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来看,在欧洲中世纪乃至古代中国历史上,从身体(body)或者“道成肉身”(incarnation)角度看待君主,或者从国家的“拟人化”(personification)角度看待帝王,不仅是制度和观念,也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职是之故,有必要将上述延伸的理论带回到既有的学术脉络中加以再理解。下文选取了四个案例加以比较与讨论,分别是英国的“作为法人的王权”、法国的路易十四和拿破仑,以及太平天国的洪秀全。
第一,根据梅特兰(Frederic Maitland)的论述,中世纪英国国王的化身是因为国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众(the Public)之间构成法律上的信托关系,成为受托人。之所以可以且有必要建立信托关系,与普洛登(Plowden)报告所显示的“国王的两个身体”观念密不可分。该报告指出国王的自然身体与政治身体构成了——死与不死的根本对立。
国王具有双重身份(capacities),因为他拥有两个身体:第一个身体是自然身体,像其他所有常人一般,由自然人构成,也因而像其他所有常人一般服从于激情和死亡;第二个身体是政治身体,其成员是他的臣民,他和他的诸臣民(subjects)共同构成了一个法人(corporation)……他(孙按:国王)是首领(head),他们(孙按:诸臣民)是诸成员(members),他是他们的唯一统治者(the sole government);这个政治身体并不服从于自然身体所服从的诸激情与死亡。正因为这个政治身体,才说“国王不死”(the King never dies)。其自然身体的死亡,在我们的法律中立项不被称为“国王之死”(the death of the King)而是被称为“国王驾崩”(the demise of the King)。那个词(demise)并不是说国王的政治身体的死亡,而是说国王的两个身体分离了,意味着从死去的自然身体转移到另一个自然身体去。因而,它意味着这个王国的国王的政治身体从一个自然身体转移到另一个自然身体。(转引自Kantorwicz,1997:13)
不过,相较于此,也要看到这二者的不对称性:自然身体是“国王这么个人”,即the king,而政治身体则是一个还包括了“诸臣民”的集合法人(collective corporation),而“国王这么个人”只是在其中占据了“首领”位置的一个人。那么,如何看待这个看似化身、但既含有对立又不对称的两个身体呢?
首先,集合法人虽是由复数的诸自然人构成,但由于“转移”或继承问题,所谓的“复数”便涉及继替中的复数性(the plurality in succession)问题了,因而涉及历时性问题(Kantorwicz,1997:310)。因此,所谓的“国王不死”,是指作为政治身体的法人,其构成的领袖与诸臣民在时间历程中不会消亡。同时,在当时的法律中,法律对象只有自然人(natural person)与拟制人(artificial person)两种,而后一种包括集合法人。但是,国王在政治上的不死与自然上的死亡产生了财产权等冲突。为此,梅特兰(Maitland,1901)认为:“法律上的拟制人,即具有政治身份的国王,也就是以公众为受益人的受托人。”因此,臣民得以成为公众进而成为受益人,“国王这么个人”也化身为大写的“国王”(the King),[23]肩负着面向公众的、作为国家的受托人角色。通过这样的方法,双方建立了“国家与人民的连续性”(Kantorwicz,1997:301),形成了一种早期现代的社会契约。绘制有关语义学系统图如下:
图1.4 梅特兰的《作为法人的王权》中的化身理论
