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曙光 张天林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至2009年9月末,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测算,中小企业达1023.1万户,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0%,其中,第一产业23万户,占2.3%;第二产业294.5万户,占28.8%;第三产业705.6万户,占68.9%。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虽然统计数据中的中小企业并没有前缀“民营”二字,但可以认为,在我国中小企业群体中绝大部分为民营中小企业。然而,我国目前民营中小企业的另一番景象是平均寿命短,诞生最快,倒闭也最快,尤其是小企业,平均仅存活2.4年。民营中小企业长期以来融资难已成为制约民营企业成长与发展的一个症结。2008年国家实行从紧货币政策,其结果是四大商业银行新增贷款由2007年的1487亿元缩减为1093亿元,减少了1/4;金融危机期间,因中小企业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非正规金融债务链断裂,一大批中小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甚至破产状态。如何从金融制度供给角度拓展金融供给空间,以突破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业已成为政府与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实践中,全国各地推行的融资新政与金融制度创新,也试图为民营中小企业找到一把开启融资顽症的钥匙。
民营中小企业“资金贫血症,,远比大型企业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其一,直接融资渠道不甚畅通。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小企业合法的宜接融资渠道大致有四种:一是企业主或股东追加投资;二是企业职工入股而增加企业资本;三是吸纳新股东投资而增资扩股;四是通过证券市场融资。中小企业的投资主体、经营规模等决定了通过前三种途径融资能力有限,第四种途径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但一般民营中小企业难以做到。究其原因在于:首先,新建立的中小企业板块作为满足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平台,确实具有独特的引导、示范和催化功能,但由于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即使深圳交易所短期内“速成”,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数量达到100家以上,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只是“杯水车薪”。其次,就债券融资而言,目前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利率固定,期限较长,主要用于进行资本密集型大规模项目的投资,且带有政府主导垄断的推动型色彩,一般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况且并不适合作为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手段。截至2009年11月20日,共有501家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共23852.15亿元,独立发债企业中仅有8家中小企业,发行规模仅为2.65亿元。再次,民营企业规模小,承担不起股票发行与债券发行的费用,也不易取得公开发行上市的资格,不利于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最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短、小、频、急”等特点,也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予以解决。
其二,间接融资受到金融环境制约。民营中小企业在直接融资尚存障碍的情形下,银行信贷,即间接融资便必然成为外源融资方式的最现实路径。然而,现行的金融环境下,民营中小企业从正规金砸机构取得贷款同样困难。首先,民营中小企业生存寿命不长,有些中小企业信用不良,银行担心长期贷款带来的风险,不愿向民营企业开放基建和技改项目贷款,民营企业能获得一年之内的流动资金贷款,但很难获得长期的资金贷款;其次,近年来,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运作程度的提高,风险管理受到重视,普遍采取了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形式。由于民营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少、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缺乏抵押品,获得抵押贷款处于劣势,又因民营中小企业财务的不透明性,效益好的单位不愿为其担保,而一般企业作担保银行又不认可,因而获得担保贷款也同样困难。再次,受长期以来计划金融体制的影响,我国政府控制的金融机构天生具有大企业偏好和国有制偏好,在经营中坚持目标大客户策略,银行对大企业、大集团授信过于集中,将中小企业排斥在服务对象之外。尤其是自2007年紧缩银根货币政策出台后,央行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提高贷款条件与利率,贷款向优势大中型企业集中的趋势更加明显,而对初创期企业、微小企业贷款有效需求满足程度较低;最后,小企业贷款所具有的“短、小、频、急”等特点,与银行推出的传统的大企业融资模式很难适应。
其三,非正规融资遭受金融法制压制。民营中小企业在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较难的情况下,就不得不求助于非正规金融,以解决企业缺少资金的燃眉之急。所谓非正规金融是指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各种金融组织形式、金融行为、金融市场。它是民间经济主体在寻求不到体制内金融制度或者主流金融支持情况下的自发衍生物。非正规金融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无组织、无机构的个人借贷和企业融资;二是有组织、无机构的各种金融会;三是政府没有认可的有组织、有机构的各种融资形式。非正规金融主要是指靠血缘与地缘关系构建起来的私人借贷、贷款经纪、轮转基金会、地下钱庄、贸易信贷以及商业信用等形式。
