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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会矛盾调处对策及发展趋势:2010年社科学术年会分析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沿海发达城市的宁波已经进入经济增长模式转换、体制机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正处于人均GDP10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如此看来,处在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的宁波,绕过矛盾搞发展已经行不通了,必须正视现有的社会矛盾并着力解决其深层问题。

宁波市社会矛盾调处对策及发展趋势:2010年社科学术年会分析

于桂芝

“转型”一词是由生物学概念(transformation)派生而来的,意思是生物进化,特指由一种物种变为另一种物种;“社会转型”是西方社会学家借用生物学概念来描绘人类社会具有进步意义的转换与质变,这里特指社会发生深刻而重大变化,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传入中国学界,如今越来越成为人们理解当今社会发展变化的一个显性概念。“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是指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即从农业的、乡村的、半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工业的、城市的、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变,是摆脱不发达状态来逐步实现现代化,其实质是社会结构不断优化社会矛盾不断调处的过程。可见,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是互生互动的。当前,宁波已经进入急剧的社会转型期,日益成形的开放式社会结构已经不可能再维持一种僵化的社会矛盾控制模式,探索建立一种包容适量社会矛盾存在的弹性社会结构和调处社会矛盾的安全体制机制,已成为维护稳定宁波、构建和谐宁波的首要任务。

作为沿海发达城市的宁波已经进入经济增长模式转换、体制机制转轨、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正处于人均GDP10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比全国一般地区更早进入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普遍经历的社会矛盾多发期,社会结构失衡、贸易摩擦频发、生态质量下降、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制度保障不足等问题较国内一般地区更加紧迫地体现出来。尽管宁波市市政府在解决社会矛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是社会公共事业发展中软硬件不均衡、城市化进程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善以及各种群体事件等社会矛盾难以回避。如此看来,处在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的宁波,绕过矛盾搞发展已经行不通了,必须正视现有的社会矛盾并着力解决其深层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宁波经济体制改革成效显著,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截至2009年底宁波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6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641元,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正在有序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企业职工养老金、生活困难家庭帮扶标准均有所提高,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是以提高社会公共服务为目标的社会政治建设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近几年除了硬件设施大有改善外,社会政治事业的发展体制与机制还有待完善,发展理念和思路还有待改变,队伍素质和软实力还有待提升,明显表现出经济呈快速正增长态势与社会稳定和谐呈负增长态势之间的不平衡,这些问题构成了转型时期宁波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宁波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但适应城市发展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缺失。近年来,宁波把产业集聚、人口集聚、要素集聚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有效推进了城市化进程,同时也推动了宁波大都市、大港口、大文化、大产业的建设,城市化水平远远走在全国前列。95%以上的产业和80%以上的人口基本集中在大市区,形成了以市区为主,工业园区、休闲旅游区、中心镇为核心的城市带城镇的城市化新格局,从根本上改变了经济社会发展模式,那就是农村变成城市,农民变成市民,分散变成集中,传统变成现代,封闭变成开放,一系列转变都说明发展主体、发展方式、发展途径、发展载体和发展目标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城市化进程不动声色地改变了原来以农业为主体的发展状况,也对长期以来以乡镇为单元的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模式形成巨大冲击,即用农村体制管城市,导致农村不像农村,城市不像城市,成为“城中村”,更大的问题还在于那些变成市民的农民很少能享受文明城市的成果。

针对“宁波城市化进程问题与对策”的调查显示:即便是走在全市以至全国前列的邮州区,还有约20%的城市农民仍靠村和政府的补助生活。这些“城市农民”待遇却还是农民,他们享受的是低保(农保),而不是社保,农保每月只有300元,缴纳物业费后,难以维持市民生活水平。由此很多村子就变成了“三无一多”村,即无土地、无钱、无工作,上访闹事的多。城市化过程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还不止如此,像城市规模扩大与框架拓展,引发了征地拆迁、失地农民等新的矛盾主体;产业集聚与工业扩展带来了污染整治、环境保护等新的发展矛盾;人口集聚与流动人口的增加,暴露了城市户籍管理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滞后的矛盾;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过程中又凸显了农民传统的生活习惯与城市生活条件不相适应的矛盾和冲突,这些都是具有新特点的城市化进程中的涉农矛盾,化解转型期涉农矛盾固然要考虑政策的延续性,也迫切需要市政府建立一整套与转型期相适应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才能有效化解各个层次的各类矛盾,加速推进城市化进程。

