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大部分国家均以法律形式给予DNA数据库全方位的保障。英国最早进行DNA数据库建设,从建设初始,英国就很注重从法律上对建库工作予以保障。1992年,英国警察和犯罪证据委员会向皇家审判委员会递交了申请从案件相关的嫌疑人身上采样进行DNA分型的法案,次年通过议会审议。1994年9月,英国内政部颁布了样本提取条例,随后获得批准,成为正式的议会立法。1995年4月,该条例正式成为英国法律,标志着英国DNA数据库法律意义上的开始。议案授权提取嫌疑样本,但规定警察在提取个体的样品时需区分个人隐私样和非个人隐私样。个人隐私样包括血样、精液、尿液、阴毛和任何其他用牙科工具或刷子从除口腔外的其他体腔提取的人体组织。个人隐私样品只能在以下情况下提取:有足够理由怀疑某人与已立案的案件有关联但未被逮捕,被怀疑者需按照警察的要求提供已述样品中的全部或部分,取样目的仅为证明或解除对该嫌疑人的嫌疑。非个人隐私样包括非阴毛的毛发、指(趾)甲或指(趾)甲下附着物、用刷子从身体任何部分(包括口腔但不包括其他体腔)所取样品、唾液、足印或身体其他部分印痕(非指纹)。非个人隐私样在以下情况下提取:被怀疑与某案有关但未被逮捕,取样可以不经被取样者同意直接提取。非个人隐私样还可以在当事人被指控、被揭发或被判有罪(包括正式警告)时提取。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隐私样且两次非个人隐私样均不能得到足够的DNA分型数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授权警察有权要求该人提供个人隐私样以澄清其在案件中的嫌疑,如果继续遭到拒绝,可以向审判法官申明并提出建议。由于数据库在打击犯罪方面的巨大功效,英国立法机构又分别多次修订法律,扩大了警察提取和保留DNA样本的权力。
美国国会于1994年正式通过了关于建立DNA数据库的立法,批准采集被判刑和被逮捕人员的DNA样本,并指定由FBI建设国家DNA数据库和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美国国家DNA数据库正式建立。此后,美国各州均开始立法采集被拘捕人员的DNA样本进行建库。截至2009年7月,美国所有50个州均已全部立法采集被判刑人员的生物样本,其中21个州还立法要求采集所有被拘捕人员的生物样本。从2008年开始,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对非法入境的人员全部采集生物样本。美国对数据库的立法不仅在人员采集范围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DNA实验室建设、人员配备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均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DNA数据库建设的长期发展提供了保障。(www.xing528.com)
目前我国还未有正式的DNA数据库建设方面的立法,仅有公安系统的关于DNA数据库建设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据库建设的问题,但时常会遇到法律上的麻烦和实际应用中的困难,使得DNA数据库难以作为一个社会性的基础建设工程得到完善和发展,从而充分发挥数据库的社会效应。因此,尽快立法将是促进我国DNA数据库长期发展、充分发挥其社会功能的根本条件和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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