第二,路易十四的化身是绝对君主制(absolutism)[24]下“君权神授”(divine right)和“朕即国家”(L’etat c’est moi)两大原则所致。沃尔夫(Wolf,1958)指出,在路易十四看来,按君权神授的观念,“国王这么个人”(the king)是“人民的父亲”(the father of the people),是上帝派在人间,行其圣事的助手(lieutenant),“以侍奉上帝”。国王应如圣职人员一般,遵循“上帝的法则”(God’s law)。
进一步讲,从洛克式“权威-权力”(authority -power)关系来看,上帝掌握着代表统治权力(right to govern)的“权威”,而君主则掌握着以上帝的权力或权威作为来源的统治能力(ability to govern)。路易十四认为,君权神授不仅意味着君主是上帝的世俗代表,也意味着君主拥有能够承担有关“上帝事务”(His work)所需、由神创的特殊智慧,能够比大臣们更好地处理“国家事务”(Wolf,1958)。既然如此,分权给其他人,意味着走向腐败或者使上帝之礼物蒙羞(Wolf,1958)。事实上,路易十四也是这样做的。在马札然去世之后,他不再任命首相,也取消了宗室亲王参与国家统治的传统(列维,2011:206—207)。
因此,在这样的个人智慧要求与国家权力所属的双重作用下,路易十四实践了其“朕即国家”的“个人式国家”(personal state)原则:路易十四“作为国家的象征与施为者”“为国家的道成肉身”(Rowen,1969)。[25]为此,绘制有关语义学系统图如下:
图1.5 沃尔夫的《一个国王的培育》中的路易十四之化身
第三,拿破仑的化身是通过从第一执政(the First Consul)到终身执政(the First Consul for life),再到皇帝(the Emperor),逐步借助政治、宗教、人民等资源加以升级其合法性基础的过程。由于拿破仑与路易十四以及梅特兰所讨论的英国国王情况中从宗教或法律基础来论述不同,因而可以从他迈向称帝(1799—1804)的政治社会基础,以及称帝加冕的仪式过程(1804年12月2日)这两个方面考察其化身过程与化身形象。
从1799年任第一执政到1802年就职终身第一执政,拿破仑因世袭继承权问题[26],逐步认识到化身的意义。他在1803年读到了反对法国大革命的波纳德(Louis Bonald)撰写的一本小册子,其中提出:社会家庭和自然家庭具有相似性。社会是基于一定的等级原则:包括上帝(God)、主权者(sovereign)如父亲;扮演立法或调停角色的如母亲;以及诸臣民如孩子。权威之首领(head)要以世袭继承的方式避免社会失序(Dwyer,2010)。这样的比拟与上述的路易十四、英国王权观有所相似,都试图将上帝、主权者与父亲,以及需要加上的拿破仑,列为同一级。这样的诉求不仅反映在生产小册子的政治精英之中,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由于当时脆弱的法国受到英国的严重威胁,因而民众将拿破仑视作“救世主”(the Saviour)一般。正如在名画《波拿巴视察雅法的鼠疫病院》中,他既如同基督的形象,又如英法历史上的“国王神迹”(the Crown touch)一般,以亲手触摸的方式治愈病患。无怪乎奥布莱恩(O’Brien,2006)评论说,这是“共和制度体中的基督”(Christ in a republican uniform)。于是,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中,民众提出了一连串请愿。其中,有三点值得关注的现象:1.开始第一次出现以“皇帝”(emperor)称谓拿破仑;2.提出需要将世袭制与行政权合二为一的要求;3.将拿破仑比作神(Divinity)(Dwyer,2010)。
正是这样充满着世俗与神圣的社会民众观念,为拿破仑称帝铺平了道路:一方面以军功、改革等成就树立了“肉身成于道”的上升路径,另一方面又以世袭继承的原则与方式,以人民期盼的救世主的形象,贯穿于“道成于肉身”的降临路线。