事实上,非正规金融长时期以来在中小企业融资上一直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在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往往是非正规金融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然而在实践中,我国对非正规金融一直采取的是金融压制政策。习惯于将所有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都与“违法”、“违规”联系在一起,置于政府控制范围之内,加以严厉打击。在司法实践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认定为违法,由此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不仅利息收缴,还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理;企业与个人的借款行为虽然可按有效民事行为处理,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内予以保护,但由于民营中小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成本大,增加了企业经营的负担。在当前民营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与信贷融资难的背景下,如何创造一种正确引导非正规金融向正规金融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多元融资的良好经济环境是急需研究和解决的一个现实性问题。
其四,政府扶持政策在实践层面操作性不强。2009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一系列有关创新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措施,如,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政府部门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资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但具体操作起来依旧困难。首先,政策性银行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效果目前并不理想。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体的政策性银行体系,但是由于其服务对象的侧重性,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能力均显得不足;其次,信用担保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倡导下目前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与体系,但由于中小企业诚信缺乏,加之信用担保机构过于追逐营利,使信用担保尚不能起到真正服务中小企业的功能。再次,在创新金融产品方面,由于多数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存有“惜贷”、“恐贷”心理,以及这些企业自身运行体制与存在的问题,近几年虽有一定程度的推进与推广,但收效甚微。
应当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经过较长时间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逐步建立了一套以完善信用体系为基础,包括信用机构、担保机构、中小银行、创业投资体系和创业板市场在内的直接、间接融资的市场体系,以及政府政策支持及扶持体系,有效地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从尽可能地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视角来实施金融创新,是基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以及中小企业在一国生存发展的经济价值来思考和判断的。
其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与供给对一国经济和产业安全的影响。由于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对一国经济发展的稳定与发展具有一些大企业和大集团所无法替代的作用与价值,各国均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从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上予以足够的支持与扶持。而我国在金融危机期间大批中小企业因债务链断裂而破产倒闭,暴露出我国金融制度在服务中小企业中存在的问题。浙江省银监局2008年6月份的一份调研报告,公布出浙江中小企业因借高利贷而倒下的“死亡名单”。在台州市15例因经营失败致企业主逃逸的企业案例中,多数企业涉及民间借贷而债台高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曾对金融危机期间广东省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诉讼情况作过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1―9月份,广东省关闭企业达7148家,大多为中小企业,同比出现较大涨幅。究其原因,虽与环保、节能、社保、劳动等政策影响相关,但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是融资困难。在信贷紧缩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成为企业挤压的对象,大量中小企业因融资渠道狭窄而出现经营困难。正视中小企业的生存现状,乃是当前政府部门宏观经济调控不可忽视的关键所在,也是维系一国经济稳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与产业安全的现实问题。倘若一国融资政策过分倚重于大企业、大集团,而忽视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供给,那么该国的金融政策的正当性就值得质疑。
其二,中小企业成长阶段性因素对信贷融资依赖性的影响。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认为,在企业的创立、发展及成熟等各个时期、不同阶段,内外源融资方式的重要性也有所不同。[1]实证表明,中小企业在其创业之初,由于受经营规模制约,对资金的需求量并不会太大,在这一阶段,大多可通过内部职工吸储和增资扩股方式筹措相应资金得以解决。当中小企业经过短暂的初创期后,由于业务扩展、规模扩大、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升级,内源性融资方式远远不能满足更大规模的资金需求时,中小企业的融资目光便投向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和非正规融资途径上,外源性融资逐渐加强,而金融供给作为外源性融资的重要性日益彰显。[2]就应然层面而言,由于资本市场的高风险、高收益特征以及我国现行资本市场制度在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能力却明显不足,远远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求,正是由于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贡献值过低,银行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地位随之上升,信贷融资也就自然地成为外源融资方式中最现实路径。