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虹波
行政审批,是政府调控社会资源的微观规制手段。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经济、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该制度日益显露出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种种弊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曾两度花大力气清理审批事项,但“脸难看,事难力、,图章能把腿跑断”这句反映审批难的顺口溜依旧在老百姓中流传。1997年10月,自深圳市率先试点审改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又掀起了第三轮审改热潮。
宁波市1999年至今的审批制度改革就是在这一浪潮中展开的。1999年7月以来,宁波市推行了一系列审改政策,如1999年的“削减审批事项”、2002年的“规范政府行为”与“成立经济发展服务中心”、2007年的“部门内审批职能归并”以及2009年3月以来正在进行的“部门内职能调整”等。[2]那么,宁波市是怎样推行这些审改政策的呢?这些审改政策的执行结果如何?决定审改政策执行成败的关键变量又是什么呢?
目前,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国内外学术界主要有四种研究进路,即官僚制进路、政治动员进路、博弈进路和政策网络进路。以上研究进路从不同角度解释了中国政府改革政策的执行现象,但都显得不够充分。比如,在宁波市审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其执行结构是不断转换的。但上述研究进路却比较一致地假定,中国公共政策的执行结构是固定不变的。可事实并非如此。中国的政策执行结构,不仅有“条块分割”、“党政双轨”之下形成的“有限分权”的正式执行结构,还有与这一结构相伴随的“关系主导”的非正式执行结构。这两种结构时分时合,时而相互促进,时而彼此抵触,使得中国公共政策的执行结构不断转换,从而影响政策执行者的策略选择和政策执行结果。
据此,笔者认为,为弥补上述研究进路的局限性,突显中国公共政策的执行结构变量,可从“执行结构一政策执行一执行结果”三者互动的视角,来解释中国公共政策执行成败的原因。其分析框架如下图所示:
图1 "执行结构一政策执行一执行结果”的分析框架
简而言之,首先确认政策执行结构的模式;然后在该模式下,考察政策执行参与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再考察政策执行结果,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最后分析执行结果对执行结构的影响。与其他研究进路相比,“执行结构一政策执行一执行结果”分析框架更着重分析执行结构变量。这种处理与“转型中国”这个特定语境下的政策执行是非常切合的。
1999年7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宁波作为唯一的试点城市先行审改。其时,柴松岳省长在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上指出,宁波作为全省的审改试点城市要立即开展工作,争取半年出成果,然后在全省推广,并要求省政府各部门给予大力支持。省里的决定以及省长的讲话作为政策资源拉开了宁波市审改的帷幕。
宁波市政府领导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借鉴深圳等地的经验,确定试点审改削减审批事项40%的量化指标。对市政府领导来说,这一审改目标如果能在常规的政府运作中实现,无疑是最省心省力的事。但事与愿违,宁波市各审改部门都或明或暗地回避这一审改政策的执行。
从明处说,各审改部门在执行该审改政策时确有实际的操作性困难,如上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审批事项,难以取消;有些审批事项的取消,涉及不少部门的重新协调,在执行上有很大难度等等。于是,审改办与各审改部门在削减审批事项上就产生了很大分歧。例如,在深化审改阶段,对原有733项审批事项的改革意见,审改办认为:削减审批、核准事项229项;审改部门却坚持:只能削减审批、核准事项187项。从暗处看,各审改部门在自查自清、上报改革方案时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审批、核准项目作了不少“技术处理”,如把几个审批项目合并为一个;把应该取消但又不想取消的项目,主要是一些有经济收益的项目,挂靠到绝对不会取消的项目上。
各审改部门的这些策略行为如果不能改变,那么宁波市的试点审改将以失败告终。于是,市政府领导面对这种改革态势,开始了审改的“政治动员”(A+B模式)。
这一模式具体表现在高度整合领导团体的权力,并通过意识形态和政治控制来驱动审改政策的执行。第一,宁波市市长与市委书记对审改工作的高度重视。1999年8月20日,宁波市召开试点审改动员大员,市长张蔚文和市委书记黄兴国都做了富有实质性内容的讲话。此后,张市长主持审改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黄书记则亲临现场、深入各审改部门检查工作,并在9、10两个月内做了四次重要讲话。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审改的高度重视,大大加强了市政府领导权力整合的可能性。第二,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宣传部的介入。这两个部门作为市委对审改工作的支持,对成功削减审批事项起了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市委组织部采用干部审改工作月报制度,同时深入基层调研掌握各级干部在审改中的动态和工作表现,并与干部的考核使用结合起来,要求各级干部“换思想”(以审改大局为重,放弃狭隘的部门利益算计),对不“换思想”抵制审改者则要“换人”(撤职或换岗)。市委宣传部则运用舆论宣传攻势促进审改。在审改发动期间,宁波市各大新闻媒体根据市委宣传部的部署做了大量宣传报道。据笔者统计,从8月23日到9月6日近半个月内,《宁波日报》总计发表了17篇包括《一场硬仗》、《坚决排除发展障碍》等评论员文章和《八十六枚大印竟盖不出一个房产项目》等一系列记者采访报道。第三,把削减审批事项提升到我党所倡导的意识形态高度。在审改发动期间,市政府领导自觉地把审改者的表现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强地方经济建设结合起来,并作为对干部、党员党性原则的一种考验。在试点审改及深化审改动员大会的领导讲话中,可在多处看到这种意识形态的宣传和教育。