在加冕仪式上,同样能够看到来自宗教、人民和精英以及拿破仑自身的各种力量之汇合。仪式的第一阶段是涂油礼和加冕礼。拿破仑仅让教皇为其头部和胳膊涂上圣油之后,便从教皇手中取下本应为其加冕的皇冠,自己戴到了自己的头上。由此,在世俗与神圣、法国与天主教教廷之间,拿破仑一方面通过涂油仪式获得了神圣性,另一方面又以“自我加冕”(self-coronation)的方式保持了权力的平衡,实现“自我正当化”(self-legitimation)(Dwyer,2015; Prendergast,1998:35)。仪式的第二阶段是宣誓礼。拿破仑并非向上帝宣誓,而是与法国人民签下了社会契约,宣誓要“维护共和国领土的完整”,“只为法兰西人民的利益、幸福和荣耀而统治”(张智,2014)。
通观拿破仑称帝过程,他在1802年获得了终身执政地位与世袭继承权时,已经在实质上具备了化身功效,使得来自于诸第一身的血统与基于国家这个第四身的诸权力位置(如终身执政)绑在了一起。但是,这样的政治实践还没有获得神圣性来源。为此,通过涂油礼,实际上是拿破仑为其化身加上了神圣性色彩。正如彼得·伯克(2015:56)分析路易十四时所指出的,圣油使其有了基督形象。由此响应了人民的请愿与早已经奠定的“国王神迹”和与神比拟的形象。
在这个基础上,便容易理解“自我加冕”其实是一个“基督”而非一个普通人的自我展演,亦如奥布莱恩所言:是基督降临在这个国家。而从宣誓的社会契约来看,这一点也不矛盾。正如此前分析的梅特兰的英国王权观,公众与英王之间也建立了信托关系,共同成为法律上的拟制人,分别成为受益人和受托人。在这里,与其说拿破仑是“我宣誓……”,倒不如说是“我代表法兰西帝国宣誓……”。而一旦公民的利益受损,那么便能够在推翻拿破仑的同时也推翻掉了帝国体制。为此,将拿破仑的四个阶段的化身形象描绘如下:
表1.2 德怀尔两篇文本中的拿破仑化身过程与形象(www.xing528.com)
第四,不管是中世纪英国王权观传统、法国的路易十四的绝对君主制,还是拿破仑的化身,其背后都隐含着“与外在永恒秩序之间的联系”,“与耶稣这位有血有肉的神圣国王分享权力”的基督教传统(司徒安,2014:70)。而这样的西方传统移植到中国,又会有一定的变异。为此,再专门考察洪秀全的化身情况。
洪秀全从1837年的一场奇梦启示开始,改变了基督教原有的“三位一体”神圣体系,成了圣父次子。随后,杨秀清与萧朝贵于1848年创举了作为圣父与圣子的代言人的角色。到了1851年分封诸王时,洪秀全为天王、万岁,杨秀清与萧朝贵得以封为九千岁,分别为东王与西王。
在萧朝贵去世和定都天京之后,杨秀清被加封为“圣神灵”“劝慰师”,即“三位一体”中的“圣灵”,由此在神圣体系中占据了不同一般的地位:为上帝代言,以及作为圣灵的道成肉身。接着,杨秀清又向洪秀全索要“万岁”之衔,洪秀全表面允诺,但随后谋划了天京事变,以致杨秀清身亡。
洪秀全在天京事变后通过解读与修订《圣经》,也将死去的杨秀清安置在圣父之子的地位。更为重要的是,这时的洪秀全发现了作为“上帝的最高祭司与国王”的麦基洗德(Melchizedek)这一形象,[27]并将麦基洗德看作是自己的前世化身。
由此,在太平天国的化身体系中,洪秀全与麦基洗德同构,在神圣体系中处在“三位一体”之类的地位,而在世俗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同时,从杨秀清与洪秀全的权力争斗来看,其差别在于前者只能为上帝代言化身,并非来自福音启示的道成肉身,并且在世俗体系中居于次位。因此,在太平天国中,君主的“道成肉身”系统要如洪秀全那样,是兼为神圣家庭的成员和世俗体系最高地位者。
图1.6 史景迁《太平天国》中的神圣/世俗体系及化身情况
回顾来看,立足于“叫魂案”中的弘历化身,反观上述的四个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的比较性观点:
1.“叫魂案”中的弘历,与其他四个案例中的君主,在化身的维度上均相同。从文法学视角来看,都是第一身(弘历、“国王这么个人”、路易十四等)与第四身事体(国家、作为拟制人的受托人、圣父次子等)的合一。
