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2)有毒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4)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5)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7)有毒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人员应严守规程,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8)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危害因素、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www.xing528.com)
(9)维护、检修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高毒作业场所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1)应当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者处理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
(1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3)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
(14)劳动者有权从用人单位获得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等。
(15)劳动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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