对宁波市207户中小企业问卷调查显示,当企业流动资金紧张时,有90.4%的企业选择银行信贷的融资方式;当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有79.4%的企业选择银行信贷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由于金融政策的实然层面与金融配给渠道多元性的应然层面差距较大,导致信贷资源配置难以满足中小企业成长需求,因而,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所应具有的现实合理性与重要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其三,信贷融资的特点以及中小企业对信贷融资的需求性动机。应当认为,民营中小企业对信贷融资具有极大的需求性动机。由于信贷融资具有利率相对较低、融入资金额度相对较大、融资操作相对简单规范等特点,能促成中小企业交易成本降低,以及金融供给服务体系的长效机制之形成,因而往往成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所首选。实际情况确实如此,据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及融资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中小企业资金来源上,自有资金高达49.3%,企业间的资金占用占2.8%,向亲友借款占1.4%,政府拨款占0.2%,银行贷款占38.6%,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直接融资比例仅占0.03%。现代金融中介理论也揭示,银行的金融中介作用可以减少金融交易成本,尤其有利于减少由于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信息摩擦导致金融交易效率损失,并可缓解金融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但目前实施起来,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却达不到预期的目标,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传统融资平台的“各自为政’”做法,满足不了银企双方信息互通需求,银企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影响了信贷融资效率;其次,银行信贷主要提供流动资金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很少提供长期信贷,银企贷款契约续签成本明显增加;最后,金融市场激励机制和融资征信制度尚未有效建立,不利于降低借、贷款双方谈判、监督和执行协议的成本。
或受信贷政策的长期影响,或基于防范风险和追求利润的动机,现有银行信贷制度尚没有建立起对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的融资服务体系,因而,融资创新的制度革新不仅对于中小企业满足融资需求具有意义,对于金融组织本身也是十分必要的。
其一,是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对金融业竞争机制的影响。银行是一种特殊商事组织,应注重效益,服务众多中小企业是提高效益的重要途径。在金融市场趋于竞争充分和激烈背景下,金融机构必然以拓展融资业务空间、维系长期银企关系来提升信贷市场的优势地位。[3]从长远看,银行机构推进中小企业金融供给服务体系的长效机制形成无疑有利于巩固其在信贷市场的优势地位。实践证明,发展与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业务关系是一些区域性银行近几年得以有效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如宁波银行自成为国内首批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以来,一直将服务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经营理念与服务定位,因受到众多中小企业欢迎,跨区域发展取得重大突破。到2009年9月末,已经在上海、杭州、南京、深圳、苏州设立了5家分行,其实力进一步发展壮大。
但目前,从总体上判断,各类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理念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四大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将服务对象定位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商业银行基于利润追求也对大企业“情有独钟”;由城市信用社转制而来的城市商业银行往往热衷于风险小、收益稳定的其他业务;仅剩下农村信用社苦苦支撑庞大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但由于其以小额信贷形式立足农户贷款,故而对中小企业融资也显得“力不从心”。[4]如果这一现状不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就难以提升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金融业务拓展空间。
其二,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对信贷供给制度的影响。当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外源性资金支持已成为我国民营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推动力。但是以银行信贷方式筹资数量有限,且很容易受到金融政策变动影响,在从紧政策下信贷规模紧缩,银行信贷环境愈发堪忧。有数据显示中小企业进行银行借贷事实上屡屡受挫:江苏银监局曾对120户小企业作过调查,小企业贷款满足率在2007年4个季度分别为92.53%、91.51%、83.87%和80.23%,呈逐季下降之势;浙江银监局对265家小企业的调查也表明,2008年一季度,小企业授信户数比年初减少11664户,下降3.3%;小企业贷款余额比年初增加50.06亿元,仅为去年全年增量的8.6%。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银行机构没有形成一套以服务中小企业为根本目的的信贷配给体制,造成融资市场上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功效弱化、中小企业信贷无门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有意愿放贷但受风险防范约束。银行作为理性经济人,采取风险防范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因为信贷基础条件而阻碍银企对接,也不能因为信息不对称阻碍银企对接,更不能基于民营中小企业较短生存周期、过低存活率的市场现实考虑而作出惜贷判断。从制度层面分析,就会涉及一个对银行信贷供给制度的理性设计问题,其中如何在效率与安全之间寻求平衡点是制度内核的重点。
