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蓉
我们这个时代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传媒信任危机"、“企业信任危机”及“政府信任危机”,不过这些几乎涉及了所有社会重要领域的信任危机的断言与许多社会调查的结论[2]是相矛盾的,后者恰恰发现了我们文化中包含了许多高水平的信任。进一步考察这一问题会发现,这些高水平的信任往往局限于私人圈子内,在超越私人圈子外,我国社会信任水平确实很低,并日益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因此,要理解私人圈子的高水平信任和圈子外的低水平信任呈现的巨大鸿沟,必须将信任与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联系起来,将信任划分为公共信任和私人信任。那么,公共信任是什么,公共信任与私人信任如何区分,公共信任的性质是什么,具体地说,公共信任属于何种类型的信任,是普遍信任还是个别信任,是信任双方的利益博弈还是信任者的道德品性。这些问题必须严格考察。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前面的问题——在我们文化中为什么能并存高水平的私人信任和低水平的公共信任。这些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厘清公共信任的概念,首先要明确信任的涵义。关于信任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学者们对信任的理解却大相径庭。有学者认为信任是一种人际关系;有学者则强调信任是一种人格特质;还有学者认为信任是一种文化规则。有学者认为信任涉及认知问题;有学者认为信任是一种情境反应;另外还有学者则认为信任与行动相关。不过,大多学者都有一个基本共识即信任是一种与行动相联系的信念,”涉及对别人以某种方式行动或不行动的可能性的信念”。正如奥弗所言:“信任是关于期望他人行为的信念。这一信念是指其他人将做某些事情或克制做某些事情的可能性。”“信任是关于其他行为者对我的/我们的福利影响的一种信念。”信任是一种与未知领域的行动相连的信念。充分已知的问题不涉及信任,只有当真实性无法验明的时候,信任才有意义。例如,神灵会不会保佑我,出租车司机会不会将我安全送达目的地,保险公司会不会履行他们的承诺等等。在这些情形中,未来是不显明的,行动结果也是不确定的。而信任就是对自己的行动持有确信甚至坚信的态度,即我确信甚至坚信某人无论怎么行动、某事怎样发生都不会背弃我的根本利益,我宁愿为自己的信任承担风险并负担责任。
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化、全球化以及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开始分离,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逐渐过渡,公共交往日益频繁,相应地,信任也需要突破狭小的私人圈子,向更广的生活领域扩展。在传统社会中,个体主要依靠信息完备程度和亲密关系远近等因素累积信任;而在现代社会中,面对更加复杂、多变和未知的社会生活,人们必须建立一种新型的信任。按照社会生活领域的不同,信任可以分为私人信任与公共信任。私人信任是与私人生活相联系的信任,是传统信任的主要特点;而公共信任是相对于私人信任而言的,是与公共生活及公共交往相联系的信任,是现代社会尤其是民主制度下的新型信任。在不同的研究中也可以称为社会信任、非私人信任、系统信任、基于制度的信任、一般信任(对一般性他人的信任或对非熟人的信任)、普遍信任等等。公共信任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四个层次的内容:首先,对社会成员的一般信任;其次,对各种社会角色[3]的信任,例如对医生、商人或政府官员的信任;再次,对社会制度及运行机制的信任;最后,对民主社会的一股价值观的信任,包括对民主、公正、宽容的信任。
公共信任与私人信任的作用机制不同。私人信任或不信任能够增强或削弱私人交往的深度和频度。如果信任某个人,我可以与之建立深刻、稳定的关系;如果不信任的话,我可以不与他交往,或者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方面与他交往。公共信任则不然。在现代社会,一般性的不信任甚至普遍的“信任危机”都不足以削弱或影响高度专业化的政治管理、日益扩张的市场或是大量的陌生人交往等。相反,在那些较低信任水平的国家仍然可能建立发达的官僚管理机构、充分发展的市场以及频繁的陌生人交往。尽管缺乏信任不能阻断公共交往,但它会在其中注入一种毒索,使人际关系蒙上一重阴影,造成动荡不安的情绪,败坏社会风气。极度的公共不信任甚至会引发严重的社会破坏性事件,例如,瓮安事件就是典型的由公共不信任造成的群体性事件。