2.“叫魂案”中的弘历,与其他案例中化身的方向性都有所不同。如果以“道”与“肉身”的关系作比较的话,那么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君权神授的路易十四、作为圣父次子兼太平天国天王的洪秀全是在一个王权或神学的信仰或观念传统下,“道成于”一个或一系列的“肉身”,而拿破仑在重建帝国历程中,是通过制度创制的方式使自己肉身与相关象征国家的职位融为一体。
不同于此,弘历是一个中间路线,他既在一个已有君权传统体系下处于相当于“国王”(the King)的地位,但又由于常规权力的影响而使得自己被重构为“去化身”角色,只得借助“叫魂”案件,又回归到原有的“国王”化身位置,使之超乎于诸官僚。因而,他不必像拿破仑那样在继承权问题和帝制问题上面临争论和重新创制。
3.“叫魂案”在化身或去化身的具体机制方面,与其他案例有所不同。弘历通过对官僚施加“私仆化”机制得以实现从常规权力时间进入专断权力时间,为君主化身提供了可能性。反过来,诸官僚又通过“团伙化”机制得以将弘历“去化身”。而在英国王权的案例中,以社会契约建立信托关系,则是与之不同的化身机制。同样的,在路易十四与拿破仑案例中,化身机制都不同程度地体现在君权神授方面。与之相对,太平天国中的案例也反映了以代言机制得到暂时性化身的情况。不过,后四个案例都没有反映出来如弘历遭遇的“去化身”机制。
4.“叫魂案”之于弘历的化身,是作为能够引起宏观结构再生产的断裂,并引起结构转型后果的小规模“事件”(event)(Sewell,2005:227;Hirschman and Reed,2014),而不管是拿破仑还是其他诸君主,化身都是结构的再生产。
尽管孔飞力(Kuhn,1990:220-222)并未对“事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就“叫魂案”这个使得弘历化身的事件来看,是“有一个开端和一个结尾”的“机会”,具有可以“得到界定的”“进行加工”的特征,可以“使得国家作为工具和系统的两个侧面各自因对方而具有了意义”。也就是说,通过这样短暂的机会窗口,因政治化(工具维度)而得以使君主超越于诸官僚(系统维度),使君主与官僚的地位与关系结构得到了重新界定。相似的情况在太平天国之中也存在,但又不完全一样:由于代言化身这样的“显圣”事件存在,每次杨秀清、萧朝贵代言圣父、圣子显圣,都是作为“机会”而存在,但是否会由显圣的小事件引起全局性关系调整则不是必然关系。
相较于作为事件的弘历化身,作为结构再生产的君主化身更为普遍。不管是在英国王权观中,还是在路易十四、拿破仑的案例中,化身是作为制度安排而存在的。例如君权神授与个人国家原则,这样的设计不是带来结构的断裂,而是带来结构的再生产或连续性。最明显的是为促成诸臣民与“国王这么个人”之间构成容许世代继替的信托关系,因而使双方化身为公众与国王,从而以国王不死、公众亦不死的方式,使原先的关系能够再生产下去。而在拿破仑的化身经验中,尽管是通过仪式、任职等方式得以逐步合法化自身的化身,但其措施是通过宏观结构或制度自身的改进,而不是通过小规模事件制造结构断裂和再衔接。
5.弘历与其他诸君主都需要化身为“国王”这种情况。在作为前现代政体的君主制自身的要求下(如朕即国家),“君主≡国家”普遍地以“国王这么个人化身为国王”(the king as the King)的情况而存在。例如,与“公众”形成信托关系的英王、发誓允诺的拿破仑以及通过政治化身为国家的弘历。
6.即使是通过“叫魂”事件化身的弘历、自我加冕的拿破仑,也不否认在“国家”这个第四身事体之外,还有其他的第四身事体作为可化身的对象,例如赋予清廷合法性的天命。毋宁说,在太平天国以及君权神授国家的情况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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