其三,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对银行自身发展的影响。2009年以来,高额的货币投放支撑了银行利润的增长,但这种依靠规模扩张和垄断存贷利差的增长模式不可持续。究其原因,一是信贷规模扩张受到资本金约束。二是利率市场化将导致利差大幅收窄。
金融转型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金融组织应当充分注意到民营经济快速成长的实际,改变对大企业的偏爱,畅通新兴经济、民营企业和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一方面要解决好中小银行、区域性银行“垒大户”、与大银行客户定位趋同问题;银行业务集中度过高,对大客户争夺激烈,适合小客户、低端客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严重不足。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大型银行经营小企业的模式。大银行也应有专营机构、专门产品、专门流程、专门授权和专门队伍面向中小企业服务。例如,近几年,中国工商银行浙江分行构建的“专业化经营、系统化管理、立体化营销、个性化考核、最优化流程”等“五化”模式,探索出一条大型银行的小企业专营之路。该行在全行建立100家小企业专营机构;在省、市分行成立“小企业金融业务中心”,实行类事业部制的直线管理系统;对小企业业务实行独立模拟考核和2人调查、2人双签的“2+2”最短审批流程。截至2009年9月末,该行小企业贷款余额706亿元,户数8912户,不良率仅为1.08%;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个人经营性贷款225.4亿元。两者合计930多亿元,占全部法人贷款比例超过30%,成为重要利润来源。
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制度创新应放人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的大环境下,反映和再现民营企业融资发展的进程,摸索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客观规律性。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需要从融资制度创新层面和法制化实现路径上进行新的构建。
金融制度具有内在的不断革新需求,向更有效率、更能发挥功效的金融制度安排演进。当政府面对经济、社会民生形势发生变化而对政策进行调整时,作为上层建筑,落实政府刺激经济、扶持弱势产业和弱势企业的重要工具的金融制度也必然随之变动,而由于经济市场的变化莫测,政府频繁修正变动政策更不鲜见,金融制度不断创新也就顺理成章。
金融制度的创新路径,以通过法律引入或政府命令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要形式。[5]其原因主要在于:首先,由于金融秩序对于政府治理、市场与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性,政府以严格监管为常态,因而金融制度创新多以政府同意为基础前提;其次,国家在金融制度供给方面具有天然优势,除了能够促成制定强有力的制度规范,还能够在制度实施及组织成本方面具备非国家机关所不具有的优势。因此,政府自然地成为金融制度创新途径的主要领导力量,通过强制性方式规范金融市场发展方向,为中小企业融资供给、经济振兴提供引导,正如哈耶克所言,“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与原则,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制度规则从而有效地引导有益于社会的目标实现”。
(1)以规章形式规范新型融资机构运作,弱化金融抑制政策效应。
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具有“短、小、频、急”等特点,较难适应银行推出的传统的大企业融资模式,那么从制度层面能否推出一些适用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型金融组织呢?实践需求为新型金融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制度生存的空间。近几年所实施的一些金融制度创新迎合了这一社会需求。
第一,创设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2008年5月,国家银监会作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一些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新政予以回应,如浙江、重庆、山东等地纷纷先后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以规范以“只存不贷”为特征的小额贷款公司运作。就宁波而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目前进展顺利,已从前期的市场准入程序进入持续管理阶段。宁波市11个县(市)区已经有8个县(市)区的试点公司开业。根据对8家已经营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的统计,截至2009年3月底,累计发放贷款18.31亿元、1388笔,平均每笔131.91万元,贷款余额8.85亿元,贷款平均年利率14.28%。浙江省还借鉴法、韩等国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而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业银行的成功经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前途命运做了探索,提出信誉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是通过规章催生的新生事物,在其功效上,既有利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组织制度创新,也为民间资本进入创造了机会,为分散风险探索了新模式。
第二,扶持和规范发展地方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地方性金融机构,尤其是一些乡镇银行,其功能在于能起到一些大银行和信用社起不到的功用,中小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长期合作关系,其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主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因而具有信息优势,有助于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浙江等地扶持和规范发展浙江台州市商业银行、泰隆城市信用社等地区性中小银行。2009年温州的永嘉恒升村镇银行、苍南建信村镇银行均已开业,加快了小金融机构的运行步伐。对地方小银行的设立与运行,在制度层面上重在规范,既要界定其身份与定位,又要明确其经营范围与发展方向,既要因势利导,又不能一哄而上,真正发挥地方中小银行在服务民营中小企业中的信息、区位和监督层面的比较优势。