这样看来,公共信任是现代社会得以维系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每一个人的生活都不能仅仅依赖于个体自身或自然的力量,而是更多地依赖于社会生活中的他人,依赖于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依赖于现代民主制度、市场经济、科学技术及道德习俗等等。没有这些复杂、分化、多样性的存在,我们就不可能生活在现代文明之中。而要依赖他人生活,就需要每个现代人培养最基本的信任。诚如彼得·什托姆普卡所言,“政治家必须相信提出的政策的持久性和公认性,教育者必须信任他们学生的能力,发明家必须相信新产品的可靠性和有用性,而普通人必须相信所有那些在政治、经济、技术、科学领域中代表其利益的‘代理性活动’的所有那些人”。
然而,现代社会的一个悖论就在于它一方面要求培养较高水平的公共信任,另一方面又通过制度规则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许多直接的信任关系。例如,银行信贷取代了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直接信任关系;市场竞争机制取代了消费者对单个企业定价的直接信任关系。这种制度规则的设置逐渐弱化了传统意义上人对人或人对物的直接信任,而代之以对民主制度或规则的信任。除此以外,现代社会的许多制度或组织为公共信任提供了基本保障,但这些制度或组织本身却是建立在不信任基础之上的。例如,旨在防止个人专制的民主选举制度,防止独裁的宪政制度,防止商业欺诈的合同法律制度和消费者协会等等,都是为了防止个体违信行为的发生而建立起来的,归根结底是不信任的产物。由此可见,在现代社会,不信任不必然是公共信任的反面,反而在许多情况下是后者的有益补充。要理解现代社会的公共信任,我们仍需做进一步考察。
在信任研究中,个别信任与普遍信任的区分是非常重要的:个别信任(或特殊信任)是指向特定对象的信任,而“普遍信任,也就是将信任给予那些并不为我个人直接知道的许多人和其他非特定的人,是在不信任的理由系统失败后继续存在的信任”。一般说来,如果仅仅信任认识的人,就是个别信任;而如果信任一般所有人,尤其是陌生人,就是普遍信任。个别信任主要是基于日常经验累积起来的,但这种信任过于狭隘,在一个复杂、流动的、分化的社会中,这种信任往往是低效的,甚至是有碍的。而普遍信任是一种稳定的态度,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具有普遍的意义。因此,公共信任属于普遍信任还是个别信任,对于理解公共信任至关重要。
克劳斯·奥弗归纳了普遍信任的三个典型特征:匿名性、非经验性和不可交流性。首先,匿名性是指普遍信任的对象是匿名的。普遍信任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他人,具有非具名性。其次,普遍信任具有非经验性。个别信任往往是由以往经验引起的;而普遍信任则不可能通过以往经验实现。信任者没有充分了解其他人以致能够给予他们信任的机会,被信任者也未必知道信任者,并且为其负责。最后,普遍信任具有不可交流的特点。信任者没有办法检验同胞的可信性,守信者也没有办法展示自己的善意。
从这三方面进行判断,公共信任是一种普遍信任。首先,公共信任具有非定向性。私人信任有明确的指向性,如我信任张三或李四等,但公共信任则是一种泛指。在当前的中国社会中,许多人对三种人缺乏信任:警察、医生、教师。但这种不信任往往并不指向某个具体的警察、医生或教师,相反,人们经常还能指出某个具体的警察、医生或教师是非常值得信赖的。这三类人所代表的三种职业都曾是人们寄予厚望的领域,自然在道德期待上也赋值更高。然而,一些警察、医生、教师的不良行为却严重伤害了人们的心理,结果,人们出现了心理上的逆反,开始对他们表现出普遍的不信任。其次,公共信任排除了私人性的隔绝和偏见,强调普遍性态度和无差别行为方式。私人交往中的信任是建立在熟悉和认同的基础之上的。我们信任经常打交道的人,因为他们和我们之间的关系更为亲密,有过共同生活,相互之间彼此认同。因此,我们会充分信任家庭成员、邻居、同乡、朋友等等,而且与其他原先并不熟识的人在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会达到某种程度的好感或了解,也会形成彼此间的私人信任关系。