由此可见,在“政治动员”(A+B模式)下,审改执行者的策略选择将不再仅仅是维护部门利益,同时也可能是在审改中维护或提升自己的政治资源。因此,宁波市削减审批事项的审改取得了显而易见的成果。
表1 宁波市审改办2003年初削减审批事项统计表(单位:项)
(资料来源:宁波市审改办内部资料《市级各部门保留、取消、剥离的事务性工作事项目标统计》)
1999年7月,宁波市在试点审改之前共有1289项审批事项。到2000年宁波市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到668项,减幅为48.2%。在2000年下半年开始到2002年12月的审改深化阶段,宁波市再次削减审批事项,对原保留的668项审批事项和新增的65项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改革后减少为281项,减幅为61.7%。[3]2003年初,市审改办对两轮审改中削减的审批事项的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在宁波市行政审批制度发生这一变化的同时,一些原先的审批事项,都纷纷转入了政府日常工作和保留备案事项。据统计,深化审改阶段结束后,转入政府日常工作和保留备案事项数分别是303项和101项。[4]表2反映的是宁波市55个审改部门中随机抽取的10个样本,在审改前后的审批事项转变情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各审改部门真正削减的审批事项(完全放开的事项)并不像宣传报道的那样,减幅达到48.2%和61.7%。事实上,在表2反映的样本中,审批事项削减最多的市发展计划委员也仅减少了19项,占原有行政审批事项总量的25.3%;最少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则一项未减。但是,各审改部门将大量的审批事项转为政府日常工作和保留备案。这些事项以后如何运作?仍旧以审批方式运作,还是以其他方式?这些真正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将留待规范政府行为的审改去解决。
表2 宁波市审改前后的审批事项转变情况表[5](单位:项)
2002年底,宁波市进入规范政府行为的深化审改阶段。此阶段的审改目标主要体现在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6]后一份《实施意见》将规范政府行为的政策目标分解成9项主要任务,同时将这些任务在各部门做明确的责任分工,并限定完成期限。因此,考察宁波市规范政府行为的审改结果,主要看这些审改任务到目前为止的完成状况。
2002年至2005年,市审改办对上述9项主要任务进行了跟踪调查。在这些任务执行将近三年时,市审改办向市政府领导递交了《关于我市三轮审改各项任务进展情况简要汇报》的调查报告。现根据调查报告和审改办其他相关文件对审改情况加以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规范政府行为的审改情况分析表
表3显示,规范政府行为的9项审改政策,其中有4项完成较好,3项尚需推进,还有2项因无法推进而尚需论证。笔者认为,这是评价宁波市规范政府行为审改结果的最高线。[7]比如,在笔者看来,尚需推进的3项审改结果事实上并不理想。如“改革投资项目审批运作制度”一项,从其所做的实际工作和存在的问题看,事实上根本无法推进。2项无法推进、尚需论证的审改政策确实没有任何进展。4项完成较好的审改政策,也是相对于不理想的审改事项而言的。如“全面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虽然投入很大精力,仅“制定每一事项的审批运作规范”就花费了中心大量的工作时间,但这项工作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加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一项也不甚理想。进驻中心的部门大都存在着“职能不到位”、“人员不到位”、“授权不到位”(“三不到位”)现象。比如受理件从窗口进来后,窗口工作人员马上要跑回原部门找处长、局长签字。“健全行政许可(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一项,规章虽然建立了,但运作却还没有制度化。因此,真正有实质性进展的审改只有“全面深化政务公开”一项。退一步看,即便是市审改办认为“完成较好”的4项审改政策也都不是规范政府行为的核心政策,而是辅助性和前期性的。核心的审改政策,如“改革投资项目审批运作制度”、“完善集中统一的招投标服务平台”、“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则完成得都不理想或根本无法推进。中心管委会2004年底在向市领导的汇报材料中指出,在当前的情况下,刚性的制度落实还有折扣,落实探索性、创新性的举措差距更大。特别是部门的中间环节有“埋堵”现象,真正把改革措施落实到操作层面还有问题。具体领域的审批运作机制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转变。如投资项目办理效率问题,《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发后,如何针对投资项目审批各环节的现状进行合理衔接、统筹改革,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在实际操作中,唯一进行中的海岸工程环境评估问题,海洋渔业局和环保局在如何组织会审的问题上经多次协调后,意见仍然无法统一。[8]由此看来,宁波市规范政府行为的审改结果确实不甚理想。
①“完成情况评价"采用市审改办向市政府领导《关于我市三轮审改各项任务进展情况简要汇报》的判断。
②“已完成的实质性工作”是笔者根据《关于我市三轮审改各项任务进展情况简要汇报》的内容所作的概括。
③“存在的问题”来自于中心管委会2004年11月18日的汇报提纲、2005年10月9日中心管委会机关办公会议纪要(5)、2005年11月28日中心管委会关于宁波市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情况汇报等材料。
宁波市规范政府行为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是由“政治动员”(A+B模式)失效,而常规的政府运作又无法推进审改引起的。那么,为什么“政治动员”(A+B模式)能在削减审批事项中取得成效,而在规范政府行为时失效呢?
