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沉降差安全性的判定,参照《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设计规范》(SH/T 3030—2009)、《化工、石油化工管架、管墩设计规定》(HG-T 20670—2000)、《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SH-T 3068—2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15-31—2016)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评判。
(1)根据《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设计规范》(SH/T 3030—2009)第9.2.6条,框架式塔基础的柱基为独立基础时,相邻柱基间的沉降差不宜大于0.002倍柱间距。
(2)根据《化工、石油化工管架、管墩设计规定》(HG-T 20670—2000)第9.0.4条,管架基础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但当大型且顶层支撑重型设备的管廊位于软弱地基时,宜作地基变形计算。控制相邻柱基沉降差不大于0.003L(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
(3)根据《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SH-T 3068—2007)第8.1.2条a)点、第8.3条,由于地基不均匀、荷载等因素引起地基变形,对不同型式与容积的储罐,应按不同允许变形值来控制;储罐地基变形允许值,可按表3-12规定采用。
表3-12 储罐地基变形允许值
注:Dt为储罐底圈内直径(m);Δs为罐周边相邻测点的沉降差(mm);l为罐周边相邻测点的间距(mm)。
(4)根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15-31—2016)第6.3.4条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5.3.4条,建筑物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3-13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其他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表3-13 建筑物的地基沉降差允许值(www.xing528.com)
注: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
(5)综合上述沉降差四点安全性判定依据,结合单体基础形式和结构形式,可将沉降差变形的安全判定范围归纳为如表3-14所示。
表3-14 建(构)筑物沉降差变形安全判定范围及要求
(续表)
注: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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