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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索赔与争议解析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索赔与理赔的含义索赔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受损方)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方)违约致自身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行为。向何方索赔,应视责任归属而定。索赔期限有约定与法定两种。如向船方索赔,须自提货日起3天内。我方当事人在对外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在查明事实、备妥单证和确定索赔项目以及金额的基础上,结合客户与我方往来的具体情况,订好索赔方案。

国际贸易实务:索赔与争议解析

(一)索赔与理赔的含义

索赔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受损方)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方)违约致自身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指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受损方因违约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理赔是指违约方对受损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予以处理。

(二)索赔对象

根据索赔对象的不同,索赔可以分为向合同违约方索赔、向运输方索赔、向保险公司索赔等。向何方索赔,应视责任归属而定。

(1)向合同违约方索赔。如卖方不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或所交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包装与合同不符,或提供的单据不符合要求,等等,买方应在有效期内向卖方索赔。如买方不开立或迟开信用证、不按合同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或未按期派船接货等违反合同的行为,造成卖方货物积压、收不到货款等损失,卖方可向买方索赔。

(2)向承运人索赔。由于承运人未履行基本义务,如承运人短卸、误卸造成货物短少,托运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遗失,承运人积载不良、配载不当等造成货物损害,当事人可凭检验证书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或实际承担上述运输的任何人。当事人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发出索赔通知。

(3)向保险公司索赔。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船公司(或承运人)不予赔偿的损失或赔偿不足以补偿货物的损失而又属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被保险人应备妥各项必要的单证,如保险单据、运输单据、发票、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等,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我国的对外索赔,属于船方责任的,由有关货运代理公司代办;属于卖方责任和保险公司责任的,由各进出口公司自行办理。

(三)索赔、理赔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贸易中,损害赔偿是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违约补救措施。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在采取其他违约补救措施时,例如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理、降低价格、额外规定一段合理的时间让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宣告合同无效等,都不影响该当事人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对外索赔和理赔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索赔依据

一方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时,必须要有充分的依据。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前者是指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后者是指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如果索赔时证据不全、证据不足或出证机构不符合要求等,都可能遭到对方拒赔。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通常包括索赔依据,主要规定索赔时必须具备的证据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2.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索赔,否则就丧失索赔权。索赔期限有约定与法定两种。约定索赔期限的长短,须根据买卖货物的性质、运输、检验的繁简等情况而定。法定索赔期限较长,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索赔期限是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由于法定索赔期限只有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索赔期限时才起作用,而且在法律上,约定索赔期限的效力超过法定索赔期限,因此,在买卖合同中针对交易的具体情况,规定合理、适当的索赔期限是十分必要的。如向船方索赔,须自提货日起3天内。当船方未受理时,按照《海牙规则》,为自提货起1年内。如向保险公司索赔,按照《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须自收到货物起2年内。(www.xing528.com)

3.索赔金额

如果买卖合同规定了约定的损害赔偿的金额或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通常应按该约定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索赔。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根据有关的法律和国际贸易实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基本原则是:第一,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市场差价或应得最低利润的损失额相等;第二,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第三,受损害方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合理措施而发生的损失;第四,由于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当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国外商人觉得履约对他们不利时,往往寻找各种借口拒不履约或拖延履约。此外,由于种种原因,我方在履约中也会发生一些问题。一旦发生违约,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利益,而且处理不当会影响双方的关系和日后业务的发展,所以,必须认真对待。在实际业务中,我方在对外索赔和理赔时,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既要坚持原则、正确运用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和国际贸易惯例,又要在友好的气氛下进行协商,争取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我方当事人在对外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查明造成损害的事实,分清责任,备妥必要的索赔单证。根据口岸验收记录、用货单位的验收或使用中发现问题的现场情况等,确定损害事实的存在、确认责任属于卖方,然后备好必要的索赔证件,一般包括提单、发票、保险单、装箱单、重量单等的正本或副本,商检机构出具的货损检验证明或由船长签发的短缺残损证明及索赔清单,同时,列明索赔的根据和索赔金额。

2.正确决定索赔的项目和金额。对索赔项目和金额的确定,既不能让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也不能脱离实际损失的情况。如合同中预先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应按约定的金额索赔;如预先没有约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则应根据实际损失的情况,确定适当的金额。如卖方拒绝交货,赔偿的金额一般是按合同价格与违约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计算;如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与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要求减价、退货或重换,并且退货的所有运费、仓储费、装卸费、保险费及重新包装费等应由卖方承担。如对方委托我方修理时,要合理计算使用材料费和加工费。

3.认真订好索赔方案。在查明事实、备妥单证和确定索赔项目以及金额的基础上,结合客户与我方往来的具体情况,订好索赔方案。方案中除列明索赔案情和附以必要的证件外,还要订明索赔的策略。

4.及时向国外客户索赔。在做好准备工作后,要及时向国外客户发出附有各种证件的索赔函。索赔函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货物残损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详细情况,除附证件外,也应附有必要的照片;第二,详细列出索赔的项目和金额以及处理办法;第三,列出附寄证件的名称和份数。为了及时向国外客户索赔,应注意合同中的索赔期限,防止逾期而遭对方拒赔。如果订购商品复杂、项目繁多,在索赔期限内得出检验结果有困难时,应提前与国外客户联系,要求延长索赔期。

我方当事人在对外理赔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要认真细致地审核国外客户提交的单证和出具单证机构的合法性,对其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也要一一核查。如凭样品成交的,要与我方保留样品复核,以防国外商人串通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或国外检验机构检验有误。

2.注意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分清责任。应调查生产部门和国外运输部门在商品质量、包装、储存、备货、运输等环节的工作,然后把单、证和货的情况结合起来,进行分析研究,查清货物发生损失的环节、原因和责任归属,如确定是我方责任,就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赔偿。对国外商人不合理的要求,根据可靠的资料以理拒绝;对对方的有意挑衅,则必须揭露。

3.合理确定损失和赔偿办法。赔偿的办法,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赔付部分货物,退货、换货、补货或修整,赔付一定金额,对索赔货物给予价格折扣,按残次货物百分比对全部货物降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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