但是,建立在亲密关系上的信任常常掺杂着偏见、刻板印象。公共信任则不同,它恰恰需要排除偏见,例如对男人与女人、黑人与白人、穷人与富人的偏见。对一般他人的信任本身不强求一致性,而是尊重差异。这种尊重又体现为现代公共生活中最基本的德性。第三,公共信任是“不见面的承诺”,"普遍的信任”,而私人信任属于人际信任,这种信任源于面对面的承诺。人际信任和公共信任并不必然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事实上,较强的人际信任往往会侵害公共信任。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中关于寺庙在村庄的位置,及外乡人的职业等的记载都证明了私人信任有的时候是以侵害或者牺牲公共信任为代价的。
与公共信任一样,普遍信任也超越了私人信任。普遍信任可以被浓缩为一个经典问题:“是否信任大多数人或者说是否信任陌生人?”当我们跨越私人交往圈子,普遍信任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尤其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对陌生人的信任与一般私人圈子内部的信任相差甚远,不信任甚至成为进入陌生人社会的提示语,有城市警察专门提醒人们不要信任陌生人[4]。但普遍信任属于水平信任,即信任的主体和对象都是人。而公共信任还要求我们培养对社会角色、社会制度以及社会价值观的信任,即信任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信任制度运行能够基本保证社会成员的利益,信任社会价值观是有利于社会成员最终善的,信任社会成员都在基本社会价值观指导下生活。
在公共信任中,对制度或价值观的信任更为根本。后者不仅仅是现代社会得以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现代社会成员应当具有的一般价值取向,同时也是建立普遍信任的基础,能影响普遍信任的水平[5]。在缺乏信任基础的情况下,制度信任能够发挥中介作用并合理转化为普遍信任。换句话说,我信任制度是公平、公正的,信任他人也会在制度的约束中行动,那么,我也将信任他人的行动不可能根本地违反我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制度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规则背后的道德理念、价值观和文化,正是对这种道德理念、价值观的信仰和信念,使得一个社会所有的人都能够联结起来,从而实现普遍信任。例如,我信任政府官员、证券交易商、汽车司机或是某个陌生人,相信他们具有善意,具有相近的价值观,具有类似的关于美好社会、美好生活的构想,能够基本不违背社会一般价值观念和法律规则。正是在此基础上,我可以信任政府官员、证券交易商、汽车司机或陌生人。这样看来,培养公共信任的关键是培养制度信任。而制度信任的养成则需要一方面建立能够体现社会一般价值观的良好制度,另一方面是保证良好制度能够有效运行。
不过也应意识到,尽管制度信任在实现和促进公共信任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制度信任可能是不可靠的。制度信任的一个前提假设是人们能够遵守制度或尊重制度背后蕴涵的基本价值观和道德观。问题在于,首先制度并没有无所不在的性质,不可能规范所有的偶然情况和不测事件,制度外还存在着更广阔的自由行动的空间。例如,契约、市场机制、法律或立宪政体都存在着不能有效规范的地方。其次,违约或破坏制度的情况普遍存在,即使在制度非常完备的情况下,信任者仍要承担风险,被信任者随时都可能违反制度侵害信任者的利益,尤其是当违反制度的惩罚力度不足时更是如此。这样,信任意味着个体不得不承担给予被信任者自由行动的风险。最后,人们对诸如公正、友爱等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理解存在着巨大差异,以一般价值观和道德观为基础的制度信任过于理想主义。制度信任虽然替代了比较脆弱的直接信任关系,为信任双方提供了中介保障,却不能根本消除信任所包含的不可预见的风险。因此,要培养公共信任还需寻求更根本的解决之道。
公共信任是完全基于利益权衡的赌博还是建立在道德之上的品性?或者说公共信任是一种策略还是一种价值?这是研究信任时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理解公共信任的关键。