第三,进一步探索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形式,规范其运作。我国从1996年前后开始探索至今,共有各类非银行风险投资机构近百家,融资能力近40亿元。符合科技部、中国科学院有关部门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可按条件申报科技创新基金项目获得银行配套融资。适度发展创投公司,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是新一轮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但目前对投资公司(或基金)形式进行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仍处于探索之中,制度供给还不十分明晰,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总结与提炼,分析利弊。
(2)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扩大资本市场供给功效。
应当看到,政府通过规章形式引导与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具有现实价值。由于主板市场的市场定位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板则定位于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板市场(场外市场)具体操作细节不完善,其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能力均较弱。基于此,政府专门加快推进了创业板市场建设,以配合2004年5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启动的中小企业板,发行股票融资,共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资金渠道,借以扭转那些素质优良且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现状。但从目前来看,创业板比中小板审核更为严格,既涉及财务指标的成长性,又涉及公司治理的规范、企业成长性和创新性,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推进进程。
一些地方积极摸索经验,颁布具体直接的优惠政策,鼓励优秀中小企业上市融资,从而为完善相应的制度运行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如广东佛山市高明区参照企业上市标准,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以完善企业上市梯队,由区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和各镇、街道从中挑选40家初选企业,从中筛选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符合全区产业发展规划、经济效益较好、有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企业,作为全区重点培育的拟上市企业;同时,鼓励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对企业上市融资进行奖励。按此标准,企业若最终成功上市,累计可获150万元补贴。通过可见、直接和具体的优惠政策,有利于刺激中小企业的上市融资积极性,既实现融资方式的多元化,又有利于减轻银行信贷压力。
(3)创新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就银行信贷融资而言,目前信贷融资中银行追求的是财产抵押担保,既影响了银行的业务发展空间,又制约了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人戏言,银行做的不是信贷业务而是典当业务。银行若要走出这一窘境,我们认为,重在从制度层面创新抵押担保方式、融资产品创新和相应的合作机制。
其一,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小企业授信体制、业务流程、金融产品、担保等方面进行大胆创新和尝试,简化信贷手续。目前,一些银行积极推动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方式,积极开展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试点。如广发银行温州分行推出了“仓储浮动抵押贷款”,建行温州分行推出“网络联保贷款”、“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等多种业务,都有助于解决民企担保难问题。从法制层面分析,开办应收账款、仓单、股权质押贷款,必然会涉及应收账款债务人与相关权益的第三人,利益关系较为复杂,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www.xing528.com)
其二,加大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创新。目前,各家银行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开发一批小企业融资“拳头”产品、特色产品,如建设银行的“速贷通”、交通银行的“展业通”、招商银行的“专业市场贷”、华夏银行的“接力贷”和“增值贷”。其中“接力贷”和“增值贷”具有较强的金融创新功能,所谓“接力贷”是银行尝试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在贷款发放给借款人之后,当信贷资产满足约定的转让条件时,将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成功地实现信贷风险转移。这款产品的特点是降低融资成本,有效实现风险转移。“增值贷”是银行对已有信贷业务关系的优质小企业客户,在其主贷,也就是已取得贷款期间内,为解决其临时资金短缺而提供的贷款增值服务。例如,在主贷发放一段时间之后,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按主贷金额的一定比例给借款人再发放一部分贷款。这样做的最大好处是与主贷一同申请增值贷,不需重复提供资料,审批程序大大简化,在实践中获得了中小企业客户的一致欢迎。
其三,探索政银合作新模式。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正在推行将财政资金专储于商业银行的做法,通过放大效应,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如目前浙江省的永嘉、乐清等地已经与兴业银行合作开展此项业务,可为单户中小企业提供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政银合作的另一个模式是政府积极出台政策,实施对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与推荐。如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始实施对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以来,已通过1275家企业入选市级成长型中小企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2008年共有918家微小企业列入培育库,政府将这批成长型中小企业推荐给各银行和担保机构,在融资方面重点支持它们上规模、上档次。这种制度设计的价值意义在于通过政府平台解决了银企合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了因融资征信所产生的交易环节和交易费用。
