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律孤儿的生活风险与社会救助:研究问题与目的

法律孤儿的生活风险与社会救助:研究问题与目的

时间:2023-10-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孩子的父亲李某当时正在服刑,母亲乐某也有吸毒史,事发时下落不明。案件发生后,全国震惊。人们纷纷指责乐某作为母亲的失职。所有这些问题,都与本研究的主题紧密相关。笔者将在对13个法律孤儿家庭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与讨论与目前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相关的一些问题。法律孤儿群体正是中国社会“问题儿童”和“儿童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孤儿的生活风险与社会救助:研究问题与目的

2013年6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单元楼内,两名幼童被发现饿死家中,其中一个3岁、一个1岁。孩子的父亲李某当时正在服刑,母亲乐某也有吸毒史,事发时下落不明。

案件发生后,全国震惊。人们纷纷指责乐某作为母亲的失职。但有媒体发现,乐某的身世颇为坎坷,她是父母未婚所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没有户口,中途辍学,流浪街头,遭遇过绑架,最终沦落风尘并染上毒瘾。乐某与李某未婚同居,小女儿是他二人所生,而大女儿则是乐某与前男友所生。李某入狱后,乐某成了两个孩子唯一的抚养人,但她却时常将孩子锁在家中,自己外出多日不归。曾有邻居听见孩子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发现她们以粪便充饥。案发前三个月,大女儿还独自从家里跑出来,衣不蔽体。邻居因此报警,但最终孩子仍被交回给乐某。

这个家庭并非没有得到帮扶:孩子的父亲入狱后,社区居委会每月为他们补助800元钱。片警会每周或每10天上门走访一次;居委会请人为她们打扫房间;邻居们自发为孩子送过一段时间的饭;孩子的重奶奶和重外婆也在经济上接济过她们。各方都付出了自认为足够的关心和努力,但最终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1]

正是这一事件,让笔者对那些因父母服刑或戒毒而得不到妥善照料的法律孤儿的问题产生了思考:为什么一位母亲会弃自己的亲生孩子而不顾,让她们活活饿死?为什么亲戚和邻居多次发现孩子独自在家,命悬一线,却不敢提供长期的帮助?为什么警察、医院、社区居委会都知道这个母亲在孩子养育方面存在重大过失,却没有采取制止措施,反而允许她继续抚养孩子?为什么每月800元救助金仍然不能保证孩子的基本生活?为什么这一事件会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无疑,这一事件中有关两名幼童的种种细节刺痛了社会大众的神经,但我们还要追问:这一事件中两名幼童的生存状况是否具有典型性?这些因父(母)服刑而无人照管的孩子的实际生存状况究竟如何?他们是否需要救助?如果是,他们是否得到了救助?这些救助是否有效地解决了他们的困境?所有这些问题,都与本研究的主题紧密相关。

本研究关注的是儿童中较易被忽略的一个边缘人群——法律孤儿。笔者将在对13个法律孤儿家庭个案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与讨论与目前法律孤儿的社会救助相关的一些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儿童是应该受到保护和照顾的弱势人群这一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关于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的话题总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如果说先前人们对弱势儿童的认知更多集中在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等人群身上,那么2013年南京幼童饿死事件则揭开了过去很少有人关注的儿童——法律孤儿——的生活困境和救助困局。它提示我们:我国还有这样一些儿童,他们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服刑或戒毒,另一方因为各种原因也无法为其提供实质照料。

关于目前我国有多少这样的儿童,我们尚未找到权威的统计数据。但根据司法部2005年的一项调查,当时在我国监狱服刑的在押犯共有156万名,其中30%左右的服刑人员有未成年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万。这项调查报告还指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缺乏保障,辍学情况严重,受助情况欠佳(郑霞泽,2006:1)。总之,这些儿童不但不能像一般儿童那样从自己的父母那里得到长期的、稳定的基本生存资料和情感呵护,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还有可能因监护不力而遭受损害。时隔8年,南京幼童饿死事件的发生表明,这一人群可能仍然面临着同样的生存困境。那么,这些孩子的生活状况究竟如何?这是本研究试图探究的一个重要问题。(www.xing528.com)