思想道德观念是指社会精神生活及相应的社会意识形态;思想道德观念的矛盾是指思想道德观念领域和人们精神世界的矛盾和冲突,它是社会物质利益矛盾的反应,随着转型时期经济领域利益矛盾的日趋活跃,它必然要延伸、投射到思想政治文化领域,但又具有其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就是说,物质利益矛盾的解决,并不意味着思想道德观念领域的矛盾就可以自然而然地解决。思想道德观念矛盾作为社会矛盾的观念形态,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会导致社会失衡和失控,它作为一种弥漫于特定群体的心态和氛围,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风貌和精神状态,是社会矛盾中不可替代的形式之一。转型期宁波思想道德观念的矛盾纷繁复杂,表现为: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之间的矛盾、科学与非科学之间的矛盾、保守与创新之间的矛盾,呈多元化特点。

当前群体性矛盾频发,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和地区发展的突出问题。社会学家预测,今后若干年内,至少到2020年,是我国社会群体矛盾的频发期。群体矛盾是指一定数量的人们,为了表达某种意愿或达到某种目的,采取围攻、静坐、示威、游行、集会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乃至破坏社会公共财物和危害干群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冲突和事件。可分为利益维护性矛盾和意愿表达性矛盾两种。前者是矛盾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参与或发起的群体事件,近年宁波群体事件中绝大多数都属于利益维护性事件,如征地搬迁、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福利、环境污染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不合理等等,矛盾的主体多为失地农民和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他们以自己对社会公平的理解方式进行抗争,于是,干群矛盾、弱势群体矛盾或者突发性群体矛盾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至于意愿表达性矛盾是指参与主体的自身利益并未受到侵害,只是因为某些社会不公现象触发了个人压力,进而引发心理失衡,从而参与其中的事件,如“网上群体事件”就属此类。本来这种事件的发生近年来比例并不大,但由于它的影响极为严重,是群体事件由经济性转向政治性的过渡阶段,不仅难以预防和调处,而且某种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心理失衡和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极易引发政府合法性危机。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政治学教授贝辛格在《民族主义动员和苏联的解体》一书中,通过收集前苏联从1987年到1991年发生的所有规模不等的群体事件,发现导致前苏联解体的最初原因就是接连不断的各类群体事件。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也曾说过:“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他还发出警告:“……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大量的人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时下越来越多的群体事件正在考验着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不能不引起宁波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处在转型期的宁波,需要对一些重大矛盾和冲突做出准确判断和预测。理性审视和分析预测某些矛盾激化的现实可能性,不仅是宁波社会发展中抉择一些重大问题的迫切需要,还可以为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调处和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有力参考。

据有关方面的分类统计,由利益引起的矛盾已经占到该地区社会矛盾和纠纷的80%以上,这也是转型期宁波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比如干群矛盾明显增大、弱势群体利益矛盾越发突出、突发性群体矛盾的对抗程度逐渐增大以及“网上群体事件”有了新趋势,这些与群体利益有关的矛盾都有可能不同程度地被激化。

第一,干群矛盾将成为社会冲突的导火索。干群矛盾是指改革开放以来广泛存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级领导干部与被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历史上,中国的干群关系从革命战争时期的鱼水关系、建国初期的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到“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扭曲对立再到改革开放时期的恢复发展,经历了曲折过程。进入社会转型期以后,干群关系又出现了新的状况和特点,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干群关系趋于紧张的局面,特别是由于利益问题引发的干群矛盾的数量上升幅度很大,已成为宁波市党委政府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据宁波市区抽样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群众感受到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其中贫富差距、干群矛盾成为最可能引发社会冲突的两条导火索,特别是干群矛盾受当前经济衰退的影响已进一步恶化,有68.8%的民众认为官员在过去十年来获得的好处最多,而工人、农民、农民工是获利最少的三个群体;有36.5%的民众认为干群矛盾是未来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的导火索。理由是:

