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的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确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实际上就是确定买卖双方中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交易双方商定检验条款的核心所在。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常与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商品的特性、使用的包装方式以及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密切相关。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据交易习惯,关于商检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在出口国检验
在出口国检验,又可分为:
(1)工厂检验。是指由工厂的检验单位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在货物出厂前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这种条件下,卖方只承担货物在离厂前的责任,运输途中的质量、数量变化的风险,概由买方负担。这对卖方是最为有利的一种选择。
(2)装船前或装船时检验。是指出口货物在装船前交由双方约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检验,商品的质量、数量以当时的检验结果为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离岸品质、重量”(Shipping Weight/Quality)。目前,有些散装货物采用传送带或其他机械操作办法装船,其抽样检验和衡量工作,一般是在装船时进行。尽管如此,它依然没有脱离离岸品质、重量的范畴。
从交货时间和地点上看,在出口国检验适合于EXW、FAS这两个贸易术语。
(二)在进口国检验(www.xing528.com)
(1)卸货时检验。通常指货物到达目的地卸货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检验地点可因商品性质的不同而异:一般货物可在码头仓库进行检验;易腐货物通常应于卸货后,在关栈或码头尽快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最后依据,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到岸品质、重量”(Landed Weight/Quality)。在采用这种方式时,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质量、重量变化的风险;买方有权根据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检验结果,在分清卖方、船方和保险公司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卖方应该负责的货损、货差,向卖方提出索赔或按事先约定的办法进行价格调整。
(2)买方营业处所或最后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一些不便在目的港卸货时检验的货物,例如密封包装的货物在使用之前打开有损于货物质量或会影响使用,或规格复杂、精密程度高、需要在一定操作条件下用精密仪器或设备检验的货物,一般不能在卸货地进行检验,需要将检验延迟到用户所在地进行。使用这种方式时,货物的质量和重量(数量)以用户所在地的检验结果为准。
从交货时间和地点上看,在进口国检验适合于DAP、DPU、DDP这3个贸易术语。
(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以装运港(地)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由卖方凭商检证书连同其他装运单据,交银行议付货款;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再由双方约定的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如经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复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证明这种不符情况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买方可以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而检验机构的选定,涉及由谁实施检验和提出有关证书的问题,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这一向是检验条款中必须明确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从交货时间和地点上看,这种规定方式适合于CPT、CIP、FCA、CIF、CFR、FOB这6个贸易术语。这是当卖方以交单象征货物交货时,由于装运时买方并不在场,不能因此剥夺了买方收取合格货物的权利。这种做法兼顾了在象征性交货中买卖双方的利益,较为公平合理。由于实际业务中常用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因而这是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见的—种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的方法,也是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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