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倾斜安全性的判定,参照《石油化工球罐基础设计规范》(SH/T 3062—2007)、《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设计规范》(SH/T 3030—2009)、《石油化工管式炉基础设计规范》(SH/T 3061—2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15-31—2016)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评判。
(1)根据《石油化工球罐基础设计规范》(SH/T 3062—2007)第5.3.5条,地基允许最终变形值,应符合下列规定:倾斜值不应大于0.002。
(2)根据《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设计规范》(SH/T 3030—2009)第9.2.1条、第9.2.3条,塔基础应进行地基变形计算,且不应大于表3-15规定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地基的最终沉降量,应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中有关规定计算。
表3-15 塔基础的地基倾斜允许值
(3)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15-31—2016)第6.3.4条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5.3.4条,建筑物地基变形的允许值,应按表3-16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其他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表3-16 建筑物的地基倾斜允许值
(续表)(www.xing528.com)
注: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4)综合上述三点倾斜安全性判定依据,结合单体基础形式和结构形式,可将倾斜变形的安全判定范围归纳为如表3-17所示。
表3-17 建(构)筑物倾斜变形安全判定范围及要求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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