其一,干部队伍中官僚作风同人民群众要求勤政相矛盾。有些干部高高在上、滥用权力、脱离群众、好说空话、思想僵化、不负责任、打击报复、专横跋扈、贪赃枉法等等,势必影响人民群众对正当利益的追求,导致干群矛盾可能激化。

其二,干部队伍中家长制作风同人民群众要求民主相矛盾。家长制主要表现为领导者权力可以不受限制,他人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领导的人身依附关系。然而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势必与干部的家长作风形成尖锐矛盾。

其三,干部队伍中特权现象同人民群众要求公平相矛盾。公平不仅是指地位平等,还包括机会均等、结果平等的动态公平。机会均等意味着每一个人都具有同等从事活动和选择工作的权利,而结果平等则意味着人们应平等占有社会财富。然而,由于干部队伍中特权的存在,使得部分干部在利益获得中总是处于领跑位置,严重扼杀了公平,势必激化干部与人民群众的矛盾。

其四,部分干部的腐败行为与人民群众要求廉政相矛盾。有些干部腐化堕落、受贿索贿、贪污挪用公款、乱摊乱罚等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破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和尊严,使鱼水般的干群关系演变成火水关系。

其五,部分干部工作失误与人民群众不满意之间相矛盾。改革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如果领导干部失误,会使整个城市、整个单位、整个企业丧失发展机遇,甚至造成全局性经济混乱和社会动乱,势必损害群众根本利益,引起干群矛盾激化。

近年来,上访、告状、示威、游行、请愿、罢工以及暴力冲突逐年增多,原因在于干群之间缺乏信任、理解和沟通的感情基础。如果只是简单原因,可能只会导致局部的干群矛盾激化。但如果多种因素合力,则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干群冲突,甚至形成与党和政府的直接对抗。干群矛盾问题反映出一些官员已成众矢之的,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如果领导干部不以人为本、不为民执政而引发干群矛盾,导致社会不稳定,那将是国家之不幸、地方之不幸!

第二,弱势群体矛盾存在着激化的可能。弱势群体矛盾指的就是以弱势群体为主体的社会矛盾,往往是由于弱势群体的权利被忽视、利益受侵害、声音被忽略而造成的矛盾,突出表现为与强势群体、社会大众、党委政府之间发生的矛盾。转型期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贫困性、生活质量低层性和承受能力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现阶段弱势群体包括:(1)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如老、弱、病、残、鳏、寡、孤、独者;(2)新生城镇贫困群体,如企业转制升级造成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较早离退休的体制内人员等;(3)城市里新生代农民工以及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等等。尽管上述这些弱势群体处于弱势的不利地位,但教训告诉我们:如果忽视了他们,最终就会被弱势群体所忽视,因为他们可能通过另外一些社会机制给整个社会秩序和发展带来严重的破坏或消极影响,使得社会为解决这些问题不得不付出更大的代价。

弱势群体矛盾是整个社会矛盾链中的最薄弱环节。由于弱势群体的长期化和固定化,导致他们在社会心理、社会认同、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逐渐形成一种“弱势文化”。弱势文化就是与主流社会日渐疏远甚至是完全隔离的一种反主流社会特点的文化。这种文化反过来又会使这些弱势群体不断地被复制下去,因为弱势群体无法与其他社会阶层进行正常的资源和尊严的交流,也无法通过体制化和正常化的渠道上升为正常群体甚至是强势群体,他们只能在弱势群体内寻求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尊严和资源,即自我复制,从而使群体的弱势通过代际相传一代代地传下去,形成一个自我孤立、自我封闭、自我复制的恶性循环,导致弱势群体矛盾的调处和化解更加困难。

