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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及约定方式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临时仲裁庭是专为审理指定的争议案件而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织起来的,案件处理完毕后即自动解散。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组织。中国各外贸公司在订立进出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如双方同意在中国仲裁,一般都订明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国际贸易仲裁:机构及约定方式

仲裁(Arbitration),亦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仲裁既比协商解决具有约束力,又比司法诉讼具有灵活性,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解决争议的办法。仲裁的优势在于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能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治权。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临时仲裁庭是专为审理指定的争议案件而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织起来的,案件处理完毕后即自动解散。因此,在采取临时仲裁庭解决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仲裁条款中就双方指定仲裁员的办法、人数、组成人员、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和—些国际性、区域性组织都设立了专门从事处理商务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鉴于国际上仲裁机构很多甚至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就有若干个仲裁机构,当事人双方选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仲裁机构审理争议案件,应在合同仲裁条款中具体说明。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组织。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常设机构有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中心、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及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等。这些机构不少与我方在仲裁业务中进行过合作。(www.xing528.com)

我国常设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总会设在北京。中国各外贸公司在订立进出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如双方同意在中国仲裁,一般都订明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为了解决各国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上存在的分歧,在联合国主持下,1958年在纽约缔结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至今,该公约已有100多个缔结方。我国于1987年1月签署该公约,1987年4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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