这主要是因为规范政府行为的审改更难有考量的标准。换言之,在“政治动员”模式下,市政府领导无法知道各审改部门在执行规范政府行为的审改政策时是真正效力,还是仅仅故弄玄虚、做表面文章而已。
这种可否考量的差异在宁波市在削减审批事项和规范政府行为时下发的两个工作指导性文件《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宁波市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以下合称《实施意见》)的条文比较中显现了出来。
为了说明这一差异,笔者设计了一份比较简明的表格。设计表格的大致思路是,将《实施意见》布置的审改任务按定量型、定性型和兼有型加以分类。定量型审改任务,是指有明确的工作要求、规则、程序,可进行量化考核的任务;定性型审改任务,是指原则性的、有较大弹性的,执行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任务;兼有型则介于两者之间。《实施意见》的条文比较分析如表4所示。
由表4统计得出,《实施意见》总计布置工作任务103条,其中定量型任务47条,占45.6%;定性型任务37条,占35.9%;兼有型任务19条,占18.5%。在削减审批事项阶段总计布置工作任务42条,其中定量型任务占69%,定性型任务占12%,兼有型任务占19%。在规范政府行为阶段下达工作任务总计61条,其中定量型任务占30%,定性型任务占52%,兼有型任务占18%。由此可见,规范政府行为的审改比削减审批事项更难以考量。所以,宁波市政府领导知道,规范政府行为的审改,对宁波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是有长远意义的,然而“政治动员”模式在规范政府行为的过程和结果都难以考量的情况下失去了其曾有的效力。
表4《实施意见》条文规范的比较分析表
续表
在“规范政府行为”的审改中“政治动员”(A+B模式)失效了,而常规的政府运作(A模式)又无法推进审改,但宁波市削减审批事项后遗留下来的问题,即如何规范转入政府日常工作和保留备案的审批事项需要有一个解决方式。于是,市政府领导在借鉴其他省市审改经验的基础上,开始通过“审批职能归并”改造宁波市的审批权力结构。
宁波市“审批职能归并”的结构改造是通过“设立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和“部门内的审批职能归并”两项审改政策来实现的。
市审改决策团体成立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设想开始于2001年初。当时,试点审改已接近尾声,市政府领导凭已往的改革经验即预感到不可能长期维持“政治动员”模式,于是开始着手寻找、谋划新的审改模式。在象山便民服务中心和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的经验基础上,市政府领导有了成立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初步想法。2001年2月,市委书记黄兴国在市审改办递交的《赴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学习考察情况报告》上批示:……应当把所有可公开办的事全部集中在一起办理,各部门派得力干部到大厅,能当场办的必须当场办,不能当场办的要限时办。市委、市政府领导轮流每半个月到大厅去坐上半天。纪委、监察局、组织部要考察了解,加强监督力度。我看象山搞得很好,可以学象山的做法。[9]当时分管审改工作的副市长邵占维则批示:人代会结束即安排两天时间专题研究此事,其中28日去象山学习,3月1日回市里研究,提出一个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办法。[10]于是,市各审改部门及审改办领导在邵副市长的带领下,于2001年2月28日参观、学习了象山便民服务中心。3月初,审改办就提出了《关于设立宁波市经济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建议方案及说明》。到7月18日,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一个重要部分——中心办证大厅首先成立。此办证大厅是在各审改部门的一些办事窗口的基础上成立的。在审改过程中,各审改部门陆续成立了一批办事窗口(如市投资项目办理中心、工商综合办证注册中心)。市政府领导将这些窗口集中起来,成立了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下称中心)。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中心管委会下设的办公室与审改办合署办公,由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原审批部门派工作人员入驻中心各服务窗口,入驻人员受中心管委会和原工作部门双重领导。中心管委会负责协调、监督入驻中心的各审批部门的行政行为。据此,从功能上看,中心在新的审批权力结构中扮演了一个重要又含糊的角色。一方面,它与审改办合署办公,在审改中它将依据审改领导小组的授权,行使部分决策权,并直接与各审改部门展开权力互动。另一方面,它将履行审批制度执行中的部分协调权、监督权,具有了执行部门的某些属性。当然,从审改目标来看,通过中心的形式以新的政府行为方式来替代各审改部门旧的政府行为方式,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思路。在笔者看来,中心并不能被简单地批评是形象工程,而更符合中心工作人员的说法,即中心是审改不得不选择的产物。
