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经济体制的形成,与下列两个因素有关:一是苏维埃国家政权的建立,在主客观上都需要形成一种适应于国家存在的经济制度;二是经济建设实践,为经济体制的建构提供必要的经验和组织模式。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表明了苏维埃经济体制赖以建立的根本条件已具备,中央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规法令和经济管理政策,加上苏区工农商业的初步发展,有力推动了苏维埃经济体制的形成。
在加强对中央苏区经济建设的领导和经济管理组织等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成立了各种经济管理组织,召开旨在推动苏区经济建设的各种会议。这些措施对苏维埃体制的逐步健全起了重大的作用。
“一苏大会”通过的《经济政策》和“二苏大会”通过的《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对苏维埃经济性质和组织结构,都作了总体规定,其中有关苏维埃经济体制性质的规定,在基本原则上与《宪法》的有关规定相符合。《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政权,因而,对国家经济的主体地位,对苏区工业、农业、商业、外贸、税收、财政等方面,都作了有利于广大民众利益的规定。《宪法》规定苏维埃政府必须制定和实施国家劳动法和土地法,切实保障工人和农民的生产资料占有权和劳动生产权;必须制定符合苏区经济建设需要的税收政策,取消旧时代的一切苛捐杂税;必须将事关国计民生的国家经济命脉收回国有,等等。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经济政策》和《关于苏维埃经济建设的决议》对苏维埃经济体制各个经济实体部门作了如下的规定:
在工业方面,苏维埃中央政府必须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对事关苏维埃国家经济命运的而又操纵帝国主义手中租界、银行、海关、铁路、船业、矿山、工厂等“实行国有”[33]。但是,在两种情况下,“尚不实行国有”[34],一是经过重新另订租借条约的外国某些企业,可继续生产;一是本国民族资本家的企业以及手工业,可保留在旧业主手中,让其继续生产。苏维埃政府鼓励发展小手工业的生产,尤其是为保障供给红军的军工企业,商品出口和对群众特别需要的生产,“苏维埃政府容许并鼓励私人资本家在这些生产上的投资与扩大生产”[35]。无论是外国资本家租借的企业,或本国资本家经营的企业,都必须在遵守苏维埃政府法令的基础上,才允许存在,反之,苏维埃政府有权立即进行没收并交由政府经营管理。可见,合法经营生产,是外国或本国资本主义生产得以在苏维埃共和国内继续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
在农业方面,苏维埃政府把发展农业经济作为根据地的主体经济。在苏维埃经济体制中,农业经济占着最主要的地位,这一方面不仅农业经济是中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而且是处于战争环境中农村革命根据地所需要的。在中央苏区,由于实行了土地革命,旧的经济秩序被打破了,广大劳苦大众分得了土地,占有了生产资料,使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成为可能。同时,由于根据地长期处于被敌人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之中,给苏区经济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因而,发展农业生产,解决人民群众的生活问题,保证革命战争的进行,就成了苏区党和政府的急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解决农业生产问题,苏维埃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组织各种生产合作社,如劳动互助组,犁牛合作社、耕田队等。生产合作社是一种性质上和形式上以个体所制为基础,但又打破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生产组织形式。苏维埃政府为保证这些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付诸实际,迅速地推动根据地的农业经济发展,也先后相应颁布了一系列指导性的政策。(www.xing528.com)
在商业方面,苏维埃政府提出要“保证商业自由,不应干涉经常的商品市场关系”[36]。同时强调,“一切苏维埃的商业机关必须尽量利用私人资本与合作社资本,同他们发生多方面的关系”[37],政府部门“除以关税政策来调剂各种商品的输出入外,保证商业的自由,并鼓励各种群众的与私人的商业机关的自动性,去寻找新的商业关系与开辟通商道路”[38]。国家对外贸易应实行监督,但“还绝不能实行对外‘贸易垄断’”[39]。由此可见,苏维埃政府对商品交易,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采取了保护政策,甚至事关人民基本生活的粮食,也作了这样的规定:“苏维埃政府垄断粮食的买卖的企图在目前是不适当的。在遵守苏维埃政府法律的条件之下,商人的粮食买卖是不禁止的。”[40]这种商业体制是符合处在新民主义时期的苏维埃国家政权性质的。
在财税金融方面,由于“组织与领导革命战争,是苏维埃的中心任务”[41],因而,苏维埃的财税金融体制也必须按照这一中心任务来运行。为此,在财政上必须实行统一收支、统一管理。为了克服以往财政自收自用、随筹随用,没有收支管理的状况,1932年2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着重强调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统一领导,严格控制财政开支,规范财政工作各个具体环节。条例对克服各自为政和贪污浪费的混乱现象起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支持了革命战争。在税收上“一苏大会”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1932年7月又进行了修改。暂行税则根据《宪法》规定,宣布“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田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42]。将税收的主要负担放在剥削者身上作为苏维埃税收的基本原则。同时,暂行税则还规定了苏区税收的种类为商业税、农业税和工业税三种,以及课税对象、标准及其起特征、累进税率和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政策。这些规定对于保护贫苦群众的利益,鼓励中小商人的合法经营,抑制资本主义的超度发展,扶持合作社经济等等,都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金融体制上,苏维埃国家设立国家银行,颁布有关章程,各省分别成立分行,国家扶持由群众集股组织起来的信用合作社。按照苏维埃政府的有关规定,国家银行和各省分行的主要任务,主要是“按照市场需要的原则,发行适当数目的纸币,吸收群众的存款,货款给有利的生产事业,有计划地调剂整个苏区金融,领导群众的合作社与投机商人作斗争”[43]。苏维埃政府的金融机构,在支持战争和扶持苏区生产发展方面,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在苏维埃经济体制中,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一切可能的与必需的经济方面的建设,集中经济力量供给战争,同时极力改良民众的生活”[44]。其中心在发展工农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和发展合作社运动。
苏维埃经济体制,按性质是由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和私人经济三个部分组成。鉴于苏维埃经济发展的客观水平,“国家经营的经济事业,在目前只限于可能的与必要的一些部分”[45]。尽管国营经济的前途不可限量,也应尽可能地加以发展,但是,苏维埃经济仍须大力发展以小资本为形式的私人经济。“苏维埃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苏维埃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是提倡的奖励的,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苏维埃利益的需要。关于私人经济,不待说现时是绝对的优势,并且在相当的长期间也必然还是他的优势。”[46]作为“苏区经济发展的枢纽”[47]的是合作社经济,这种经济体制的特点在于并不变更个体所有制的基础,由群众按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它在整个苏维埃国民经济体系中,“与国营经济配合起来,将成为经济方面极大的力量,在与私人经济作斗争的长时期的过程中,将逐渐取得领导的与优越的地位”[48]。总而言之,在苏维埃经济体制中,上述三种经济成份是共存的,在“尽可能的发展国家企业与大规模的发展合作社,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发展同时并进的”[49]。这是苏维埃经济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苏维埃经济体制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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