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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政府工作机构及建设史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执行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确定设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各中央行政机关。至此,苏维埃中央政府的工作机构开始运转。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其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的中央执行委员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组成。

中央苏区政府工作机构及建设史

1931年11月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在第一次会议上,确定设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各中央行政机关。至此,苏维埃中央政府的工作机构开始运转。根据“一苏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和“二苏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中央政权,由全国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中央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中央审计委员会等部分组成。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代表大会

1934年2月17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53]代表大会的组成,是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市、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构成。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其最高政权机关。按组织法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每两年应召集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如遇特别情形,可延期召集;必要时可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自动召集,或由代表全国人口三分之一的地方苏维埃的要求,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临时代表大会。

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第一,听取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加以讨论;第二,制定、修改和颁布宪法和其他法律;第三,决定全国的大政方针;第四,改选中央执行委员会。

(二)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54]。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的中央执行委员及候补中央执行委员组成。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正、副主席及主席团,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名额,不得超过585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6个月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召集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延期召集,但如主席团作出决议,或中央执行委员半数以上要求,则可召集临时会议。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第一,对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负责,并对其做工作报告;第二,颁布各种法律和命令,并施行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全境;第三,审核和批准一切关于全国政治上经济上的政策和国家机关的变迁;第四,对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人民委员会及其他机关的法令和决议,有停止执行和变更之权;第五,选举主席团和选任人民委员会委员及其主席。

另外,组织法在“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权力”一章中,另行规定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共有20条,其中最主要的有: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对外订立各种条约及批准国际条约;制定法院的系统组织,并颁布民事刑事及诉讼等法律;改订国家的边界;确定地方苏维埃的权力,并解决地方苏维埃间的争执;划分行政区域,并有建立合并改造或解散地方政权机关之权;对外宣战与媾和;制定度量衡和币制;制定税率;组织并指导海陆空军,制定国民教育一般原则,等等。

(三)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全国最高政权机关,其组成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职权主要是:第一,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及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各种法令及决议之实施;第二,停止或变更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的决议和法令;第三,停止或变更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或命令;第四,颁布各种法律或法令,审查和批准人民委员会和各人民委员部及其他所属机关所提出的法令、条例和命令;第五,解决人民委员会与各人民委员部之间的关系,以及省苏维埃之间的关系;第六,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完全责任,并向其做工作报告。(www.xing528.com)

(四)中央人民委员会

“人民委员会为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行政机关,负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55]人民委员会由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的主席、副主席及各人民委员组成。人民委员会下设机构有: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等,分别称为各人民委员部。各人民委员为该部部长,在各人民委员部之下设部务委员会,各人民委员部长为其主席。各部务委员会是讨论和建议该部工作的机关。在人民委员会之下,另设有革命军事委员会、工农检察委员会和国家政治保卫局。

人民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第一,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并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以维持行政上的效率和秩序。但人民委员会所颁布的各种法令和条例以及决议,须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如与大政方针有关者,应提交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审查和批准,但遇紧急情况,人民委员会可先解决并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其主席团;第二,审查、修改或停止各人民委员部所提出的法令及其决议;第三,各人民委员部各省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如对人民委员会的决议和各种法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提出意见,但不得停止执行;第四,各人民委员部的委员在其权限内有单独解决一切问题之权,但重要的问题须交该部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工作的需要,人民委员会在不同时期,对人民委员部的机构设置都有增减。如:1931年11月25日增设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中国工农红军的最高权力指挥机关,主要负责管理红军的组织、给养、教育训练及指挥红军作战行动等。下设机构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经理部、军医处、中央军事政治学校等。1932年4月增设劳动与战争委员会,主要负责计划和指挥战争中的一切军事上、经费上和劳动上的动员工作。同年同月又增设中央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增设该委员会的目的在于“使劳动妇女能切实的享受苏维埃政府对于妇女权利之保障,实际取得与男子享受同等权利,消灭封建旧礼教对于妇女的束缚,使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真实的解放,以领导他们积极地来参加革命”[56]。其职责是调查妇女的生活,具体计划改善妇女生活的办法,并向人民委员会或各级政府的主席团提出,得批准后实行。1933年4月增设的国民经济委员会,主要职责在于“调剂粮食,指导合作社运动,和发展对外的贸易”[57]。其主要工作机构有:设计局、粮食调剂局、合作社指导委员会、国营企业局、对外贸易局。

(五)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审判程序上为最后的审判机关”[58]。最高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委任。最高法院的下设机构有: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及军事法庭,并各设庭长1人。同时,在最高法院内另组织委员会,以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主要任务是讨论并决定关于最高法院职权内的各项主要问题及案件。最高法院还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

最高法院的主要职权是:第一,对一般法律作法定的解释;第二,审查各省裁判部及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书和决议;第三,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以外的高级机关职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内的犯法案件;第四,审判不服省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或检察员不同意省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而提起抗议的案件。

(六)中央审计委员会

中央审计委员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审计机关。审计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其他职员视需要设置。

中央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第一,审核国家的岁入与岁出;第二,监督国家预、决算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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