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在红四军帮助下建立起来的赣南、闽西各县红色政权,是中央苏区正式形成之前最早建立的割据区域工农民主政府。这些政权一经成立,相继发布政纲,向统治区域的民众宣传这个政权的性质与宗旨,以及政府的组织机构与产生办法;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这个政权在政治、经济、文化、土地诸方面的政策法令。在此期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政纲有1929年7月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政权决议案》,同年8月和9月由闽西特委与红四军政治部公布的《苏维埃组织法》。直接由苏维埃政府发布的政纲有兴国县革命委员会在1929年4月发布的政纲与《兴国土地法》,以及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1930年2月通过的各项决议,等等。这些文献,是中央苏区早期红色政权的纲领性文件,虽然有些方面还不很完善,甚至存在有某些错误,但充分地体现了这一政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关于苏维埃政权的性质,闽西《苏维埃组织法》在总纲第一条就写得很明确:“工农兵苏维埃是工人农民士兵的政权机关,一切行动都要根据工人农民士兵及其他贫民利益去决定,同时对小资产阶级的利益不加妨碍。”中共闽西一大《苏维埃政权决议案》也指出:“苏维埃是新的国家政权形式,是被压迫工农群众自己管理事务,镇压旧的统治政权的组织。”这一性质,显然是根据中国民主革命的性质以及中共关于民主革命的纲领与路线来确定的。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的纲领规定,革命的主要力量是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一部分民族资产阶级,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来的苏维埃政权,鲜明地反映了工农劳苦大众,包括小资产阶级等一切被压迫民众的利益与要求。
关于这一点,1930年2月召开的永定县工农兵代表会议《宣言》用十分通俗的语言作了更加明确的阐述。这份《宣言》说:“在军阀国民党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统治的白色区域内,我们这些穿草鞋、拿镰刀、斧子的穷苦工农和被压迫的小商人学生教员们,连开会说话的自由权都没有,哪里会有参加政权议决一切、支配一切的权利。”在国民党统治的地方,豪绅地主和军阀资本家们占据着,“凡国家地方上的一切大小事情,不都是他们把持包办吗?他们定出的法律规定,豢养的军队民团,不都是压迫工农贫民,保护豪绅地主、资产阶级最厉害的东西吗?”如今,永定的工农贫民已经团结起来作斗争,打倒了豪绅地主,建立了工农苏维埃政权。这个政权,“是为工农兵贫民谋利益的政权机关,又是工农阶级镇压豪绅地主反动派最好的武器,它的一切决议和行动,都要根据工农阶级的利益而决定”。
从这份政纲可以看出,苏维埃政权的性质是一个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民主政权,这就完全区别于旧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政权,区别于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政权。不过,由于受到当时共产国际和党内“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苏维埃的政治纲领与《宣言》中,都没有对中国资产阶级作客观的分析,不仅没有把买办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区分开来,又没有指出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只是笼统地提出反对一切资产阶级。这就不免削弱了苏维埃政权的阶级基础和力量。也由于这一错误的倾向,苏维埃的纲领中对于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象,把一切资本家和宗教徒,统统排除在外。这样,对于苏维埃政权的巩固与发展是不利的。
在苏维埃政权的各项政纲中,赣南、闽西早期红色政权都根据中国共产党在土地革命时期的方针与任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最早的一份材料是《兴国县革命委员会政纲》。这份政纲,是在毛泽东的指导下,1929年4月由刚刚建立起来的兴国县革命委员会,根据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精神制定的。主要内容有5条:
1.推翻国民党统治,成立区、乡工农兵代表会议(苏维埃)政府。
2.没收豪绅地主土地、山林,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耕种,烧毁田契借约。
3.取消国民党政府一切苛捐杂税,实行统一的累进税。
5.开展游击战争,打倒贪官污吏,肃清封建势力,保卫县、区、乡的革命政权。
很明显,这份政纲虽然简单,却十分明确地反映了毛泽东关于实行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和根据地建设的“三位一体”的工农武装割据的思想。但是由于当时处在根据地开辟的初期,许多具体的细节还不可能考虑那么周到,也还不具备召集全县工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式的苏维埃政府,只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建立一个临时政权。所以,这份政纲也就比较简单,只能对有关重大的方面作出原则的规定。
关于早期苏维埃政权组成的步骤,1929年7月中共闽西一大《苏维埃政权决议案》规定,在白色政权统治时期,党的组织应在乡村组织农会,在县城及大的集镇组织秘密工会。在工农群众组织之上,成立革命委员会。这一时期为成立苏维埃的准备时期。暴动一经发动,革命委员会“便要成为指挥斗争和群众政权的机关”,并在斗争中逐步取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成为公开的临时政权机关。暴动获得胜利以后,广大的群众已经发动起来,党的组织也已拥有相当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革命委员会即应负责组织地方武装,实行土地革命,并且召开工农兵代表会议选举成立苏维埃。因此,革命委员会只是临时的政权机关,“苏维埃成立,革委会即取消”。