第三,突发性群体事件容易进一步激化。过去参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多是离退休工人和农民,现在又增加了下岗工人、私营业主、复转退军人、教师、大学生等,甚至还有部分在职干部,参与主体明显多元化。据宁波市信访局2009年统计数据显示,仅2009年群众集体上访多达497件,人数超过8000人,不仅数量增多、规模扩大,而且社会危害极大,因为突发性群体事件和冲突往往是各种情绪、意见、纠纷和摩擦的日积月累,表面看起来比较平和,但深层次矛盾越积越深,一旦积累到一定程度,双方就会因偶然的一件意外小事而互不相让,由小事变成大事。这种矛盾往往是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事前人们察觉预料不够且缺乏思想准备,容易使解决者在短期内无法采取科学的常规方法,往往导致对矛盾的调处处于被动状态。

正是由于矛盾的突发性导致问题无法在短时间内有序解决,致使矛盾内容逐步延伸为不同个体的复杂要求,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进而造成事态不断扩大。这类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爆发通常是在重大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参与群体揣摩着政府心理,想利用特殊时间形成某种特殊压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通过特殊的社会影响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长期以来,有关部门领导在“敏感时间”里解决这类矛盾,确实比较重视,往往容易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这一习惯强化了一些人利用“敏感时间”来造事的心理。于是重大会议、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发生具有蔓延趋势的群体事件也就不足为奇了。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

第四,“网上群体事件”有新趋势。群体事件不只发生在现实中,在网络上也同样发生,尤其是一些负面“网上群体事件”,屡见不鲜,如“干部出国旅游清单事件”、“周久耕事件”等等。虽然这些事件都不是发生在宁波,但因为这些事件的严重后果能在短时间内让大量群众对党委政府的看法发生某种根本性转变,因此要提高宁波干部对“网上群体事件”的敏感度,认真回应多形式的群众诉求。

纵观网上群体事件,不难发现: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及其公职人员极容易成为网络新闻炒作的焦点。此类网上事件不外乎公共部门和公职人员“涉腐”、“涉富”、“涉权”等三类事件。那是因为在社会转型背景下,人们对于公权力如何参与社会利益的调整非常敏感,才导致这类事件如此受关注。这说明网民的政治意识和参与意识大大萌发和增强了,开始对看不顺眼的违法违规干部动真格的了,甚至显现出“不处理当官的就决不罢手,,的架势。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在复杂的社会矛盾体系中,各种矛盾发展是不平衡的,其地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针对转型期宁波存在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诸多矛盾,利益性矛盾是最主要、最基本的,它决定和支配其他社会矛盾。因此,深刻剖析这些矛盾及其发展趋势,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分析的结果将有助于我们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为宁波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深化提供有力支持。

第一,干群矛盾可能激化的主要原因剖析。转型期干群矛盾存在着进一步激化的可能。究其原因,主要是少数领导干部严重脱离群众,官僚主义作风盛行,贪贿腐败,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还有少数干部漠视群众疾苦,不为群众排忧解难,工作中大搞形式主义,虚报总产值和城乡居民收入,有损群众利益。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也确实存在少数煽动闹事、殴打干部、寻衅滋事的邪恶势力,而少数群众不了解情况,出于朴素的感情而对干部产生误解致使干群关系进一步恶化。其实干群关系恶化还有更深层的原因:

一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干部既是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又是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问题的责任承担者。虽然社会矛盾并不直接表现为干群矛盾,但是这些矛盾都要通过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加以调处和化解,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调处过程中还可能出现一些偏差甚至是新的矛盾,领导干部所处的这种地位和他们手中所掌握的权力,使他们经常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

二是政府职能转换相对滞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要求政府职能也要作出相应转换,但由于计划经济的长期深远影响,政府职能转换明显滞后。本来是企业行为或市场行为引发的矛盾,却成了政府与群众的矛盾,使领导干部处于矛盾的风口浪尖上。

三是部分群众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还不强,风险承受能力脆弱,思想观念滞后,还没有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主意识,依然习惯于把解决矛盾问题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让政府背着抱着,一旦政府放手,遇到问题时情绪就急躁,怨天尤人,把责任一股脑地都推给政府。真可谓“命苦必然怪政府,点背必然怪社会”。

