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书建
城市化,有的学者也称之为城镇化、都市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传变的历史过程,具体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城市化是人类进步必然要经历的过程,是人类社会结构变革中的一个重要线索,经过了城市化,标志着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放开了原有的对人口流动的控制,大量农民工流向了城市,加快了城市化的进程。经历金融危机的洗礼后,伴随着国家各种拉动经济增长措施的出台,城市化速度明显提升。城市“用工荒”现象再度蔓延,进城务工的流动人口数量快速增加。
一般来说,流动人口是指离开了常住户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地区暂住、滞留、活动,并在一定时间内返回其常住地的人口,或者说流动人口是某一地区中没有该地常住户口而在该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口,或是某一地区中有该地常住户口却不在该地活动、居住的人口。我国现今正处在社会变革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与社会经历了一次大的转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原有的经济与社会体制分崩离析,新的经济与社会体制不断出现。其中,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关系日益减退,农民纷纷离开农村走向城市,社会上出现了一股“农村包围城市”的人口流动浪潮。农民工在城市经济建设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流动人口的大量集聚增加,给城市的秩序、治安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与挑战。其中,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现象已经影响到了城市的稳定与发展。
当前,我国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实际上主要是农民工快速的城市化。由于农民工天然存在的缺陷,如文化素质低,谋生手段单一等,导致部分农民工难以适应城市化转型。不少农民工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基于各种原因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与其自身特点紧密相连,体现出一些明显的特征:
流动人口中农民占据绝大多数,他们文化程度偏低,受教育水平有限,多数人只接受过初中以下教育,受过高等教育者颇为罕见。这种低层次的知识结构决定了流动人口难以在金融、商业诈骗、计算机、税收、生化、医药等技术含量高的领域内施展拳脚,而通常只能在杀人、抢劫、绑架、诈骗、盗窃、卖淫、嫖娼、贩毒等领域内徘徊。同时,由于这类犯罪在所有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因此,流动人口犯罪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地区犯罪中的主要部分。这可以从上海和广东两地统计的犯罪数据中看出。1993年上海查获的外来作案人员占总数的54%,其中城乡结合部、浦东新区和区县工业开发区的外来人口作案的占70%~90%。广东省在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中,外来人口占80%左右,深圳高达90%以上。笔者所在的浙江基层法院同样存在这种现象,在年度范围内审理的案件中,盗窃罪和抢劫罪构成了全年犯罪数量的主体,其中这两类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外来农民工。
在流动人口犯罪中,往往带有强烈的地缘或者亲缘色彩。中国社会乡土情结根深蒂固,同县、同乡、同村、同族、同祖之关系成为流动人口聚集的重要联结点。基于这种微妙的特殊关系,流动人口表现为带有强烈的地域性与亲缘性。以之为基础,流动人口容易拉帮结派、组成一致对外且相对稳定的组织团伙。在实施犯罪时,往往为一人提出,他人响应,他们不仅凭借人多势众,胆大妄为,而且其组织日趋严密,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1990年全国查获的犯罪团伙11万个,成员3618万人,1991年查获的犯罪团伙1314万个,成员5017万人,1992年全国查获了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100多个,有的犯罪团伙达100余人。以犯罪为目的的盗窃团伙、诈骗团伙、抢劫团伙、拐卖妇女儿童团伙等的存在,严重危害着社会。这类有组织的犯罪对城市化进程影响尤其恶劣,危及城市居民的生命健康,妨碍城市经济的顺利发展,影响城市的和谐稳定。
我国社会在不断进步,交通条件也日益改善。城市之间、城乡之间的交流与流动越来越便捷。人口的流动量与流动的频率越来越大。便捷的交通条件在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了方便。犯罪分子往往根据犯罪地点的地理、交通情况决定是否实施犯罪活动。据统计,交通沿线、城乡结合部往往成为犯罪活动的高发地,流动人口的犯罪活动较为猖獗。而作案场所通常多发生在旅馆、商场、建筑工地、老居民区等。这些场所交通便利、人员流动性大,不容易为人所察觉,作案之后容易脱身逃逸。
流动人口的流动性决定了其犯罪目标不是固定不变的。犯罪分子往往游荡于街头巷尾,车站码头、城镇乡村,寻找犯罪目标,捕捉犯罪时机。他们抱着“碰运气”的心态,随机选择犯罪目标。无计划无规律的犯罪活动,危害了社会正常秩序,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增加了难度,令人防不胜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任何犯罪现象的产生都不能简单地归结于犯罪人的自私本性。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人口犯罪既有其主观上的原因,同样也存在客观原因——城市化进程这一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因素。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从社会变迁、经济发展以及随之引发的社会问题进行解释。
