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经济建设是在相当困难的环境中进行的,革命政权由于建立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之中,客观上要求苏维埃政府必须以更大的努力来发展生产,以保证红色政权的存在有必要的经济基础。由于国民党反动派不但在军事上对苏维埃政权进行大规模的围剿,而且在经济上实行残酷的封锁,导致苏区经济遭受极大的破坏,使苏区经济生活发生极为严重的困难,因此大力开展经济建设,既是打破敌人经济封锁的需要,也是为革命战争提供经济保障,满足苏区人民最基本的经济需求,巩固苏维埃政权的需要。为此,苏维埃中央政府不但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苏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而且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相应的经济机构,以领导和组织苏区的经济建设。
组织合作社,开展大规模的合作社运动。合作社是一种包括多项内容的、以互利互助的基本原则,建立在群众自愿基础上的经济组织形式,它不是一种经济行政管理机构。1932年4月13日,为“发展苏维埃经济保障工农劳动群众的利益”[50],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特颁布《关于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的决议》,规定“合作社组织为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系由工农群众集资所组织的”[51]。合作社的种类以及其作用只限以下三种:“(一)消费合作社。为便利工农群众,贱价购买日常所用之必需品,以抵制投机商人之操纵。(二)生产合作社。制造各种工业日用品,以抵制投机资本家之怠工。(三)信用合作社。为便利工农群众经济周转和借贷,以抵制私人的高利剥削。”[52]加入上述三种合作社的社员,不仅是该社股东,而且为该社的直接受益者,“不合此原则者,不得称为合作社”[53]。对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决议》也作了相应规定:凡组织合作社,必须持有关章、股本、社员、人数、营业项目,向当地苏维埃政府报告,经审查确认后,领取合作社证书,才能营业。对于消费或信用合作社的消费者或借贷者,应以社员为主体,其收益除享受红利外,还应享有借低利的特别权利。为防止少数人操纵,每个社员入股的数目不得超过10股,每股金额不得超过5元。由此可见,组织合作社的宗旨在于为广大工农群众提供发展经济的条件,提高发展生产的能力,保障工农群众生产和生活的权益,为苏区革命战争作出更大的贡献。
实际上,在苏区合作社运动中,尽管合作社的种类按中央政府的规定只限于上三种,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具体组织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也就是说,在中央政府关于组织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规定内,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如在生产合作社内,苏区就曾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组织犁牛合作社,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农民群众因敌人的“围剿”所造成的缺乏耕牛、农具的困难。临时中央政府还分别于1933年3月和4月20日在《红色中华》上颁布了《关于组织犁牛站的办法》和《为发起犁牛合作社》的第4号训令。其中规定:犁牛站必须依据群众自愿的原则来组织;犁牛站的耕牛农具,可以在没收豪绅地主等多余的耕牛、农具基础上大家再合股购买添置;耕牛农具归全体社员所有,并指派专人管理;动员自己有耕牛农具的农户加入合作社,并付给相应的租金,用互助两利的办法,来解决贫苦农民缺乏耕牛农具的问题,等等。耕牛合作社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一家一户的生产单位的界限和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推动了根据地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成立粮食合作社是苏区合作社运动的又一经济组织。苏区在粮食收获时节,往往造成粮价大跌特跌,极大地影响了苏区人民的生活。邓子恢曾分析这种现象所造成的危害,认为第一,造成使雇农贫农的生活恶化;第二,促成荒田的生长;第三,在青黄不接的时候发生粮食缺乏,米价飞涨;第四,米价过低,税收减少,影响到国家财政收;第五,促成商人等私人资本的发展,投机现象直接影响到整个苏区的经济健康发展。因此,成立粮食合作社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方法。其作用在于“这个合作社是群众的经济组织,由中农贫农雇农群众自动入股,集中股本,向社员收买谷子,谷价要比市价高一些,收买来的谷子,再储到明年,又比市价便宜一点集给社员,多余的则运往米价高的地方去卖,结算后赚得的钱,除留存公债金外,其余按照各社员所集谷子多少为比例分配”[54]。这样就能够起到平衡粮价,鼓励生产的积极作用。
1933年2月,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在第26次常会上,还决定“创办粮食调剂局”。关于粮食调剂局与粮食合作社各自的性质与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中央国民经济部曾作过专门的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粮食调剂局系调剂苏区粮食,保证红军及政府给养,并帮助改善工农生活的国家机关,而粮食合作社则是广大工农群众抵制奸商、富农剥削改善自己生活的群众经济组织。”[55](二)粮食合作社是粮食调剂局的基础组织,粮食调剂局通过粮食合作社与群众生活发生联系。(三)粮食调剂局向粮食合作社购买政府及红军所需的粮食,并帮助粮食合作社来获取农民所必需的其他粮食供给(如盐等),同时,设法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必需的肥料农具等。(四)在粮食合作社非常急迫地需要现款时,调剂局可设法帮助借款,反之,在调剂局急需时,亦可向粮食合作社暂时借用,迅速归还。(五)粮食合作社应该帮助粮食调剂局运转粮食,在必要时应成为调剂局的粮食运输站。在调剂局建有谷仓的地方,粮食合作社应共同帮助管理。总之,“只有在粮食合作的普遍发展,粮食调剂局与粮食合作社,发生密切关系的条件之下,调剂局才能很好的起他调剂政府红军及群众粮食的作用,同时也只有在调剂局的领导与帮助之下,粮食合作社,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与巩固”[56]。粮食调剂局的成立,对粮食统一进行储存和调剂,打击了奸商,平抑了粮价,保证了军需民用,有力地稳定了苏区的经济。