四是干部任用制度的弊端所致。在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迄今还没有找到把党管干部和群众公认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结果使部分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只对上级负责、不对群众负责、工作中漠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加上部分干部个人的陈腐观念和不良作风,势必形成干群之间的感情隔离带。因此,只有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才是解决干群矛盾的根本。但我们也要看到,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大多数领导干部基本上都能够坚持群众路线、严于律己、勤政廉政。因此,社会转型期的干群矛盾虽然存在局部的对抗性,但整体上、全局上仍然是非对抗性的。

第二,弱势群体矛盾容易激化的原因剖析。大部分弱势群体都处于相对贫困甚至绝对贫困状态,低收入、低消费、低营养、高恩格尔系数、高心理振荡以及被剥夺感是他们的共同表现。他们长期处于脱离主流社会的边缘位置,甚至与其他社会群体也常处于相当紧张状态。某种意义上说,弱势群体就是社会各群体中经济承受力与心理承受力都较弱的群体,是社会稳定体系中的最薄弱地带,适应和抗社会风险的能力也最差,一旦相关社会矛盾激化,很容易波及弱势群体的生存,社会风险和冲突就很容易从这一最脆弱群体身上爆发,甚至可能像“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样难以收拾。(www.xing528.com)

说到底,弱势群体的产生其实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的结果。由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特点,任何社会都无法保证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而必须通过某些制度安排和政策导向,在稀缺的社会资源和各种社会需求之间寻求配置平衡。虽说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弱势群体的存在不仅是一种必然,更是一种必要,但是人类社会毕竟不同于自然界,它不可能像自然界那样弱肉强食和优胜劣汰。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不仅不是一个应当被淘汰的群体,反而是我们这个社会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因此,调处弱势群体矛盾也不是额外负担,而是分内责任,要真心帮助弱势群体。能否找到真正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体制机制,是我们国家以及各个地区社会发展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

第三,突发性群体事件可能激化的原因剖析。由于突发性群体矛盾的性质,决定了这类矛盾在短时间内数量上确实有优势,再加上参与成员往往表现出强烈的非理性情绪和极端要求,甚至采用手段粗暴地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通常容易导致极端行为的发生。其实参与人员的诉求也很复杂: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还有诉求虽然是合理的,但方式是不合法的等等。甚至有些人基于“找企业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堵公路”的线性思维,其结果很容易导致事态发展远远超出了参与者能够控制的范围。另外,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分析,当某种为短期利益而聚合在一起的群体,其归属感具有较强的短期性和功利性,其行为往往是无意识的。就像法国社会学家古斯塔夫·勒邦所说:“参与社会事件的群众,感情无论善恶,皆夸张率真、冲动易变、缺少理智,更多受生物本能影响.有如原始人,易被煽动鼓舞。当情感的磁场在人群中迅疾传染蔓延积累到一定量时,人非常容易流于暴戾。此时若稍加暗示或鼓动甚而导致犯罪,群众还自以为是高尚之举。”这种情况可渭集体无意识行为。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假如有国际反动势力和国内敌对势力插手的话,再加上我们工作中的失误,这些突发性群体事件就有扩大和激化的可能,从而使矛盾的性质由非对抗性转为对抗性的了。

第四,“网上群体事件”有新趋势的原因剖析。近期网上群体事件频发,暴露了基层党委政府对处置这类网络群体事件的手段薄弱,而隐藏在手段薄弱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一些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对网上群体事件缺乏清醒认识。目前还有部分基层党委政府依然认为“网上群体事件”仅仅是百姓闲暇之余的聊天,而忽略其可能影响群众心理情绪,进而导致人心向背的政治影响等等。由此就不难理解了:当一些负面消息甚至不实消息的扩散引起网络民意沸腾时,地方党委政府仅仅依靠公安网络警察和地方宣传部门去应对调处,孤军奋战。其实公安网络警察的力量也受现行体制和技术的限制,因为网络民意没有属地划分,但现实中各地公安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一旦网上出现群体事件时,往往是天南海北的网民就某一事件形成聚集,如何把本已有限的网络处置手段进行整合,在紧急时能够做到快速联合反应,进行有效处置,目前还没有好的办法;我国每天新增3000家网站,其中90%为体制外的商业网站,目前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它们传播转载不实信息进行有效监管,再加上受一些外资网站的影响,导致了对网上群体事件处置手段不足。