从社会学的观点看,社会是在不断变迁和演进的。当今社会,正处于由传统乡土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的急剧转型时期。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参与这一进程的每一个人都面临着经济转型、政治民主化、意识形态的改变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来说,社会关系的重组和生活方式的变迁将他们原来相对静止、相对封闭、相对有序的社会生活状态转向为一种变动的、开放的和相对无序的生活状态,这种转变并不总是那么一帆风顺,无疑会制造出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新的社会问题,从而造成犯罪现象的发生,甚至包括一些新的犯罪种类的出现和一定时期内犯罪率的上升趋势。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称这种社会阶段为社会反常状态。他认为,在这样一种失范的社会状态下,“放纵或反常的状态进一步强化,各种情欲在需要更加有力的约束时反而得不到约束”。正是在这种失范的状态下,人们开始失去是非观念,对什么是真理以及判定真理的标准产生了极大的分歧,整个社会失去了制约全体人民的力量,处于一种极其混乱的局面之中,作为它的产物,大量的犯罪行为就是可以理解和应该得到正视的了。近年来,中国犯罪现象的“超常规”发生,正是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历史进程中,社会问题的异常达到空前程度的一种典型反映。
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大多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城市丰裕的物质和城市奢华生活方式的刺激下,流动人口无形地拔高了对物质追求的预期。流动人口希望在城市发财致富,实现“淘金”之梦想。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受现行中国城市政策、流动人口的自身文化索质以及思想观念的限制,他们不能与一般城市居民处于同一层面上进行平等竞争,事实上,流动人口在实现其个人价值目标的手段上是相当单一的。一方面期望值过高,另一方面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合法手段相当单一,便使得其借助于非法手段谋取个人利益成为一种可能的选择。因贫富差别过大而引发的经济利益冲突并引发犯罪的情形在城市中颇为常见。按照美国社会学家默顿的“相对剥夺论”解释,一个社会只是贫穷或者只是富裕均不会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差别悬殊就会产生大量犯罪。孔子也说过:“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城市社会中的低收入阶层和失业阶层,由于很难用合法手段来获取物质上的成功,于是常常会选择犯罪的方法来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
中国长期以来的户籍政策使得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为城市所不容,以僵化的户籍制度为基础而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成为流动人口进入城市的一堵墙,将流动人口排斥在城市之外。就业政策上的重重歧视与限制,致使大多数流动人口无法通过正常就业市场寻到工作。流动人口多从事城市人不愿意干的“脏、累、粗”的工作,加之流动人口的持续增力口,使得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不得不面临更加艰难的生存选择。
同时,由于外来人口进入城市时,拥有的只是劳动力,缺乏政治参与的机会、条件与资本,他们在城市中与公民身份有关的政治与社会权利被或明或暗地剥夺,他们的声音被淹没在城市的喧闹与繁华中,他们被各种歧视性的政策与社会制度排斥于劳动力市场与公民社会之外,行使权利与分享民主成为一种奢望。流动人口不仅遭受公共政策与社会制度的歧视,而且也无法获取足够的经济资源、文化资源以及社会资源。资源分配的不均衡性与不合理性进一步恶化了流动人口的敌视心理,最终产生的报复性破坏力是难以估量的,而释放这种郁闷与不平的最简单的途径往往通过激烈的犯罪行为来完成。目前,农民工在城市遭受歧视在一定程度上已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一种社会现象,有些地方为减轻城市的就业压力甚至强行清退农民工,造成一些农民工突然失去工作,生活陷入困境。这种做法虽然有一时之效,但它容易激化矛盾和反社会情绪,从长远看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从当前看也不利于城市的社会稳定。
我国城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基本上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管理思路,采取的是一种“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准负责;准容留,谁负责”的防范型管理模式,重管理轻服务、重宏观轻微观、重主体轻客体,过分侧重治安管理和整治打击(即对“黑色群体”和“灰色群体”),对“白色群体”采取的基本上是以收费来代管理,公安机关对农民工的身份证件、流出地许可证等进行定期核查,对符合暂住条件的有关人员发给暂住证,同时对出租私房户进行登记,实行人员的定点管理。有关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行业管理,核发有关证照,但对他们的需求了解甚少,直接针对他们的服务更是寥寥无几,造成大部分外来人口对城市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
法理学者博登海默认为,人类事务中的秩序并不是自动生效的,即使我们假定绝大多数人在本质上是关心社会的和善良的,但社会中必定还会有少数不合作的和爱寻衅的人。由此,对各种行为主体赋予必要的约束是秩序形成的一个重要前提,否则,就会为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制造机会。从现实情况看,“综合管理”确实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大多数农民工并未领取营业执照,而属于违法经营;行业管理的失控使得一些废旧物品收购站成为收赃、销赃的窝点。目前,对农民工的管理实际上处于由公安部门独撑局面的状态,由于管理面过宽,人员过多,基层警力有限等原因,他们感到力不从心,管理陷入被动状态,从而给违法犯罪活动以可乘之机。
有效控制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犯罪,预防与控制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是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完善社会管理、加强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课题。然而,这一课题触及社会深层现象,牵涉面大,任务繁重,因此,需要集中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治理,协调规范。
