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损失与费用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损失与费用

时间:2023-10-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保险标的遭到严重损害,已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值。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有关的利害关系方按其获救财产的价值比例共同分摊。例如,为了解除危险,驶靠避难港修理,由此而支付的船员工资、燃料费用等,属额外支付的,可以列为共同海损费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有关利益方共同分摊。(二)费用海上风险除了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还有可能带来大量的费用支出。

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损失与费用

(一)损失

海上损失是指货物在海运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失,按其损失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全部灭失,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也称绝对全损,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有下列四种情况:一是被保险货物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货物遭遇大火被全部焚毁。二是保险标的遭到严重损害,已丧失原有的用途或价值。例如,水泥被海水浸泡,已完全丧失其价值,无法再按原物出售。三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例如,船舶海盗劫走等。四是船舶失踪,超过一定期限仍无音讯(国际惯例为6个月)。

(2)推定全损。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遭遇承保风险后,虽未达到全部灭失,但已失去其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值,但修复及续运货物所产生的费用之和已达到或超过其实际价值的一种损失状态。通常,推定全损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中遭遇保险事故之后,虽然尚未达到灭失的状态,但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二是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事故之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了对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的费用,估计要超过收回后货物的价值;三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其修理和续运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

2.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又称“分损”,是指被保险货物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一种损失,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海运途中,运输货物的船舶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及其他有关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共同危险,使航程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挽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有关的利害关系方按其获救财产的价值比例共同分摊。

根据上述定义,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同时具备许多条件,这些条件缺一不可。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不可避免的,而非主观臆测的。例如,船舶起火,如不及时扑救,火势就会蔓延并波及全船,所以,因救火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应为共同海损牺牲。

第二,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例如,船舶搁浅,为了使船舶浮起而抛弃船上的货物以减轻船货重量,则被抛弃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应由船方、货方共同分摊。

第三,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非常性质的,费用的支付必须是额外的。例如,为了解除危险,驶靠避难港修理,由此而支付的船员工资、燃料费用等,属额外支付的,可以列为共同海损费用。

第四,共同海损必须是由共同海损措施直接、合理造成的后果。

第五,针对共同海损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www.xing528.com)

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有关利益方共同分摊。国际上,共同海损的理算一般按《约克−安特卫普规则》(York-Antwep Rules)办理。在我国,一般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行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在海上运输中,由于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货物的部分损失。例如,载货船舶在海上航行中遭遇大风浪,海水进入船舱致使部分货物受损,即为货方的单独海损。单独海损一般是意外的、偶然的和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只涉及船方或货方单方面遭受的损失。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一是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主要是因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货物的单独海损。而共同海损是因人为的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的损失。二是承担损失的方式不同。单独海损,一般是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共同海损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主动做出的,所以应由各受益方按照获益比例大小分摊。

一般地说,单独海损先发生进而引起共同海损,在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之前的部分损失,通常可列为单独海损。

(二)费用

海上风险除了可能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还有可能带来大量的费用支出。海上费用是指被保险货物遭遇承保风险所产生的费用损失。在海上保险中,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为了避免或减少被保险货物的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一般来说,保险人会鼓励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被保险货物积极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以减少保险赔款的数额。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采取救助措施并获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的一种报酬。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付条件是救助行为必须成功,即所谓“无效果,无报酬”原则。

3.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主要区别

(1)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施救费用是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等采取的行动而产生;而救助费用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抢救而产生的。

(2)保险人理赔的原则不同。施救费用是不论施救行为有无效果,都予赔偿;而救助费用则是“无效果,无报酬”。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