其四,探索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的新模式。例如,浦发银行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企业短期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通过客户资源共享和互荐、产品创新和整合,共同为中小企业提供集融资和保险于一身的全面金融服务。该项融资创新业务在制度设计层面应注重合作的共赢性和风险共担性原则。
(1)完善融资征信与担保制度,降低融资交易成本。
我国现有中小企业征信制度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征信法律制度缺失,致使实践中评估机制缺乏、监管缺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缺乏、融资担保体系不完善、征信市场失序等问题严重。各地纷纷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制以及相应风险评估体系、沟通机制、融资担保体系,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交易过程中的成本。
第一,建立以征信系统为内容的企业(家)信用制度。通过探索中小企业·'信息显示与传递”机制,以此来扭转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自身信用状况、项目前景、违约概率等私人信息基本处于“无知”或“猜测”状态的局面。就全国层面而言,截至2010年2月底,征信系统共完善与商业银行不存在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档案201」万份;累计已有10万户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余额1.8万亿元。就地区层面而言,一些地区,如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完成对辖区所有中小企业的信息征集工作,逐步搭建起一个以人民银行现有“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与佛山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相对接,全面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最终实现全区信用信息实现查询共享化、服务社会化、评级制度化、标准统一化、结果发布权威化。
第二,加大信用监督,拉大信用企业与背信企业的利益差距。如山东建立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主体,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而对获取贷款后出现违约、贷款证转借、挪用贷款资金等现象的,取消授信额度,并纳入风险客户考核,直至全部收回贷款和不再发生新的信贷业务;同时针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区不同情况,对信用主体实行不同的利率优惠,最高优惠幅度达50%。
第三,推动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其基本制度内容为,逐步构建政府引导型、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相结合,担保机构、再担保和担保基金相结合的多元化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首先,对现有担保公司重组、兼并、增资扩股,或者采用由行业协会和政府共同担保等形式,发展壮大商业性担保机构;其次,组建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散担保公司风险,如浙江通过政府出资设立中小企业再担保专项基金,建立浙江省政策性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对全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最后,引导有意愿有能力的小企业共同出资组建合作制担保机构,动员会员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互助基金”组建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担保会员企业向银行进行放大性的担保贷款。这种“抱团取暖”式的担保模式极具创新意义,它的内部监督实际效果要比来自外部的监督显得更直接、更有效,正如有学者从国家监督与自治团体监督角度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样,“小团体与个人之间的近距离使之比国家机关更具有发现越轨举动的能力,它对人们行为的控制可能胜于迟钝的、往往具有官僚主义作风的国家机关,人们的有些行为可能轻易地躲避国家机关的制裁,但却难以躲避团体的监督”。
(2)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强化民间资本供给效果。
一般认为,二元经济体系是现代非正规金融生成和发展的基础条件,非正规金融活跃和作用的空间,受制于一国经济和金融的二元化程度。就我国而言,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国家,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极不平衡,这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宏观环境。同时,多种所有制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层次并存的情况在我国将长期存在,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和分布在广阔农村的数以亿计的农民的资金需求的满足,相当一部分需要求助于非正规金融,这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生生不息的原动力;另一方面,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金融组织、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取得了重要进展,但金融发展的总体水平依然较低,金融体系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而金融体系的结构优化和功能完善又是一个长期的渐进性过程,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足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必然会分流一部分正规金融的存款以及分割正规金融的贷款业务,特别是高息揽存,对正规金融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与中小企业融资现状需求分不开的。