管理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方能事半功倍。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机制。流出地、流入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必须对进城农民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掌握技术、更新观念、提高自身素质,寻求新的发展机会。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使他们对城市生活所要求的诸如人的素质、快节奏的生活、竞争激烈等有一定的心理准备,以免在怨天尤人、茫然无措、心态失衡等消极心理作用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行为多半因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其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事实证明,合理的教育、疏导可以避免大量的非理性行为的发生。(www.xing528.com)
从现实上看,以城市户籍制度[1]为首的各种社会制度,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分裂与对立,流动人口虽然身在城市,同样为城市的发展繁荣作出巨大的贡献,然而,却遭受着不同于城市人的各种待遇,在人格与尊严上,流动人口无法获得平等的对待。制度与政策的歧视是导致流动人口心理不平衡的根源,而这种不平衡往往会导致极端行为的滋生。因此,改变现行不平等制度是消除流动人口违法犯罪、实现城市稳定秩序的重要举措之一。
同时,要转变观念,树立平等的服务意识,正确对待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减少因失业而产生对社会的不满与怨恨。重视对流动人口的各种提高就业能力的培训,解决他们的实际求生困难,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维护流动人口的就业权益、劳动权益与受教育权等。
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时常出现,与城市的人口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有较大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述,城市管理系统尚存在一定的缺陷,致使流动人口经常处于失控的边缘。因此,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以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心的人口管理制度,尤其是在流动人口聚集地设立自治、自律性组织,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登记与管理,形成制度化、网络化的监控制度。[2]基层政权建设是实现社会整合、社会控制的关键环节,必须从基层社区抓起,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方案,组织强有力的执行力量去完成落实。
此外,开展广泛的社会工作,对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流动人口提供各种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帮助,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可以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需求,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减少犯罪的发生,因而也是强化社会控制力不容忽视的一个环节。
从刑事司法的角度看,在新形势下,流动人口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应当根据形势所需,培养熟谙法律、心理学、社会学、物证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提高刑事司法的科技含量与技术水平。公安部门与基层组织应当紧密联结,加强协作,形成一张全方位的社会治安治理网络。目前,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突出管理重点,提高动态管理水平,排查统计流动人口中的重点对象,列入重点人口管理,着重管好那些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行踪不定、交往人员复杂、经济来源不明及有前科劣迹的流动人口,列入重点管理视线,加强布控。
(作者单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1]王建民,胡琪.中国流动人口.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34
[2]魏平雄,欧阳涛,王顺安.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与对策.群众出版社,1995.162
[3]魏平雄,欧阳涛,王顺安.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与对策.群众出版社,1995.69
[4]埃米尔·迪尔凯姆(法).自杀论.商务印书馆,1996.233
[5]何振忠.城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浅析.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6(1):15
[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30
注释
[1]尽管户籍制度能否解决城市流动人口管理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事实上户籍制度对流动人口的就业问题已影响不大,不过户籍制度产生的歧视影响却根深蒂固,造成了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的对立后果,从这一点上说,取消户籍制度已成当务之急。
[2]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保安业的发展经验,尝试发展我国有特色的保安事业,以弥补我国应对流动人口犯罪激增而警力不足的现状。例如在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日本、南非和新加坡等国家,保安业的规模化、法制化和系统化都达到了很高的程度,美国全国共有4万多家保安公司,仅在纽约、华盛顿两市就有保安公司2000多家,全美保安公司共有职员210万人之多,比美国联邦、州、地方三级执法人员多50万人,超出了30%以上,保安公司年开支高达217亿美元,比美国全国警察机关的开支多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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