公共信任是信任者和被信任者拥有的重要的社会资源。对被信任者来说,信任是进一步扩大交往关系、获取其他社会资源的基础。对信任者来说,缺乏信任意味着不得不加大监视的成本或者缩小交往范围,而这显然与不断扩展的公共生活是不成比例的。从双方利益的角度看,公共信任是一个双赢的策略。同样,公共不信任也可以成为重要的社会资源。信任需要信任者承担风险。如果风险过大或者个体抗风险的能力过低,信任可能带来难以弥补的灾难,而不信任看起来是更明智的策略。尤其,当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尤其是公共部门进行博弈的时候,以不信任作为行动准则更能占据“道德优势”。我不信任你是因为你不值得信任,要唤起我的信任你必须要满足我的期望。这样,弱势群体能够利用不信任取得话语权,唤起公共部门的注意,平衡二者地位的悬殊差距。
这样看来,公共信任或不信任都是公共生活的重要策略。公共生活如此复杂,个体要适应复杂的社会环境,积极参与并从中获益,必须依赖于简化的策略。而公共信任或不信任恰恰将复杂性简化成两种选择。作为策略,公共信任或不信任都是一种利益博弈。诚如彼得·什托姆普卡所言,“信任就是相信他人未来的可能行动的赌博”。我相信某个政治家能明智有效地管理政府,所以我投他的票;我相信IBM的计算机产品的质量,所以我购置了IBM的电脑。这些信任中,我是将赌注下在这个政治家和电脑厂家上。这种赌博包含了对未来结果的预期,积极行动并承担责任。就好像赌马。我预期3号马能嬴得比赛,向它下注,结果如预期我将赢得一大笔钱,结果与预期相反我也认了。在这里,信任是一种利益博弈,是一种生活策略,没有善恶、对错之分。而不信任是与信任相反的赌博,怀疑意味着在信任与不信任之间悬而未决。
但是,仅仅策略信任不足以支撑整个公共生活,因为它归根结底是基于利己的考量。如果不信任有利于个体利益时,不信任就是好的行动策略。这样,个体就不会选择信任。但这种不信任可能不合理,甚至是破坏性的。一方面,策略信任包含一种期望,即被信任者满足自己的意愿或利益,如果信任者本身的意愿或利益超出被信任者的角色要求,由此引发的不信任显然是不合理的。例如,我期望单位的奖金机制有利于我所属的部门,但如果奖金机制的差异是工作性质决定的,这种期望就是不合理的,它超出了被信任者的职责范围。另一方面,即使作为策略,不信任的泛化也是有问题的,甚至会动摇整个文化和社会基础。典型的例子就是瓮安事件中溺水身亡者的家属和当地群众,他们无论如何都选择对公共部门不信任,最后引发了群体性事件。不信任尽管不可或缺,但社会生活仍然是有赖于信任而维系的,没有公共信任,就不可能建立健康有序的公共生活和公共交往。因此,公共信任具有自身的价值,不仅应当建立在策略基础之上,还应当建立在稳固的道德基础之上。
关于信任的道德价值,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有益的观点。尤斯拉纳在《信任的道德基础》中强调,道德信任是不信任的反面,反映的是乐观主义世界观。简·曼斯布里奇认为道德信任是一种“利他性信任”,“它包含着让他人受益的意愿”,无论自己是否受到过欺骗或是否可能会受骗,仍然给予他人信任。而奥弗认为信任的道德价值,“不是出于轻率的习惯或因为这‘符合他的秉性’,而是出于一种尊重信任的道德责任感。”而辜负信任者的假定和信念是不正当的。
公共信任具有无可否认的道德价值。与私人信任相比,公共信任更需要信任者具有利他主义。在公共信任中,信任者缺乏对被信任者的违信行为的惩罚机制,而这种机制在私人信任中可以通过持续的交往关系得以维持。这样,信任者不得不独自承担信任的风险,但几乎没有收益。例如,我打算相信拦车的人确实急需到医院看医生,这意味着当我选择信任之后,行为的主动权就交给了那个陌生人,而他可能只是想搭个顺风车,也可能是钓鱼执法者。在公共信任中,尽管个体能够主动选择信任,但当他选择信任时同时放弃了能够保护自己的主动权,将之交付给被信任者,给予被信任者甚至那些值得怀疑的对象以行动的空间以及发展的可能性。这对于被信任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公共生活就好像是枷锁或牢笼。概而言之,公共信任是公共生活不可或缺的、主体基于自由意志选择的利他主义信念,因此具有重要的道德价值。(www.xing528.com)