深层次原因还在于基层干部认识不到位,有些干部对互联网存在明显的对立情绪,认为网络热点事件无非是炒作,没什么大不了的,让宣传部把把关就行了,而地方宣传部门则缺乏法律手段,结果导致“小问题引发大热点”,最终损害的是党和政府形象。因此,要特别增加“互联网时代领导干部应如何提高执政能力”的培训,比如在涉公网络事件中,各级党委政府要通过权威发布和权威解读等方式,自上而下地主动释放信息,形成官方网络舆论场,借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传播信息,同时还可利用网络新媒体这个载体,进一步完善网络时代政府信息新闻发布制度;同时依靠网民自下而上的“发帖、灌水、加精、置顶”,进而形成民间网络舆论场。

总的来说,导致群体矛盾激化的原因众多,但是结构性压力和社会控制力两大原因则是所有群体性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五,群体矛盾可能激化的根本原因剖析。转型期宁波社会矛盾呈现出群体性的发展态势和动向,促成这些矛盾发展趋势的根本原因固然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而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现实轨迹来看,现阶段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新特点就表现为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其实质就是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和调整过程,其结果势必造成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矛盾发展的这一新动向,恰恰暴露了政府在结构性压力面前社会控制力弱化和保障体制滞后等问题。

所谓结构性压力是指任何使人感到压抑和紧张的社会背景和状态,如金融危机、自然灾害、种族歧视、不公正待遇等等,都会刺激人们通过集群行为来解决。而社会控制力则是指社会制度、道德文化对人们行为的理性约束力,如社会制裁、舆论谴责和信仰压力等等。其实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着结构性压力,自有人类社会开始,自然灾害、种族歧视、不公正待遇等都会造成人们的紧张和压力,关键是如何将这种结构性压力控制在一定的可承受范围之内,这要取决于社会控制力的大小,一旦民众对社会压力和紧张感超出了社会制度和道德文化对人们行为的理性约束,那么民众便会产生心理失衡,怀疑现有的社会公正和政府能力,从而爆发以群体事件为导火索的社会动乱和社会变革。在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保障制度的公正性和经济快速发展的两难问题,改革开放以前,社会制度的公正性使经济发展缺乏动力,而改革开放后的经济快速发展却以制度的公正性缺失为代价,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建设思想突出,使得目前我国的社会控制力只是单纯依靠经济快速发展为依托,具体表现为:

其一是社会政治体制改革明显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逐步深入,社会政治体制已成为经济体制发展的瓶颈,制度的公正性已存在危机。就全体社会成员来说,转型期利益格局的重新配置是不可能同质同量同步的,由于受益不均,势必造成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伴随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而日趋明朗化。一旦政府不能依靠其有限的控制力把众多引发公众心理失衡的社会结构性压力问题控制在公众所能承受的范围内,那么公众以群体事件为形式的意愿表达就不可避免,可能还会越演越烈。

其二是多元化主体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客观走势。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重大变革,客观上必然发育出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形成社会矛盾的多元化格局,而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独特的利益要求,由此形成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尤其是分配不公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的存在更加剧了转型期利益分配矛盾的复杂化和利益群体矛盾的公开化,由于地区差别、行业差别和资源配置不同而造成的不同人群差别分化严重,再加上权力市场化和转型期“寻租”行为(即用较低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收益,寻租会导致政府官员间的争权夺利,影响政府形象、增加廉政成本,最终导致社会资源浪费)所造成的社会公正性缺失都是客观走势,这些原因导致结构性压力严重,社会控制力低下,出现普遍的社会心理失衡现象,这正是近年群体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

