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政权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的一种新型政治制度。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统一的国家政权的形成。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苏维埃政权的政治制度被国家最高法——宪法的法律形式确立了下来,这意味着在中国政治舞台上一个新的权政的诞生,一个新的政治制度开始运作和发挥作用。
苏维埃政权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武装斗争的过程中,逐渐探索发展并最终建立起来的,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广大工农兵群众为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国家的制度。一般来说,政治制度包括了以政治权力的配置为中心内容,以实现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为主要职能,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政党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政府机构与社会机构权力的划分以及其他政治设施和政治制度。苏维埃政权的政治制度是新民主主义类型的政治制度,这不同于以往旧式的政治制度,它有一整套代表广大工农大众利益并由工农大众参与民主管理的国家权力和行政机构,并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战争的需要进行运作。
正如第五章所概述的,中国共产党在苏维埃政权的政治制度中占有领导核心的地位,党在苏维埃政权中是处于执政地位,是执政党。党通过苏维埃政权机构中“党团组织”来实现领导。193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的《苏区党团组织与工作条例》的规定,党必须在苏维埃中建立党团组织,党对苏维埃政权的指令和决定、苏维埃政权机构组成名单、苏维埃政府的整个工作计划,以及开展某一斗争,或撤销和处分某一主要负责人等,都必须先经过党组织的讨论而后经过党组织的成员在苏维埃工作中贯彻执行[1]。另外,党必须不断强调正确处理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摆正党与政府的地位与作用,尽量避免出现以党代政或以政代党的倾向。以上这些规定基本上反映出党在国家政治生活所处的地位与作用,体现苏维埃政权的政治制度的核心本质。
在苏维埃政权政治制度中,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最根本的制度,是苏维埃国家体制的政治基础。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第1条规定:“全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2]可见,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是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个制度不但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且拥有立法权和监督权,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起着主导的、决定性的作用。根据1934年2月17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第3条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省苏维埃大会,中央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而组成。”[3]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具有较广的民主性质,它代表了绝大数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根本利益。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是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责共有12条,主要有:它必须向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有权颁布和施行各种法律和法令,有权审核和批准一切政策和国家机关的变动,有权停止执行和变更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关的法令和决议,有权决定内政外交的大政方针,有权改定国家的边界和划分行政区域,有权审查并批准国家的预决算,有权宣布全部或一部的赦免,有权对外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订立各种条约和批准国际条约,等等。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在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其最高权力机关。组织法对其职责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委员会,这是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下设机关,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管理和指挥全国政务。中央人委员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的主席、副主席及各人民委员组成。人民委员会下设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检察和政治保卫局等人民委员,各人民委员为该部务委员会主席。根据组织法,人民委员会的职权有如下几个方面:人民委员会必须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负责,并按时向其做工作报告;“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范围内得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并得采取适当的行政方针,以维持行政上的迅速和秩序”[4];有权审查修改或停止各人民委员部所提出的法令及其决议;各人民委员会或各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如对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各种法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它的主席团提出意见,但不得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的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还设立最高法院、中央审计委员会、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关。它们分别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审计机会和最高红军权力指挥机关,分别负责审判、审核国家财政和统管全国红军。(www.xing528.com)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地方政权的权力机关,根据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通过的《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以及1933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可以分为县、区、乡(市)4种基本政权形式。[5]这4种政权形式是苏维埃政权的基本构成组织,它是根据农村革命根据地特点,按照精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的,因而适应了土地革命和根据地建设以及革命战争特殊环境的需要。
省、县、区苏维埃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分别是该级的苏维埃代表大会,它们的任务分别是听取该级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该级苏维埃工作的方针与实行方法,选举该级的执行委员会。省、县、区苏维埃代表大会分别由该级的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会议,省、县、区苏维埃大会选举的执行委员会,其“组织差不多相同”[6],分别为该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区县省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土地、财政、劳动、军事、文化、卫生、工农检察、粮食、内务等部”[7]。
乡苏维埃政权(市苏维埃与“乡苏维埃一样,为苏维埃政权的基本组织”[8]),是乡苏维埃代表会议,“为全乡最高政权机关”[9]。乡苏维埃代表会议由全乡的选民根据宪法的规定选举的代表组成。乡苏维埃代表会议根据组织法以及实际的需要,不设立执行委员会和主席团,也不分科,“一切事件由整个乡苏维埃负责”[10]。乡苏维埃职权主要有:由乡苏维埃主席定期召集乡苏维埃全体会议,督促乡决议案的执行,处理日常事务;定期向区苏维埃政府及全乡选民做工作报告;执行从中央到区各级苏维埃的命令、决议和法令等;制定乡苏维埃政府的工作计划;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卫生、治安以及福利方面施行全面领导和管理。按1931年12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乡苏维埃应当组织各种经常的或临时的专门委员会,如扩红委员会、各季农业生产委员会,水利委员、教育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等(组织法共列25种委员会),作为指导和管理全乡工作的机构。
1931年1933年的两个组织法都分别对地方苏维埃的权力及具体工作作了说明,综合起来有以下几方面:执行中央政权机关的一切法律、命令、决议与指示,执行各该上级机关的命令决议与指示;决定并执行本区域内关于各种苏维埃工作的计划;解决一切地方性质的问题;统一本区域各级苏维埃机关的行政工作;定期检查各科各部及下级苏维埃政府的工作;听取各科各部及下级苏维埃政府的工作报告,并进行审查;定期向选民报告工作;用各种方式将苏维埃政府的各种决议案推广到群众中去;进行人口、土地、婚姻、生死、契约、文书及工商业等的登记;代收国家捐税;制定并审定预决算;组织地方武装、帮助红军作战等事宜;开展文化教育事业,等等。
苏维埃政权的政治制度,基本构成如上所述。构成这个政治制度的总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组织法和选举法中对构成各级政权组织都要求必须由工农群众经过民主选举产生。1934年1月“二苏大会”通过的《宪法大纲》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16岁以上的工农兵群众,“皆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任务”[11]。因此,苏维埃的各级政权的组成具备了广泛的民主性,能够体现工农群众的意志。但是由于苏维埃各级政权是建立在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战争环境中,因而,它又不能不带有明显的战时体制的特点,在苏维埃各级政权机构中,权力机构与执行机构没有严格的界限,通常是不分开的,形成了议行合一的政权格局。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的执行委员会及主席团,既是大会的常设机构,又是政府部门的直接领导机关。尽管这种议行合一的政权格局,有利于建立苏维埃政权的革命权威,有效地集中处理国家及社会的各种事务,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进行社会生产和建设,有效地组织革命战争,但从政权组织机构职能的性质来说,政权形态的合理化和科学化还是不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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