基于对公共信任的概念与性质的理解,我们可以得出一些重要结论:(1)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不缺乏信任,而现代社会则是低信任度的社会。这一观点没有区分公共信任和私人信任。中国传统社会的高水平信任是私人信任,而现代社会这种高水平的私人信任仍然得以保持。所谓的“信任危机”是公共信任的危机,而非私人信任的危机。(2)所谓的“公共信任危机”也须辩证看待。一方面,作为策略,公共信任或不信任都是公共生活不可或缺的,是公民积极参与、结成各种利益团体的心理基础,尤其是对公共部门保持警醒的不信任能够避免政治犬儒主义。而缺乏信任和不信任的话,公民很容易成为公共生活的“搭便车者”。另一方面,随着公共生活与公共交往的不断扩展,对公共信任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如果不能培养公民基本的公共信任,就造成“公共信任危机”,甚至会颠覆原有的高水平的私人信任文化。由此可见,公共信任是现代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是现代公民必须培养的重要美德。因此,正确认识“公共信任危机”关键在于区分策略信任和道德信任的界限。(3)培养和塑造公共信任,跨越当前的信任危机,可以从四个方面做起: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制度有效运行;这些制度蕴含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应当与社会善良价值观和道德观保持一致,并足以引导社会成员向善;加强理性教育,消除那些基于不恰当期望的不信任或泛化的不信任的消极影响,培养公民公共信任的美德。
(作者系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1]李萍主编.公民日常行为的道德分析.人民出版社,2004.315-316
[2][波兰]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种社会学理论.见:程胜利译.中华书局,2005.79-90
[3]帕特丽夏·怀特.公民品德与公共教育.朱红文译.教育科学出版社,1998.70
[4]克劳斯·奥弗.我们怎样才能信任我们的同胞.见:马克・E.沃伦主编.民主与信任.吴辉译.华夏出版社,2004.44,53-56
[5]郑也夫,彭泗清等.中国社会中的信任.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3,156,185
[6]蔡如鹏等.贵州瓮安县“6・28”事件.人民网hllp:〃sociely.people,com.cn/GB/8217/126097/,2010-9-25
[7]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种社会学理论.程胜利译.中华书局,2005.15,33,56,57
[8]埃里克·尤斯拉纳.信任的道德基础.张敦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50-55,65
[9]钟海之.“陌生人社会”的危机.南方周末,2009-10-1
[10]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6.7~9
注释
[1]基金项目:2008年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科普及课题成果。
[2]例如,某项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公民仅有不到2%的人对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届不信任,不到1/10的人对包括远房亲属、朋友、同事及邻居等在内的置信对象表示不信任,不到1/5的人对单位领导不信任,然而却有超过4/5的人对陌生人抱有不信任的态度。这说明现代中国人依然像当年乡土村民一样,维持着高水平信任文化,但这种信任文化的基本特征是建立在熟人基础上的情感性的私人信任,尚未达到社会信任的成熟地步。
[3]社会角色是由人们所处的特定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所决定的一套规范和行为模式,是社会群体和组织的基础。
[4]湖北汉口火车站竖起一块标识牌,上书:“请不要搭理陌生人问话,谨防上当受骗。”
[5]尽管不那么直接。有学者认为制度和价值观不涉及信任,但多项调查发现信任法律制度、各个政府机构与普遍信任之间存在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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