于是有些人就把转型期的社会矛盾归罪于改革。笔者不否认改革确实引发了众多的社会矛盾,但不改革,长期计划体制下积淀起来的矛盾会更深,潜伏期会更长。如果没有改革的破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会,,褪色,,。其实,群体矛盾发展的这一动向,恰好暴露了改革不到位、转型不到位,政府调控收入差距的能力弱化、社会制度公正性缺失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滞后等政治体制问题。唯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社会转型才是解决社会矛盾的唯一出路。可见,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只有加快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实现社会发展优先战略,强化社会公正,建立完善有力的制度机制保障,使社会矛盾的调处程序化、法制化、制度化,才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防止和避免矛盾激化和冲突的出现,才能把群体矛盾调处在社会控制力的可控范围之内。

宁波是我国较早实行改革开放的城市,是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的较大的市,地方政府在区域管理、制度创新、资源调配等方面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国家赋予宁波这些特殊的发展政策,给我们创造各种利于发展的良好条件,目的就是要求宁波在为浙江省、长三角乃至全国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的同时,提供更多的探索经验,提高社会发展能力,有效预防和调处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走在全国前列。

概言之,宁波在调处社会矛盾冲突中构筑了六道防线。

其一,构筑人民调解工作防线。人民调解是具有宁波特色乃至中国特色的调处社会矛盾的一项法律制度,把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作为人民调节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社会多元化矛盾调处体系,不断深化“大调解”建设,推动县(市、区)全面建设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提高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化解能力。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对接,推动人民调解参与治安案件纠纷化解工作,这种“大调解”格局确保了把群体矛盾化解在基层,有效构筑了维护和谐宁波的第一道防线。

其二,构筑人大代表工作防线。依靠人民群众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这是党的优良传统和群众工作路线在转型期的继承和发扬。宁波市政府每当要出台重要政策、实施重大决策、建设重大项目时,都能定期召集各级人大代表进行重要情况通报,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善于做好群众工作,注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冲突,这就是从群众中来。同时,还要到群众中去,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认清转型中出现的一些困难,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引导群众自觉与党委政府同心同德、共度时艰。

其三,构筑矛盾排查调处防线。学习“枫桥经验”,把矛盾冲突排查调处的重点放在基层,宁波市江东区创建“五大和谐细胞工程”的实践探索,坚持抓小、抓早、抓苗头,从基层入手,眼睛向下,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建立完善各项基层工作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建立档案,专人落实,做到件件事事督办落实;对于重大矛盾和冲突,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这种调处矛盾的模式,使固本强基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充分发挥了基层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作用。

其四,构筑司法教育调节防线。司法部门坚持依法办事,把社会矛盾的预防调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发挥法律援助的“减压阀”作用。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以农村为法律援助重点领域,加大法律援助力度,促进涉及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解决,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力度,认真部署开展“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残疾人维权”、“未成年人维权”、“妇女维权”、“工伤职工救助”、“法律援助拥军维权”、“法律援助进监所”等专项行动,创建法律援助信息化平台等便民利民惠民新举措,不断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同时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推动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进一步形成合力,确保法律援助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其五,构筑信息新闻宣传防线。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截至2009年底,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6497条。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3448条,占主动公开信息总量的13.01%;政府决策类信息355条,占主动公开信息总量的1.34%;业务类信息22460条,占主动公开信息总量的84.76%;便民服务类信息115条,占主动公开信息总量的0.43%。而且每当重大决策出台前,宁波市委宣传部主动与新闻单位沟通,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努力营造促进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如果社会信息透明度不够高,反而容易引起群众猜疑和不满,产生矛盾。因此,各新闻舆论单位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遵守新闻纪律,坚持团结稳定鼓劲的工作方针,当好宣传舆论防线的守护者。

其六,构筑群体事件处理防线。近年宁波在推进城市建设、旧城改造拆迁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矛盾,造成群体上访现象数量大、人数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对此,宁波市政府按照“一个矛盾冲突、一个处理班子、一个责任领导、一个处理方案、一个处理期限,,即,,五个一,,的要求,建立高效规范的处理机制,把处理工作做细做具体。值得一提的是,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必有领导亲临现场一线,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这一点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其实任何矛盾都有一个酝酿、萌芽、发展和激化的过程,矛盾的调处越早介入,各方立场越容易调和,越晚介入,越容易激化。社会矛盾的调处决不能寄希望于"水来土掩,兵来将挡”的随意性,而要研究其规律,始终坚持有效调处矛盾的基本原则,创新矛盾的调处机制,尤其要慎用警力,以防出现过激行为,力图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解决各类社会矛盾。