“部门内的审批职能归并”是宁波市审批权力结构的又一次改造。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成立后,存在着严重的“三不到位”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2007年10月,市政府领导着手在市各审批部门推行“部门内的审批职能归并”的改革政策,要求各审批部门从内部的职能调整人手,有审批职能的行政部门根据职能多少等具体情况,在现有编制数、内设机构数、中层领导数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撤、并或增挂牌子等方式设置行政审批处,代表本部门集中办理法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各行政部门根据新设的行政审批处的职能情况,进驻行政发展服务中心,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到目前为止,此项改革政策从统计数据上看颇有成效。如象山县在职能归并以后,34个部门中,21个部门(单位)通过“撤一建一”或“并一建一”的形式单设行政许可科、13个部门(单位)挂牌设立行政许可科;22个部门的行政许可科科长进驻中心。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数从原来的88个减少到34个;行政审批项目进中心比例提升到98.5%;进中心的承诺件总承诺时间从法定的7063个工作日,缩短到目前的2769个工作日,平均承诺时间压缩到4.5个工作日,缩短61%;同时即办件比例达到84%以上。镇海区审批职能归并工作结束后,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进驻项目、现场即办率和办事承诺时间分别由归并前的17个、155项、50%和13天提高(或缩短)到27个、255项、65%和7天。当然,此项改革政策刚刚推行不久,有些部门尚在落实,有些部门还在观望。改革所引发的问题也还没有显现出来。但是,从此项改革政策的性质上看,我们还是可以发现其渐进改革的特征。“部门内的审批职能归并”是各审批部门内部的权力结构改造,而不涉及各审批部门间的权力分配。它是在各审批部门内部实现审批与监管相分离,是行政审批的决策、执行、监督三类权力在部门内部分离的尝试性实践。
1999年7月以来,宁波市推行了“削减审批事项”、“规范政府行为”、“成立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部门内审批职能归并”、“部门内职能调整”等审改政策。本文运用“执行结构一政策执行一执行结果”的分析框架对上述审改政策的执行过程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研究结论如下:
结论1:审改政策的执行结构是不断转换的。(www.xing528.com)
由于审改政策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执行结构,即“有限分权”的正式执行结构(A模式)和“关系主导”的非正式执行结构(B模式)。这两种模式之间的整合和排斥又分别形成A+B模式、A-B模式。研究表明,在审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结构在这四种模式之间不断转换。比如,在宁波市审改政策执行之初,执行结构为A模式;执行一段时间后转换至A+B模式;最后转换至新的A模式;其中又有A-B模式的影响。当然,审改政策的执行结构从哪种模式出发、转换成哪种模式、最后又变成哪种模式并无固定的程序。
结论2:在审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改革决策团体和执行团体是权力互动的。这种权力互动通过改变各自运用权力资源的策略选择模式来实现。
在宁波市审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改革决策团体和执行团体无论在何种执行结构模式下,都存在着权力互动。这种互动通过改变各自运用权力资源的策略选择模式来实现权力互动。比如,在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的案例中,改革决策团体有转换执行结构和执行结构内的强制、规范与交换等策略选择模式;而改革执行团体则有争取个人地位、保持各部门间的进退平衡、削减审批事项时喑盘管理、规范政府行为时的“照章办事”等策略选择模式。这些不同的策略选择模式相互作用形成不同的权力互动结果。
结论3:改革决策团体是执行结构转换的原动力。执行团体则通过权力互动影响执行结构转换。
在宁波市审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研究者发现,尽管审改与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但在审改过程中社会领域内并没有形成自发行动团体。审改基本上是“政府的自我革命”。由于政府组织内不同的行动团体在面对审改时,其预期收益并不相同。处于领导地位的改革决策团体对审改有着更多的政治上的预期收益。因此,改革决策团体成为推进审改政策执行的原动力。同时,在当前中国政府结构中,只有改革决策团体拥有转换执行结构的权力资源,改革执行团体则通过与决策团体的权力互动影响审改政策执行的过程和结果。
结论4:执行结果的经验积累是改革决策团体转换执行结构的依据。
在执行审改政策的权力互动中,政策执行参与者不断积累着关于政策执行结果的经验。当权力互动达到某一稳定状态时,政策执行参与者会就当下的审改政策执行结果达成某种共识。改革决策团体估计到现行的执行结构难以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时,就会通过代换执行结构来推进审改政策的执行。在新的执行结构下,权力互动产生的政策执行结果又作为经验反馈到改革决策团体下一轮的转换执行结构的设计中去。
结论5:能否形成促动“结构改造”的权力互动是改革政策执行成败的关键变量。
