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在东莞上线运行了由中国海关总署开发的适用于全国的统一版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通关管理系统。该系统运行以来,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实现与电商、物流和支付企业的高效对接,全程掌握跨境电子商务的准确数据和状态。由于电子商务拥有准入门槛低、启动资金少的特点,外贸经营主体大量涌现。海外市场不再局限于欧美日市场,俄罗斯、巴西、印度等新兴市场交易额大幅提升。中俄双边贸易在电子商务领域更是取得了突出成绩,为境内众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平台快速发展作出重要贡献。2018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实现1.77万亿元,比2017年增长9.5%。2019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金额918.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9%,对丰富国内产品供给、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吸引消费回流、更好满足居民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1.政府出台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创造环境
根据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2019年5月发布的《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18)》显示,2018年,中国海关进出口监管服务不断优化,在通关证件、服务项目、信息化、体制改革和国际合作等领域有较大突破,并在压缩进出口通关时间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2018年,进口、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分别压缩56.4%和61.2%,超额完成年内压缩三分之一的目标。在通关证件方面,口岸验核监管证件从86种减到46种,全国口岸均已公开收费目录清单,有效降低了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在服务项目方面,海关深入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三互”大通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拓展至12大基本服务功能,主要申报业务应用率达80%以上;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开展全国版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并面向全国推广应用,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的软环境。在信息化方面,海关总署积极推进跨境电商平台数据的接入以及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启用,实现报关单无纸化,目前应用比例已达98%。在机构改革方面,2018年4月16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为信息共享、统筹监管提供了体制保障,从源头上提高了通关检验检疫效率。在国际合作方面,截至2018年11月底,中国海关总署已与欧盟、韩国、新加坡等9个经济体/36个国家(地区)实现了“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有助于通关待遇的提升、通关时间的缩短、通关成本的降低,进一步提高了中国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贸易竞争力。中国进出口通关便利化的升级,增加了跨境电商信息流的畅通度,提升了跨境贸易的服务效率。
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其中,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明确提出关于跨境电商发展的相关要求和措施,其核心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跨境电商经营者提出了基本监管要求,即从事跨境电商的经营者,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二是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尤其是海关、税收、出入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领域的管理制度要适应跨境电商特点;三是促进监管便利化,重点在于优化监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跨境电商服务和监管效率;四是推动跨境电商国际合作交流,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
201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扩大进口 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等三个跨境电商相关政策文件,主要聚焦了三个方面。一是强调跨境电商进口的重要作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国办发〔2018〕53号),强调了跨境电商进口在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中的作用,其中,明确提出:“创新进口贸易方式。加快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具体方案,统筹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正面清单。加快复制推广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研究扩大试点范围。”二是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试点范围。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的出台,肯定了前两批综合试验区关于跨境电商监管和发展的试点探索,将15个试点城市进一步扩大到37个城市。三是突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监管的重要性。《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中明确,将“单一窗口”功能覆盖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等相关区域,对接全国版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突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监管的重要性。
2018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继续完善跨境电商业务的基本监管制度和监管要求;明确了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和具体要求;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财政部等13个部委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年版)》,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准入规定;增加了葡萄汽酒、麦芽酿造的啤酒、健身器材等63个消费者需求较大的税目商品;同时,也对前两批清单的商品税则税目进行了技术性调整和更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调整了跨境电商进出口税收政策,对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同时符合条件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进一步提高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限额,将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 000元提高至5 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 000元提高至26 000元。此外,还推动完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无票免税”政策。
2019年12月,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电函〔2019〕617号)。要开展好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四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要运用法治思维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制度,积极推进依法统计和规范监测。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本地区电子商务统计调查制度;没有条件的地方,要应用好商务部在统计局正式备案的“典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二是真实性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减少人为干扰,防范统计造假、数据虚高,确保电子商务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能够准确反映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为研判形势、制定政策,提供实实在在的依据。三是科学性原则。要提高统计监测工作的理论和应用水平,加强对数据采集、校验、比对、分析、应用等全过程管理。不仅要面上数据,还要有细分数据;不仅要数据结果,还要明晰数据产生的机理。四是创新性原则。要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统计监测,并将传统统计方法和大数据监测等新方式结合使用,优势互补,共同促进电子商务信息资源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利用。要加强对线上线下融合、社交电商等新业态统计监测方法的研究和实践,及时反映新业态的发展情况。到2022年,初步建成指标完备、标准统一、内容全面、反映及时、技术先进的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分析体系,以及相配套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为电子商务宏观决策、政策制定、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有力支撑。《指导意见》提出了八项工作任务,大致分为四个方面:建立健全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的数据来源渠道;加强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探索数据应用和公共服务。
2.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城市持续扩大(www.xing528.com)
2013年12月,上海自贸区启动了全国首个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平台,标志着借助自贸区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在上海迈出了实质性步伐。2015年2月9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空港园区)在杭州保税物流中心启动进口业务,成为继下城园区、下沙园区后,杭州第三个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标志着杭州积极创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步伐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杭州已基本完成了跨境电商平台线下“综合园区”的布局。
2015年3月12日,国务院设立第一批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明确了该综合试验区的定位和作用,提出要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破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为推动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016年1月6日,国务院设立第二批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包括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和苏州等12个城市。
2018年7月24日,国务院设立第三批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包括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和义乌等22个城市,综合试验区扩大到35个城市,推动了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上的发展,进一步激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新经验、新做法。2018年,中国42个海关关境中,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清单量排名前五的是黄埔、杭州、广州、郑州、北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额排名前五的是广州、宁波、杭州、郑州、重庆。其中,中西部地区的郑州和重庆发展较快。
2019年12月24日,国务院设立第四批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包括石家庄、太原、赤峰、抚顺、珲春、绥芬河、徐州、南通、温州、绍兴、芜湖、福州、泉州、赣州、济南、烟台、洛阳、黄石、岳阳、汕头、佛山、泸州、海东和银川等24个城市,中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达到59家。综合试验区支持企业在近百个国家建设海外仓逾千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持续快速增长,对整体外贸增长贡献率达5%。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已成为外贸创新发展的新亮点、转型升级的新动能、创新创业的新平台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新载体。
2020年1月1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商财发〔2020〕15号),将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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