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国家为儿童的生存发展提供保障,是现代社会对国家提出的新要求。在传统中国社会,虽然也有官办的孤独园、慈幼局等孤幼照顾机构,但儿童的抚育主要是由家庭和家族负责,正如翟同祖对传统中国社会中家庭与家族的精准论述:“法律既承认家长、族长作为家族的主权,而予以法律上的种种权力,自亦希望每一单位的主权能为其单位团体的每一分子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翟同祖,2016:29)但随着工业化时代的到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结构经历了快速转型,家庭的组织结构和家庭的社会功能也发生重大变化,过去以家庭为主的非正式抚育模式日渐失灵,难以有效承载抚育儿童的重责(程福财,2012:53)。另一方面,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个体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渐趋多元,使得家庭内部生活模式和家庭关系表现出高度的差异性和复杂性,非婚生育、未婚生育的比例持续上升(陆士桢、陈丽英,2016:4)。这些变化带来的直接后果,用学者刘继同的话来说,就是“儿童问题”与“问题儿童”大量涌现(刘继同,2007)。

法律孤儿群体正是中国社会“问题儿童”和“儿童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父母的身份使法律孤儿天然地具有区别于其他儿童的特殊性。法律孤儿的父母是服刑或吸毒人员,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犯罪分子,是法律和社会道德谴责、排斥和打压的对象。因此,与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弱势儿童相比,法律孤儿受到救助的合理性往往被社会所忽视。其次,法律孤儿的家庭结构和家庭环境往往也相当特殊。随着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和人口的快速流动,体制外生存人口大幅增加,各种特殊人群,如服刑人员、吸毒人员、精神疾病患者、艾滋病患者、失足妇女等不仅日益凸显,部分人群还有一定程度的重合。以南京饿死幼童的家庭为例,其父母均没有正当职业,都染上了毒瘾,其母是失足妇女,多次未婚生育,且每个孩子的生身父亲都不一样。生活在这种家庭中的孩子显然不仅仅面临经济困难,还存在其他方面的特殊需求。基于此,本研究所要考察的另一个问题是:这些孩子面临什么困难或风险,又有哪些需求?

从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的主体来看,当今全世界范围内社会政策的主要趋势是从国家主体向多元主体转变。20世纪70年代,受石油危机和经济滞涨的影响,西方国家纷纷爆发福利危机,主张国家主导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政策范式难以为继,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应运而生。福利多元主义认为福利主体应该是多元而非单一的,主张引入非政府力量来弥补政府的不足。无论是埃弗斯(Evers)的福利三角,还是约翰逊(Johnson)的福利四分法,都指出政府不是福利的唯一提供者,国家、市场、家庭、社区、志愿组织皆可以为帮助困难人群作出贡献(同春芬、张越,2018)。

在我国,自1949年以来,国家在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也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尤其是最近十余年,政府在困境儿童救助方面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高丽茹、彭华民,2015)。然而,我国和其他国家一样,遭遇了工业化、信息化、市场化等全球性潮流的冲击,并且业已跨入经济增速放缓、人口流动加速、老龄社会提前到来的大门。面对经济、社会和人口等方面的诸多压力,仅靠政府这一单一主体来提供福利服务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在这种背景下,福利多元主义为我们分析制定法律孤儿的救助政策提供了有益的理论视角。那么,按照福利主体多元化的思路,面对法律孤儿成长的现实需求,政府和社会应当如何做出回应、承担何种责任?这是本研究试图讨论的第三个重要问题。

综上所述,本研究旨在探究法律孤儿的真实生活状况,考察他们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遭遇的困难和存在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分析和讨论现有救助政策和实践的适切性与有效性,并提出未来进一步完善法律孤儿救助政策、优化法律孤儿救助实践的路径和策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