只有在制度化的维稳机制下,依法构建调处矛盾的利益均衡机制,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管道,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第一,创新信息公开机制。一般来说,群体事件中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大部分是长期积累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往往与政府决策和干部工作作风有关。这首先要求我们政府要科学决策,一定要善于谋大局,抓大事,提高决策的层次和质量。整个决策过程一定要有科学态度、民主作风,决不能以主观意志和长官意志代替民主决策。同时一定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制度,要求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时主动发布,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公众阅读卷宗等,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因违反决策程序给国家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不断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宁波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及各种政务信息公开办法,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各部门的文件除涉密文件外,基本上都能通过宁波的媒体公开,这些都是值得充分肯定的。笔者希望各部门实施审批的项目、依据、条件等全部材料最好也能公开,明确告知公众获取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如不能按照规定公开信息将负相应的责任。只有信息真实且公开透明,公众才能及时充分了解事关自身利益的公共事务,才能在第一时间保护自身权益。反之,信息不公开或者暗箱操作,是导致一些社会矛盾和冲突产生并有可能激化的重要原因。

第二,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如果社会参与表达机制不健全,使得民意无从充分表达,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民意难以表达,各种垄断集团占了上风,造成公共权力异化,就增加了决策风险和矛盾激化的可能,如果一直得不到解决,最终必然因矛盾激化而造成社会崩溃和重组。可见,健全诉求表达机制,目的是疏,不要堵。增加公众参与环节,尤其在涉及公众利益问题上,可以采用听证、监督、举报等多种方式向公众提供有效的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吸纳各种利益诉求的信访工作制度,使利益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表达各自利益诉求。因为公众参与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概念,只有让公民广泛参与,公民才能体会到民主权利、认同民主作风、使用民主方法,用群体冲突来解决问题的现象才会随之减少。

第三,健全利益协商机制。沟通协商、谈判对话贯穿于现代社会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是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重要手段。通过沟通了解对方的真实要求和内在意图,切实把握事态进程,强化信访制度,设立干部下访工作制度等,变被动上访为主动下访,了解基层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反馈和研究。然后各方按照法律渠道和法治程序协商谈判,自主协调解决其利益矛盾和纠纷。试想如果多元化社会群体能在一定规则内、通过协商谈判公正有序地自主解决利益矛盾和纠纷时,社会也就实现了初步的社会管理,政府也无需事事介入,这既减轻了政府负担,又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何乐而不为呢?协商机制作为思想沟通、化解矛盾、保持社会平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已经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第四,完善调解仲裁机制。如果矛盾双方无法达成妥协,第三方的调解和仲裁就是不可或缺的程序,它是一种矛盾终止机制。而目前能够胜任调解和仲裁角色的就属政府和司法机构了,比如政府可以提供谈判平台、制定谈判规则和保障谈判成果;司法机构可以对谈判施加压力,进而保障弱势群体利益。

第五,健全冲突融合机制。为了有效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控制,而不调动、吸纳与利用社会力量,建立社会矛盾的调处与消融机制,那么社会稳定也是难以持久的。只有树立动态稳定观,健全容纳社会矛盾冲突的融合机制,才能真正形成用制度化解决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对群体事件的处理,更要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融合机制,宜宽不宜严,宜轻不宜重,要本着快查、快结、快处理和处罚人员量少的原则,还要做好善后事宜的处理,以防事件出现反复。

总之,处在传型期的宁波,经济快速发展,政治基本稳定,社会矛盾突出,尽管某些矛盾的表象还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只要采取科学调处矛盾冲突的对策,就不足以构成对宁波社会形式基本稳定的威胁,更不至于影响人心思政、民意向稳、长治久安的基本趋势。

(作者系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教授、博士)

[1]王晓东.创新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06(3):18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39,229

[3][法]古斯塔夫·勒邦.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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