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金融服务贸易这个概念第一次被提出是在1986年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和不断地修改完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这个概念日趋成熟。笔者可以查到的最早的比较系统的是沃尔特(Walter)在1988年提出的,后来经合组织在1989到1990年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而学者们的研究基本上都是在1994年签订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概念的基础上开展的。金融服务贸易指的是发生在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与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之间的金融服务的交易活动和交易过程。[1]
《服务贸易总协定》高度概括了四种国际间提供的服务方式,即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金融服务贸易有着一样的贸易方式分类:
1.跨境交付
跨境交付也叫作过境交付,指的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上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买方和卖方在地理上的界限是跨境交付所特别强调的,只有金融服务本身是跨越国境和边境的。和货物的国际贸易比起来,金融服务的过境交付有一定的相似性。例如,我国某进口商或出口商获得外国商业银行贸易融资贷款,或我国消费者购买国外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或我国消费者把资金存放在国外金融机构等,都需要通过跨境交付这种方式来完成。
2.境外消费
境外消费也叫作消费者移动,指的是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一个成员的境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服务消费者(外国居民和法人)提供的金融服务。服务的消费者来到了服务提供者成员所在的境内是境外消费的主要特点。例如,我国消费者到国外使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国外金融服务;在我国的外国公司将资金存到我国的银行,或者从我国的银行获得贷款。
3.商业存在
商业存在指的是某一成员的金融机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成员国境内设立商业企业或专业机构,为后者境内的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金融服务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成员领土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者创建、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例如,国外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公司)、子行(公司)等。
4.自然人流动
自然人流动指的是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进入任何其他成员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除了指单个自然人服务提供者的跨国移动以外,自然人移动还指法人服务提供者中必须的雇员移动,比如金融咨询服务的提供和跨国银行内部的高层管理者移动等。无论是自然人移动方式,还是商业存在方式,服务提供者都来到了消费者所在的境内。要想把这两种贸易方式区分开来,主要看在提供服务时,服务提供者是以自然人的身份还是以设立商业或者专业机构的方式。
(二)主要内容
在1994年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录》中,对国际金融服务的主要活动,也就是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定义:金融服务是由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任何有关金融方面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银行及与保险、银行有关的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具体涵盖的活动见表1-1。
表1-1 金融服务贸易的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看,金融服务贸易涉及的领域包括:保险、证券、银行和金融信息服务。另外,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录》中对金融服务提供者做出了界定:成员方中希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是金融服务提供者,但不包括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指的是:①成员方的政府、中央银行或货币机构,或由一成员方所拥有或控制的,主要为实施政府职能或为政府的意向而活动的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从事商业性金融服务供应活动的机构;②履行中央银行或货币机构职能的私营机构。(www.xing528.com)
(三)我国金融服务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模式
1.金融服务出口的主要模式
(1)保险服务贸易
在保险服务贸易领域,进出口货运险和再保险收入是主要的出口模式,也包括一些保险收入,比如为旅游者和留学生提供的保险。目前,通常情况下,国外进口商以CIF贸易价款方式向我国进口货物或者商品,我国出口商会代替进口商间接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从而形成我国货物险贸易的出口。因此,我国保险服务贸易出口主要采用境外消费这种贸易模式。
(2)银行服务贸易
在银行服务贸易领域,主要的出口模式有:国际汇款业务、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结算业务、对外担保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单业务,特别对外担保业务和代理境外信用卡收单业务占比非常大。目前,外资银行对非居民贷款的主要业务类型分为两种,即参与境外母行的银团贷款和对非居民在境内购房提供按揭贷款。因此,跨境交付是我国银行服务贸易出口的主要模式。
(3)证券服务贸易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进入之后,选定了很多外资银行作为QFII资金托管行,我国金融服务出口又多了托管QFII资金这项新的业务。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程度不高,目前境外投资者只能进行B股的买卖,QFII才可以买卖人民币证券。因此,我国证券服务出口贸易仅限于代理境外企业投资进行B股交易和代理QFII进行人民币证券交易的经纪业务。由此可见,我国证券服务贸易出口的主要模式是跨境交付。
2.金融服务进口的主要模式
(1)保险服务贸易
我国保险服务进口贸易的主要内容有:随着货物进出口贸易而发生的海运险(财产险)、境内保险公司分保到境外的再保险、境内大型项目采用的境外公司提供的保险公估服务等。其中,货物险占比非常大,再保险支出位列第二。其余的保险项目进口的规模非常小,比如我国出境人员在境外消费的保险服务(像在境外保险公司购买航空意外险)和境外保险业专家来我国提供保险中介咨询服务之类的保险服务进口,以上两种分别为境外消费模式和自然人移动模式。因此,我国保险服务进口贸易的主要模式是跨境交付。
(2)银行服务贸易
我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口的主要项目是境外银行为我国境内提供的国际结算、汇款、担保和存款业务。另外,由于境内外汇资金要通过我国境内的银行存放到国外后再进行资金运作,所以境外银行为境内银行提供的资金清算、存放、代理外汇交易等服务也是银行进口服务贸易的内容。目前,商业存在是我国银行业进口贸易的主要模式。
(3)证券服务贸易
和出口业务比起来,证券进口业务的种类要丰富得多。首先,证券交易。我国目前还不允许非银行企业和个人在国外资本市场直接进行投资,境外债券的购买主要通过境内银行的外汇资金实现,形成了我国证券服务进口;其次,证券发行。例如,国内企业赴境外上市或发行债券。现阶段,我国证券服务进口以商业存在模式为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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