红四军在1929年上半年开辟闽西、赣南革命根据地的时期,闽西苏区的发展相对较快。至1929年7月,闽西永定、长汀、龙岩、上杭等县都已建立了临时革命政权,许多区、乡也都成立了苏维埃政权。在这红色政权的建立与发展十分迅速的形势下,中共闽西一大在毛泽东的指导下,制订了闽西苏区的第一部《苏维埃组织法》。这部《组织法》经修订后于同年8月15日公布,9月间又经红四军政治部补充修订后再次公布实行。
这部《组织法》对县、区、乡三级苏维埃政府的产生办法及组织机构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各级代表及委员的任期、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及苏维埃政府委员的成份比例,是迄今为止所见中央苏区最早的,也是最为完备的一部组织法。《组织法》规定,暴动胜利以后的乡村在大部分群众已经发动起来,党的基础也已经巩固的条件下,即应召集全乡群众大会,选举代表,组织该乡工农兵代表会议。“乡工农兵代表会议决定本乡一切事项,选举执行委员会”,组成乡苏维埃政府。
乡苏维埃政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权。依据《组织法》的规定:“一区之内有三个乡苏维埃成立时,得召集全区工农兵代表会议”,成立区苏维埃政府;“一县之内有三个区苏维埃时,得召集全县工农兵代表会议”,成立县苏维埃政府。当时由于受党内“城市中心论”的影响,《组织法》还规定“无城区苏维埃代表参加之县苏,只能称为临时县苏”。但在实际执行中,赣南、闽西苏区并未如此执行,不管有否城区的苏维埃代表,均为正式的县苏维埃政府。
关于苏维埃政府的职权与工作职能,《苏维埃组织法》规定,县区乡各级工农兵代表会议为该区域的最高权力机关,闭会期间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各级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乡苏为5~7人,区苏为7~9人,县苏为13~17人;在各级执委会中再推举3人或5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三级政府的组织系统,在最高权力机构一层是相同的,即全乡、区、县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在主席领导下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县级苏维埃政府的职能机构有秘书处,土地委员会,粮食委员会,军事委员会,财政委员会,裁判兼肃反委员会,建设兼文化委员会。区、乡两级政府依照县苏机构,设立相应的委员会或委员。
为了体现苏维埃政权的工农民主专政性质,《苏维埃组织法》对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成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例如,县苏维埃政权的工农民主专政性质,《苏维埃组织法》对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成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例如,县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为200~300人,其中农民代表占60%,工人代表占25 %,红军代表5人%,赤卫队代表5%,学生代表3%,小学教师代表2%。各级苏维埃的代表及委员的任期,区、乡两级为6个月,县及闽西苏维埃为一年。
由此可见,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代表了工农兵和小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其任期虽然只有6个月和一年,却显示了在战争年代,特别是在苏维埃政权刚刚建立尚须进一步巩固的情况下,实行这种短任期的制度,还是比较切合实际的。为了取得苏维埃政权下民众的信任与支持,体现新政权的民主精神,这份《苏维埃组织法》还在总纲中专列一项规定:“下级苏维埃不能代表工农兵贫民利益时,上级苏维埃得改组之。上级苏维埃不能代表群众利益时,有下级苏维埃三分之二请求须召集代表会改组。”这一规定,不仅把苏维埃政府的委员个人,而且将整个苏维埃机构置于工农兵贫民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了苏维埃政权的工农民主专政的性质,保证了这个政权的稳固与发展。
作为代表工农群众利益的苏维埃政府,它的工作当然就必须切合群众的要求,为人民群众谋福利。所以,中共闽西一大通过的《苏维埃政权决议案》对苏维埃政府的工作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工作共10项: (1)举办地方事业(如开办学校、阅报室、图书馆、医院、修筑道路、整修水利及救济失业等;(2)宣传并实行土地法、劳动法;(3)调济粮食房屋;(4)统一度量衡及币制;(5)废除一切旧礼教;(6)禁止烟赌;(7)征收统一累进税;(8)镇压反革命;(9)扩大革命武装;(10)发展苏维埃区域。
上述10项工作,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基本上都付诸实行。但新生的红色政权面临着革故鼎新的任务实在非常庞杂,若要把这些工作全部做好,决非短期能够完成。因此,红色政权只能择其最重要与迫切的几项工作,投入全力去实施。而其中最为紧迫者,莫过于土地的没收与分配。只有尽快地贯彻执行党的土地政纲,没收豪绅地主与官僚的土地分配给贫苦农民,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才能从根本上唤起农民的革命热情,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巩固与发展红色根据地,也才能完成苏维埃政权的其他各项任务。