“为着整个的筹划苏区经济的发展和设施”[57],1933年2月26日,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召开第36次常会,决定设立各级国民经济部,并委任邓子恢兼任中央国民经济部部长。同年4月11日的39次常会上,通过以邓子恢、张闻天、项英、吴亮平、胡海、陈荣、刘炳奎等人为国民经济委员会委员[58]。国民经济委员会下设机构有:设计局、调查统计局、粮食调剂局、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国营企业局、对外贸易处、总务处[59]。国民经济委员会的工作心中,“主要的还是在于调剂粮食,指导合作社运动,和发展对外的贸易”[60]。(www.xing528.com)
建立国民经济委员会是苏维埃政权建设的重大举措,它使苏维埃经济建设有了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的权威机关。为了健全国民经济委员会,使它发挥更集中更有力的指导苏区经济建设的职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于1933年4月28日发布了第10号训令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国民经济部暂行组织纲要》。《训令》和《纲要》对苏区经济机构作了重新调整,充实和扩大国民经济委员会的职权,同时对国民经济委员会的组织构成及其职能作了统一规定。《训令》指出:“提高苏区的各业生产,扩大对内对外贸易,发展苏区的国民经济,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这在目前激烈发展的国内战争环境下,有第一等重要意义。”[61]国民经济委员会正是为适应这一需要而设立的。《训令》还对苏区经济机构作了如下调整:原来由财政部管辖的粮食调剂局、合作社、对外贸易处,教育部管辖的国家印刷厂,司法部及省县裁判部管辖的劳动感化院中的制造与营业部门,内务部管辖的交通行政中的运输部门,都划归国民经济部管辖。
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布的《暂行组织纲要》对国民经济部的构成及职能作如下规定:(一)国民经济部在中央隶属于人民委员会,称国民经济委员部,省县在执行委员会下设省县国民经济部。(二)省县国民经济部,在行政上直属于上级国民经济部,同时受同级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的领导和监督。(三)各级国民经济部之下设国民经济委员会,其责职是专门讨论计划,建议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一切事宜。(四)下级国民经济部的部长,经各该级执行委员会或主席团选出并报上级批准。(五)国民经济委员会内设7个局处(见上述)。另外,《纲要》对中央国民经济委员会各局处和省县国民经济部各科会的职能都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62]
财政部门是苏维埃经济体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部门,“一苏大会”后,临时中央政府对财政工作进行了整顿,并在组织建设上加强了领导,统一了苏维埃财政工作。在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方面,苏维埃政府充分意识到它的重要性并着手健全有关制度。对于统一财政的具体体制,当时有人提出了如下的方案:“实行整个的财政统一,必须:(一)确定会计年度;(二)确定各种预算;(三)建立审核制度;(四)设立国库及分库;(五)规定收支手续及抵解办法。”[63]1932年9月13日,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布了第6号《训令》,强调了财政工作的中心任务,指出“财政是国家的命脉,财政工作不好,直接便影响到军事与行政,间接则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与整个阶级政权”[64]。为了健全财政制度,《训令》提出必须加强如下的工作:(一)统一财政收支,建立财政系统,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贯彻中央颁布的财政条例,严格财政手续。(二)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消灭偷税漏税的现象,开发新的税源,增加财政收入。(三)积极进行打土豪筹款的工作。(四)领导群众开展节省运动。(五)建立和发展合作社组织,保证政府的税收以及整个财政的合理调节。(六)必须正确执行国家的经济政策,巩固国家银行货币的信用基础。(七)健全各级财政部组织,完善财政部本身的工作。对于财政工作,毛泽东在“二苏大会”的报告中也指出:“苏维埃的财政政策,建筑于阶级的与革命的原则之上。因此苏维埃的财政来源,乃是:(一)向一切封建剥削者进行没收或征发;(二)税收;(三)国民经济事业的发展。”[65]苏维埃财政工作是从以打土豪筹款为主要财政收入逐步转变为管理税收和发展国民经济为主要财政收入的,财政工作在苏区发展经济,保障供给、支持战争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
与统一苏维埃财政一样,为了统一货币制度和统一金融组织,苏维埃政府于1932年3月正式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国家银行,以毛泽民为行长。中央政府还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暂行章程》,随后,各省相继成立了分行。苏维埃银行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市场需要的原则,发行适当数目的纸币,吸收群众的存款,贷款给有利的生产事业,有计划地调剂整个苏区金融,领导群众的合作社与投机商人作斗争”[66]。国家银行的成立,结束了原来各地苏维埃政府各自设立银行、各自发行货币的分散局面,形成统一的独立的新型金融体系。国家银行于同年7月开始发行纸币,统一苏区的货币。为了使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能在苏维埃经济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临时苏维埃中央人民委员会在第17、18次常会上,通过了“关于制止对国币拒用和私抑价格的布告”[67]。国家银行及其所发行的货币对苏维埃政权起了两个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通过发行货币支持财政供给战争的需要,二是通过信用合作社实行低利贷款抚助农、工、商业的发展。特别是后一方面,信用合作社是群众集股组织起来的一种金融机构,它是在苏区取消了高利贷后,农民群众需要生产资金而一度发生告贷无门的情况下产生的,因而,信用合作社是苏维埃银行的辅助金融机构,其任务是吸收群众存款和发放短期贷款。总之,以苏维埃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机构,是苏维埃经济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它有效地集中了财力物力,帮助群众解决了生产资金和生活困难,支持了战争和苏维埃的其他经济建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