它的存在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理性的选择是引导和规范。央行发布《2008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首次表态让民间借贷合法化,被视为金融突破信号,其肯定了民间借贷的作用,指其“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而正规金融又不能有效满足社会需求时的必然产物”;,,它的存在与发展,既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体系结构有关,也与其自身所固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无法比拟的竞争优势有关。”但是从国家制定法层面对之规定,无疑具有更明确的、效力层次更高的指引效果。今后的方向应是具体细化对民间借贷的操作规范,给民间借贷行为予以明确指引。央行针对民间借贷重点及容易引起争议的法律问题,如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推出《放贷人条例》,允许个人和企业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但其中个别具体规定仍需斟酌完善。《放贷人条例》有利于实现民间金融规范化,能吸纳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外的蕴藏量巨大的民间资本,给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绝佳的操作空间,尤其是对于民间资本比较活跃的江浙等东南沿海地区,其效应更为明显。
(郑曙光宁波大学法学教授张天林宁波大学2007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
[1]李德.从数据看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定位.当代金副家.2010(6)
[2]姜旭朝.关于民间金融的几个理论问题.见:熊继洲主编.民营银行——台湾的实践与内地的探索.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36
[3]何勇.借贷!借贷!民企命悬资金链背后.中国经营报.2008-07-24
[4]广东省高院民二庭.广东省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诉讼情况的报告.http:〃www.gdcourls.gov.cn/sfdc/120090109_21492.htm,2009-01-09
[5]《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研究》联合课题组.2003年中国(非公经济)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报告.第二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文集,2004
[6]国家计委经济政策协调司调研组.江浙中小企业融资与金砸机构发展调查报告.经济研究参考.2002(86)
[7]梁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及融资状况调查报告.金融研究.2005(5):120-138
[8]何振亚.2009宁波金融发表报告.http:〃www.chinanbsk.com/index.php?calegoryid=134&p51_articleid= 4037&s=
[9]冯蓉蓉.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及对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1):86
[10]易会满,熊大新等.以金融转型促经济转型增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1)
[11]科斯,阿尔钦,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84
[12][美]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北京三联书店,1997.69-71
[13]宁波市金融办公室.宁波市金融体系发展情况调查报告.http://gtog.ningbo.gov.cn/art/2010/5/13/art_ 10024_437884.html,2010-5-13
[14]郑曙光.小额贷款公司存设的法律价值与制度选择.河南大学学报.2009(3):43
[15][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颖,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25
注释
[1]企业金融成长周期理论,为20世纪70年代的Weslon与Brigham根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融资来源变化提出的,最初分为初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等“三阶段”,后逐渐将该理论扩展为“六阶段”,即创立期、成长阶段Ⅰ成长阶段Ⅱ、成长阶段Ⅲ、成熟期和衰退期。但从金融供给实证角度而言,仅其创立、发展及成熟时期具有研究意义。
[2]美国经济学家格里和爱德华·肯提出内外融资研究范式,并以是否通过金融中介获得资金标准将外源融资方式进一步分为间接融资方式与直接融资方式两种。参见John G.Gurley and Edward S.Shaw,"Financial Development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Vol.15,No3,April.1976.转引自陈享光.融资均衡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211页。
[3]银企长期性契约关系也有利于双方信息交换的帕累托改进,具有克服信息生产搭便车的天然优势,企业基干商业秘密保护要求而不愿将企业信息外泄,而银行基于业务竞争性也不会将企业信息透露干外,由此,不同心理动机却共同促成了企业私人信息保护的一致行为。
[4]2002年5月,中央银行监管一司对于四大银行贷款状况的调查显示,80%的贷款集中于20%的“优良客户“,而大量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县域经济却因为得不到资金支持而陷于困境。
[5]以领导、参与金融创新途径的主体力量划分,可分为以通过法律引入或政府命令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形式,和以金融市场主体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诱制性制度变迁形式。当然.由于金融市场主体存在获利动机,在获利机会减损时,其具有减少利益损失的内在革新制度需求,因而.金融市场主体的理性经济人行动也构成推进金融制度创新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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