回顾宁波市1999年7月以来审改史,我们可以发现,审改的推进与权力互动中形成的“结构改造”是紧密相关的。1999年7月,宁波市作为试点单位在浙江省率先审改。在常规的政府运作中无法推行审改政策的情况下,市政府领导启动“政治动员”模式,成功地实现了削减审批事项的审改目标。2002年底,“政治动员”模式在规范政府行为的审改中难以为继,宁波市成立了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以改造审批权力结构。在中心面临“三不到位”的审改困境时,2007年10月,宁波市又通过“部门内审批职能归并”进一步改造审批权力结构。由此可见,能否形成促动“结构改造”的权力互动是改革政策执行成败的关键变量。宁波市今后的审批制度改革将继续沿着“结构改造”的道路前进。
(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1]龚虹波.中国公共政策执行的理论模型述评.教学与研究,2008,(3):143746
[2]龚虹波.执行结构转换下的权力互动——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过程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07.(4):106~111
[3]龚虹波.执行结构一政策执行一执行结果——一个解择中国公共政策执行的理论框架.社会科学,2008.(3):143-146
[4]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实录.2001:5-11
[5]邱士金.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说明.2002-09-03
[6]本报评论员.不能搞“技术处理”.宁波日报,1999-09-2不1)
[7]龚虹波.调查访问材料.2002-11-25
[8]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实录.2001:5~11
[9]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审批制度改革情况介绍.2002-08-08
[10]龚虹波.调查访问材料.2005-01-27
[11]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宁波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和运作情况.2001,11
[12]龚虹波.调查访问材料.2005-01-27
[13]宁波市市改办.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审批职能整合的意见,2007:9
[14]宁波市审改办.阳光政务,2007(9)
注释
[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09CZZ021);浙江省哲社规划重点课题(O8CGGLOO2ZQ);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Y607144)。
[2]从全国范围来看,宁波市推行的这些审改政策并不具有特殊性。事实上,其他城市如杭州、海口、泉州等城市也有相同的政策出台。
[3]根据2002年11月6日《宁波日报》上公示的《宁波市清理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统计。
[4]根据甬政办发[2002)第264号文件所附“具体事项目录”统计。
[5]限于篇幅.笔者在宁波市55个审改部门中随机抽取了10个部门作为样本。此表根据宁波市(宁波市清理后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甬政办发(2002)第264号所附“具体事项目录”统计。
[6]参见甬党(2002)12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批转市政务公开会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2004)11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务公开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是对《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政策目标和任务的细化和纠正。据市审改办毛捍军先生介绍,2002年,由于当时如何规范政府行为尚无经睑,《实施意见》有大的方向和思路,但没有具体操作性的任务和分工。2004年下发的《实施意见》则在这方面做了很大改进。
[7]笔者认为,表3中反映的成绩可能会与实际不完全相符,但指出的同题肯定存在。这主要是因为,表3所依据的统计资料是市审改办的相关汇报材料。市审改办在向领导汇报时.可能文过饰非,但绝对没有隐瞒成绩的必要。当然,考虑到领导对审改的电视和汇报的真实性,市审改办也会用恰当的词语反映存在的问题。
[8]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当前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汇报提纲》,2004年II月18日。
[9]市委书记黄兴国、副市长邵占维在市审改办《赴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学习考察情况报告》上的批示,2001年2月22日。
[10]市委书记黄兴国、副市长邵占维在市审改办《赴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学习考察情况报告》上的批示,20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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