关于苏维埃的土地政策,毛泽东在井冈山,张鼎丞和邓子恢在永定县溪南,都曾经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要求作了探索,也制订了相应的方针与措施。1929年4月,毛泽东在兴国又根据情况的变化与实践的经验,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作了补充与修订。同年6月,红四军在闽西帮助建立了永定、龙岩红色政权以后,又发布了由毛泽东、朱德、陈毅签署的《红四军司令政治部布告》,向闽西人民宣传党和红军的宗旨、任务,公布党的土地革命政策。布告规定:“收租二百担以上的大地主,家里的谷子及大公会(义仓外)的谷子,一概没收分与贫民”;废除工人农民欠田东的债务,“从今年起,田地归耕种的农民所有,不再交租与田东。”同时,闽西特委根据毛泽东的指示,颁发了土地革命的纲领。
1929年6月,龙岩县革命委员会首先在龙岩领导土地的没收与分配工作,其分田的政策是“根据1928年永定溪南的经验,决定以乡为单位,将全乡农民原来所耕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地主富农与雇贫农各得同样一份土地,中农自耕土地略多者可以不动。分配办法则采取按原耕地抽多补少办法,不要打乱平分”[16]。为了取得经验,龙岩县革命委员会先在白土后田进行试点,然后各区乡普遍实行,前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土地即分配完毕。
同年六七月间,永定、上杭也开始分配土地,至8月底,永定县大部分区乡的土地分配完毕。上杭县稍迟10天左右也基本完成。至此,闽西红色区域完成了上百万亩土地的分配工作,大约80万农民获得了土地。土地分配以后,农民们欢天喜地,实现了千百年来梦寐以求的愿望。(www.xing528.com)
总之,苏维埃政权成立之初,创造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业绩,积累了初步的经验。赣南、闽西地区1929年间在红四军的直接帮助下,开辟了大片红色区域,建立了一大批县、区、乡各级苏维埃政权。以闽西为例,至1929年10月,龙岩、上杭、武平、长汀、连城六个县之间,先后建立了4个县苏维埃政府,50多个区苏维埃政府,400多个乡苏维埃政府,在数百里广阔的区域里奠定了红色政权的坚固基础。经过几个月的工作,这些政权在土地革命、武装斗争与自身建设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因经验不足及其他种种原因,也还存在有许多缺点。这些缺点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一些政权机关只是挂着代表会议的招牌,实际上仍然是几个委员包办一切。苏维埃代表会议很少能按期开会,开会时多数代表没有发表意见。代表大会闭会后,代表回乡未能将决议案向群众报告。在苏维埃代表选举中,不能严格按照选举法由群众直接选出,有些由区乡委员会指派,更有些由代表指派代表,以致一些代表不合格。这些错误,虽然是新政权成立之初的难免现象,但如不予以重视纠正,则群众对苏维埃会产生隔膜,以致有些群众误以为新政权与旧政权并无什么区别,影响苏维埃的威信。
第二,各级政府财政多数没有预算计划,开支过滥,以致财政枯竭,更有甚者向群众派捐。虽然这只是少数现象,但长久下去,必然影响苏维埃财政,甚至倒退到旧政权抽捐派款的局面。
第三,不少苏维埃政府由党员包办,有些党员还认为苏维埃政府里的非党团员只是一种形式,不明了苏维埃政权是工农兵群众选举产生的政府,不能等同于党团机关,党团员也不能自以为是,排斥群众选举出来的委员,包办政府事务。
除了以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外,新生的红色政权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上的不足。但是应当看到,这个政权建立的时间不过几个月,出现一些缺点与不足,是难以避免的。随着苏区的巩固与发展,苏维埃政权随之成熟起来,各项建设也就逐步地完善了。
【注释】
[1]《中共福建省委报告——闽西最近情况及省委对闽西斗争的估量与指示》(1929年4月20日)。
[2]《中共福建省委报告——闽西最近情况及省委对闽西斗争的估量与指示》(1929年4月20日)。
[3]攻石:《朱毛到了汀州》(1929年4月20日),载《红旗》第20期。
[4]《前委致中央的信》(1929年4月5日)。
[5]《中共福建省委报告》(1929年4月20日)。
[6]《红军第四军前委给中央的信》(1929年4月5日于瑞金),载《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5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677页。
[7]《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1928年10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0页。
[8]《红军第四军前委给中央的信》(1929年4月5日于瑞金)。
[9]《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1928年10月25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9页。
[10]《红军第四军前委给中央的信》(1929年4月5日于瑞金)。
[11]《红军第四军前委给中央的信》(1929年4月5日于瑞金)。
[12]《红军第四军前委给中央的信》(1929年4月5日于瑞金)。
[13]《陈毅关于朱毛红军的党务概况报告(二)》(1929年9月1日),载《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五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
[14]据1929年7月6日《中共永定县委报告》称:“县苏维埃问题:(a)十四日成立; (b)地点城内;(c)张鼎丞、兆西、散文、发坤、永靖。”据目前所见材料,永定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召开于1929年10月,所以此处所称成立县苏维埃,估计为由县革命委员会改组。
[15]《红四军前委关于目前政治的分析》(1929年9月12日)
[16]邓子恢:《龙岩人民革命斗争回忆录》,见《福建党史资料》第三辑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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