质性的群体特征和多元化的服务需求;(3)关爱行动的实施部门条块分割明显,缺乏信息沟通和分享渠道,影响了救助主体的积极性和救助资源的合理配置;(4)关爱行动缺乏必要的监督和评估,难以体现救助活动的成效(张铮、段志远,2015;范斌、童雪红,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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